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Karen
2008-10-27 23:42:43 IP:123.204.107.***
有關法規請見:http://www.tmm.org.tw/ap/aplaw01.htm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
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
2.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3.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備註:
第十六條第一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第十六條第四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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