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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何時才會成立屬於我們自己的管委會
發起人 Debbie      2008-10-28 19:20:18 IP:58.114.240.***
搬來這裡已經三個多月
第一次入住這樣的社區
住了20多年的公寓
住進這樣的社區
最重要的是想要有一個好的居住品質
而現在管委會還是由建商委託外銷公司
每次詢問他們都說快成立了
但是總是一拖在拖
不知要有多少的住戶才能夠成立
不想再讓我們的權利被剝奪
希望以入住的住戶可以找個時間彼此研究討論一下
因為先生告訴我若是我們自己管委會成立
那縣政府才會把錢撥下來
而我們也才可去要求驗所有的公設
比方說地下室漏水.健身房漏水.地下室電線箱電線外露還有...
回應者:ken      2008-10-28 21:24:33 IP:122.116.150.***
依據規定,起造人(建商)在房子賣出1/2後、必須召開大會,否則會有罰則!

要查房屋賣的結果,可參考上面網友(不是兔子)意見、到地政事務所查!



二.依規定:大會必須有2/3以上出席、3/4以上同意,開會及決定事情才有效!

三.要知道委託書是否為建商人頭?可於大會前告知建商:
將提出程序問題、要求確認非建商之區分所由權人資格,
也就是請建商預先準備所有權人名冊供核對;建議同時聲明:
大會會議主席應當場推舉!大家才不會被建商設計∼



四.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但,沒提到不同所有權人持委託書加總而可以流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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