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小陳
2008-03-06 15:10:22 IP:219.84.134.***
談「公寓大廈共用通道及樓梯、安全梯」堆放雜物應負之責任。
不論您居住的「公寓大廈」是否有報備成立「管理委員會」,皆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所約制。不可再存有「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錯誤觀念。以下是相關的約制法律(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文第三條第四款 / 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第 十六 條:第二款: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刑法第 一一 章 公共危險罪/第 189- 2 條: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所有權人(住戶)在想使用『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時真的要三思阿!
今天(9月12日中午)TVBS新聞時段報導類似新聞現場時說:「在樓梯間放置鞋櫃不影響逃生路徑就不算違法。」這位「採訪記者」真的會誤導社會大眾,應該檢討。
再說,你把你家的「臭鞋櫃」擺在樓梯間,讓其他無辜的住戶與訪客聞「臭」也實在不道德,為什麼你不擺在自己家裡慢慢的聞? |
回應者:APRIL LIN
2008-04-09 21:53:13 IP:118.168.239.***
Hi Chen Jr
It's my honor be your neighbour , you are enthusiastc and righteous , plese keep going I will back you up alway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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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小陳
2008-04-04 00:09:47 IP:221.169.20.***
回覆 yntseng 於 2008-04-03 17:07:31 的發文內容: 這兩天發現本社區有一個非常嚴重公共安全問題
就是全社區雖說到處都有滅火器的標誌
但是卻沒有任何一台滅火器到位
從自家樓梯間到地下停車場
全部都沒有
這是怎麼回事
請管委會正視此問題
強烈要求建商在最短時間內全面安裝
以維全社區公共安全...............
「滅火的黃金時間
滅火最重時效,能於火源初萌時,立即予以撲滅,
即能迅速遏止火災發生或蔓延,此時可利用就近之
滅火機、消防栓箱之水瞄 ,從事滅火。」
| 這又是點交問題....
就是因為有不肖宵小偷走建商掛的滅火器
所以建商就通通都收起來了...因為點交尚未通過
被偷的話建商要補,所以他們就全部收回統一管理
目前點交已經如火如荼的進行中....
我會去找工地主任問問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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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yntseng
2008-04-03 17:07:31 IP:163.28.32.***
這兩天發現本社區有一個非常嚴重公共安全問題
就是全社區雖說到處都有滅火器的標誌
但是卻沒有任何一台滅火器到位
從自家樓梯間到地下停車場
全部都沒有
這是怎麼回事
請管委會正視此問題
強烈要求建商在最短時間內全面安裝
以維全社區公共安全...............
「滅火的黃金時間
滅火最重時效,能於火源初萌時,立即予以撲滅,
即能迅速遏止火災發生或蔓延,此時可利用就近之
滅火機、消防栓箱之水瞄 ,從事滅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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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小陳
2008-03-25 16:57:59 IP:59.120.175.***
這次的管委會3月例行會議,中有討論到這個項目
要我說什麼呢???
白紙黑字,清清楚楚
我或許是混蛋吧!!!老是堅持一些意見,造成住戶生活上的不便
我也是白痴,我也超想放鞋櫃在電梯間,放雨傘桶
不過我們電梯間,真的是小到想哭,通風又不好
小小空間還要塞兩戶人家的鞋櫃...又會臭...
一出門就是看到一堆鞋子....心情都差了....
乾乾淨淨不是很好嗎???又符合消防法規,不用擔心突擊檢查被罰6萬
鞋子不會被偷,也不會有人被絆倒告上法院
不要害管委會被罰錢,被告啊!!!
損失的都是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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