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假爽
2008-06-23 11:04:36 IP:218.161.127.***
每戶都配有一位機車停車位, 如果住戶沒有機車, 那住戶的機車位是否就應該給別人使用嗎? 如果住戶家中有一台以上的機車, 是否就應該自行使用他人的停車位?
誇張的是有住戶佔用其他住戶的停車位, 還理直氣壯的說是主任讓她停的, 一點歉意都沒有, 去請教主任, 主任還跟住戶說那個機車停車位的地又不是住戶的.
所以我的疑惑是:機車停車位到底是誰的?
如果住戶沒有機車, 停車位是屬於社區主任的嗎? 他可以任意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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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shinkyo
2008-06-23 16:56:02 IP:118.165.71.***
依據本社區麗寶建設所擬定之定型房屋買賣契約書"第一條第五項, 分管協議條款"之條文曰"(前略)...現有汽車停車位計163位, 其中平面大車位110個車位, 平面小車位53個車位, 機車停車位共203個車位; 若另購汽車停車位者, 則由購買上述汽車停車位者持分之, 並按附件(一)使照後附圖所示位置編號擁有其持分及使用, 收益, 處分及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中略)...未購買汽車停車位之住戶同意並確認購屋款不包含車位...(中略)...另同意購買停車位之住戶按其車位位置編號擁有其持分及使用, 收益, 處分及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
就條文的解釋, 以及合約附件一已明確標示所配得之機車位來看, 可將其整理說明如下:
1. 有買汽車位者, 其配得之機車停車位亦擁有其持分及使用, 收益, 處分及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
2. 如未買汽車位者, 其配得之機車停車位並未擁有其持分及使用, 收益, 處分及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
當時就此一條文怪異之處有向代銷業務人員說明, 但對方表示此為麗寶之定型契約, 難以修改, 因本人有買汽車停車位, 故得依該契約內容主張對機車位有同等之權利, 所以就沒有向代銷業者方面異議.
如果您有買汽車位的話, 可依合約內容要求機車位之各項權益, 如果您沒買汽車位的話, 就比較沒辦法反駁社區主任的說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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