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新花園-尊爵特區,社區網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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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主委換人做了嗎
發起人 APRIL LIN      2008-04-06 02:01:03 IP:118.160.161.***
收到信箱裡的問券調查表,實在讓人不解,既然管委會已經通過住戶的書面選擇,決定了每個月的管理費金額,真是不明白老兄為什麼還如此大費周章的去投遞每一戶的信箱,如果你想推翻決議請你尋正當管道要求管委會去重新表決,比方說你可以找人連署讓贊成你的人跟你一起站出來,我相信管委會會尊重你的聲音!可是這樣的調查表,沒有經過說明,沒有經過同意,就放進所有人的私人信箱,未免有侵犯他人隱私之權,再者管委會經費的運作,和一般家計的運作是不一樣的,在家庭裡,我們必須要量入為出,但是在公共的事務上卻需要反向操作,社區內應該花費的支出應先計算出,再來計算所有社區居民該繳多少的管理費,我們如果用了量入為出的原則,那麼請問當資金不夠時,我們又該選擇哪一個項目來節省ㄋ?所有的人都是為了生活的更好,所以努力積極的提高生活品質,社區的經營管理就是其中的一個指標,至於管委會對於物業管理公司的遴選,初步的財務規劃,相信只要您能撥空去參加,很多的問題你都可以找到答案,謝謝你,我相信每個人都是希望社區好,希望這裡除了好山好水,社區規劃的完善,更讓人覺得安全又心怡,畢竟社區管理,跟公寓大廈管理,差了十萬八千里,想得到好的服務品質,又希望能夠少少的付出,唉!魚跟熊掌可以兼得嗎?
回應者:yntseng      2008-04-17 08:43:35 IP:163.28.32.***
所謂「隱私權」的認定是相當主觀的,在我國現有刑法相關法
條中並無「隱私權」一詞,通常會被人提出的多半是涉及妨害
他人通訊秘密或妨害自由等等。在刑法中會涉及隱私的相關法
條概為:妨害秘密罪及妨害自由罪兩部分

刑法第二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1 條(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
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
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
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二六章 妨害自由罪
第 296 條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證諸以上相關法條,在本社區區分權利所有人未曾做出拒絕之
意思表示時,是未觸犯上述相關刑責的。
但依最近一案例:信箱所有權人(使用人)有做出拒絕再收到
類似調查表或廣告物之意思表示而仍然收到時,是可以據以刑
法第304條提起刑事訴訟並附加請求民事賠償的。
回應者:APRIL LIN      2008-04-15 00:59:03 IP:118.168.234.***
管理費的問題大家都爭執很長的時間,一方面希望有好的居住品質,一方面又希望俗又大碗,說實話很難兼顧,但是如果說管委會沒有徵詢多數人的意見,而專權專為,那麼你可能很少看公告,跟每次管委會經過冗長的討論後所公佈的會議紀錄,身為社區的一份子如果真的在乎,就請親身去參予,而不要以受害者的角色來發表眾所皆知而你不知的公共事務,社區是需要大家共同維護,和關心如果真有不滿,主委的管道是暢通的,希望你去尋求你要的答案,而不要酸溜溜的扮演任人宰割的角色!




























































































































































































































































































































































































































































































































































































































































































































回應者:jojo_62461      2008-04-14 00:42:39 IP:203.79.252.***
可是這樣的調查表,沒有經過說明,沒有經過同意,就放進所有人的私人信箱,未免有侵犯他人隱私之權

為什麼未經同意就不得放入私人信箱呢?就是侵犯他人穩私
那投丟廣告單的豈不就要一一坐牢了丫!
每一住戶都有發表意見的權力 而非管委會說什麼就是什麼
一點也沒有自己的看法 這樣非常適合住在共產國家丫
總比管委會好叭 連告知都沒有 就直接給收据要你繳費來得好太多嚕
回應者:a618410      2008-04-12 21:06:31 IP:118.165.206.***

回應者:天ㄚ      2008-04-08 20:15:41 IP:122.116.190.***
阿最後 有去告否
回應者:sky      2008-04-06 02:26:20 IP:118.168.234.***
哇~那您可以趕快到法院按鈴申告,告他侵犯隱私!記得保全證據唷~ 還有記得唷~連那些丟廣告信件宣傳單到您信箱的人也一併提告,屆時您勝訴的話可能會有一大筆賠償和解金,如果您大方也可以捐一點給社區好提高生活品質 喔耶~ 推~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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