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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電梯間設置自行車停車場案
發起人 fire2324      2011-05-30 20:57:15 IP:111.240.90.***
"消防單位指示於不影響消防設施使用之原則下,得將自行車停放原規劃之梯廳多餘空間"

小弟聽到這段敘述有點傻眼.......
小弟不禁想請教一下各位管委大人:
1.消防單位是哪一個單位?
2.給指示的是哪位了不起的消防人員??小弟不知到哪時候法令改成梯廳是歸給消防局的權責
3.據小弟所知,消防單位哪怕上至消防署,他的權責只有到消防安全設備(消防設備中有他規範的避難逃生設備),但是"建管"權責中的防火避難逃生設施哪時接受消防單位的指示了?
4.不知這個消防單位可否接受本社區報備使用梯廳多餘空間,並核發給本社區核備同意函?

消防隊最多只能說,那些非本局權責,只要不影響到消防安全設備的使用,本局不干涉,如此而已
居然會有指示=>得將自行車停放.....,真不知是誰給這個消防大人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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