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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仕悅」建案廣告不實,漢翔開發公司罰50萬元
發起人 love.coke      2010-03-04 23:30:21 IP:203.70.103.***
「爵仕悅」建案廣告不實,漢翔開發公司罰50萬元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0840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945次委員會議決議,漢翔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漢翔公司)於「爵仕悅」建案廣告將陽台、機房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另將1樓共用部分及基地內通路宣稱為邱比特遊戲室、領袖會議中心及湯姆熊遊戲區,及1樓共用部分增設夾層宣稱為藍海棋弈教室、九號球撞球室、亞力士健身房、維納斯韻律室等公共設施等,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漢翔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案關傢俱配置圖將陽台、機房標示為「次臥」之圖示,綜觀系爭廣告予人之印象,實易使消費者誤認系爭建案之室內空間除供陽台、機房用途外,亦可供次臥使用。然查系爭建案核發使用執照之竣工圖既記載陽台或機房,且依臺北縣政府工務局表示,系爭建案將陽台宣稱作「一房」使用,係屬陽台外推,與原使用執照竣工圖說不符乙節,應屬違章建築。故漢翔公司於傢俱配置圖將陽台、機房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並表示,有關廣告及1F平面參考圖宣稱將搭設邱比特遊戲室、領袖會議中心及湯姆熊遊戲區,易使人誤認前開公共設施可合法設置、使用,然對照該建案1樓原核准竣工圖說,相關公共設施搭建之位置應係屬管委會使用空間及基地內通路。惟據臺北縣政府工務局表示,前開公共設施未經核准擅自變更使用及室內裝修,與原核准竣工圖說不符,已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77條之2規定,即該等公共設施無法合法使用,故系爭廣告宣稱核屬虛偽不實;另案關廣告及1F平面參考圖併宣稱將搭設藍海棋弈教室、九號球撞球室、亞力士健身房、維納斯韻律室等公共設施,亦使人誤認該建案可合法設置公共設施使用,然經對照原核准竣工圖說,該等設施係規劃於1樓共用部分增設之夾層,惟依臺北縣政府前開函表示,系爭建案將1樓共用部分增設夾層,與原核准竣工圖說不符,亦屬違章建築,尚不能合法使用。是被處分人前揭廣告用語足堪認定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洵屬至明。


更新時間:2009-12-16 11: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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