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開始陸續搬進鼎禮嚕...............^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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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鼎禮社區住戶條約草案內容
發起人 anita      2009-09-30 00:55:53 IP:59.112.41.***
有關住戶條約中第22條.....家禽動物與寵物....要如何區分?

D308-0 anita
回應者:ling      2009-10-01 11:52:00 IP:210.69.153.***
所述情事之法規引用似乎有誤,合先敘明,次就相關法規之理解情形分享如下:
一、依動物保護法第3條用詞定義:
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二、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23條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此為所有法源依據,也就是說:只要法律沒有限制規定,原則上都可享有自由權利。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同條及第5項「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同條例第23條第2項第3款「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有關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經查本社區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時,並未載明前揭之特別約定部分!是以,住戶飼養動物,只要不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之條件下,應無禁止住戶飼養動物;另社區規約第3條第3款第1目規定「規約之變更,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變更規約,建請於第二次(或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之。
三、相關法規,建請進入「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查詢。

回應者:ling      2009-09-30 20:18:58 IP:58.115.135.***
不好意思ㄝ.點了2次,都不行我再請老公回應.
回應者:可可^___^      2009-09-30 11:31:19 IP:118.165.64.***
喔?!!!
ling的po文沒成功呦.........


再po一次吧!
加油!!!
回應者:ling      2009-09-30 10:21:36 IP:58.115.134.***

回應者:ling      2009-09-30 10:20:59 IP:58.11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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