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討論版
關於停車場管理辦法是否合乎人性化
發起人 jason      2011-10-21 10:45:53 IP:119.77.150.***
大廈條例法並無記載機車位只能停兩部腳踏車,只要不堆放雜物及影響走道空間沒有理由限制住戶,試問我家三個人另一部腳車不能停機車格該停哪呢?
回應者:荳芽爸      2011-11-08 21:51:58 IP:1.160.90.***
該案例之判決與“香庭“的狀況並不同,不能以一概全,不同的基本條件,會產生不同的判決。
1、 該社區規約設定不同
2、未提起該社區停車位的使用執照為何?
3、只針對停車位判決,並非機車停車位
4、違規罰款(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所以,才會敗訴

請將前述六項法源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社區規約、房屋買賣合約書、分管同意書、社區使用執照、住戶建物所有權狀)請教你的法律顧問,是否合法?

如不合法,相信管委會一定會依法修訂,誰也不想做不合法的事。

P. S.最好“詳實的“將香庭的問題,請教法律專業人士,不要將不同的社區案例,當作香庭的唯一解答。
如,完全依法行政,汽車位僅能停汽車,機車位只能停機車,大家都雙輸,沒有腳踏車的空間了。

回應者:jason      2011-11-07 21:51:27 IP:119.77.150.***
平衡報導一下:

一、依內政部72年4月1日台內營字第143377號函針對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使用有關執行疑義所為之函示,認為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擱置不用,或以停放機車、腳踏車並不違反法令,故住戶如於停車空間置放機車、腳踏車,應為法之所許。


二、引述 自由時報 2010-11-26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nov/26/today-so13.htm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記者劉志原、王述宏/台北報導〕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社區規定,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單車,違者要罰款,住戶羅婦因被罰3萬1000元,不服而提告,台北地院以羅婦使用自己的「專有停車格」,未超出停車格範圍,也沒違反其他住戶權益,不應受干涉,判羅婦勝訴,同時認定該社區停車格只能停汽車的管理辦法無效。

「希望之河」社區管委會考量社區的管理中心、交誼休閒中心及垃圾場,都設在地下室,若准機車、單車進入地下停車場,將對住戶造成威脅,住戶大會遂於98年訂出「停車場管理辦法」,禁止住戶在地下停車場停機車及單車,違者每次罰1000元,羅婦因而遭罰3萬1000元。

被管委會罰3萬1000元

羅婦抱怨,停車位是自己花錢買的,卻只能停汽車而不能停機車,尤其機車停在自己的停車格,未影響鄰居權益,沒想到仍被挪走 、罰款。

羅婦主張,她的停車位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指的「專用部分」,並非社區共用的停車格,且汽車的殺傷力比機車大,社區既然都准停汽車,沒有不准停機車或單車的道理,因而提告確認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並要求不得限制她的停車權。

管委會主張,社區地下停車場設計之初,即未規劃讓機車、單車進入停放,這是因為停場車車道坡度達45度以上,基於安全考量,從開放使用後就只供汽車停放。

法官認為,羅婦的停車位是她買的,使用機能上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可自由使用、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判決書指出,羅婦要求在自己的停車格上,可以自由使用,停放包括重型機車、輕型機車、單車等,管委會均不得干涉,屬有理由,判羅婦勝訴;羅婦遭罰的3萬1000元,管委會向法院訴請羅婦給付,也被判敗訴。

法官並認定,該社區住戶大會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停車格只能停汽車,此辦法也屬無效。

社區管委會鄭姓主委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將再開會決定是否上訴;他說,目前仍按原規定辦理,但為維繫和諧,對停放其它車輛只會規勸,不會使用強制手段。

三、一位律師的見解及這個案子的判決書(內容很長就不貼了)

http://blog.rootlaw.com.tw/rslaw/2010/12/28/%E7%AC%AC169%E6%9C%9F%EF%BC%9A%E5%85%AC%E5%AF%

93%E5%A4%A7%E5%BB%88%E6%B1%BD%E8%BB%8A%E5%81%9C%E8%BB%8A%E4%BD%8D%EF%BC%8C%

E6%A9%9F%E8%BB%8A%E5%8B%BF%E5%81%9C%EF%BC%9F/

四、當然時空背景及每個社區實際狀況可能有所不同,即使這個判例的停車位它是一個"約定專用停車位"(本社區機車停車位是"約定專用")但最後的判決提到
-系爭停車位係建物之特定空間,供獨立使用且未減損其價值,在物理構造上雖無獨立性,然在使用機能上則有完全之獨立性(供特定人停放車輛),因此,各停車位之約定專用人對其停車位得完全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故原告使用系爭停車位若未逾越其停車格範圍,且未妨礙其他停車位使用者之權益,即不應干涉其使用;何況本社區汽車位是"法定車位"

所以關於我們社區停車管理辦法第22條我主張取消,否則,即使下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正式通過生效,還是一條爭議條文,萬一有一方要鬧上法院,最後不是你我說了算而是法官說了算!
回應者:荳芽爸      2011-11-06 23:30:23 IP:111.250.172.***
停車位之法源依據:
由下述六項依據得知:
一、住戶有汽車停車位所有權,確無機車停車位所有權。
二、依法行政:汽車停車位僅能停汽車乙輛,機車停車位僅能機車乙輛。地下停車空間為專供停放汽、機車使用,買方不得變更用途。(並未規劃腳踏車停車空間)。

壹、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
不得擅自變更。」
   違反者將依同法第15條第2項:「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及同法第49條第1項第3款:「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貳、依據九揚香庭公寓大廈規約
第二條第四項:停車空間應依據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或
車位使用約定書使用其約定專用部分。
第十四條第一項: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應依
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之。

參、依據九揚香庭房屋買賣合約書
第七條、停車位標示:
第一項:本停車之通道斜坡式車道,買方購買之汽車停車位位於地下………
第三項:本空間為專供停放汽、機車使用,買方不得變更用途,且不得擅自隔間、設置隔間、設置障礙物及堆放雜物,……
第六項:地下貳樓編號14~19……號三十個機車位係由編號B2-1……號等四個停車位重新規劃而成,並與其他機車位同計入公共面積,買方並同意該停車位區域配合機車位整體規劃,劃定為約定專用機車位,以供約定該區域機車位之承購入停放機車。

肆、依據九揚香庭房屋買賣合約書之分管同意書(附件七)
第十條:停車空間為專供停車使用,買方不得變更用途,且不得擅自隔間、設置障礙及堆放雜物,如遇空襲或其它緊急情況時,本停車空間應依相關法規無條件開放提供作為避難之用。
第十一條特別約定:
第二項:為使全體住戶之機車能有安全處所停放,買方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本大樓之地下壹樓、地下貳樓部份車道及共用空間等,於無礙通行之情形下,規劃設置每戶一位之約定專用機車停車位,各戶停放機車應依本契約書載明之機車位編號停放機車,不得佔用他人之機車停車位。
第三項:買方於簽定本契約書時即已充分瞭解,前項所述機車位係由承購本社區之承購戶約定專用停放機車,並同意對該機車停車位專有部分,並無使用管理及處分等權利。

伍、依據九揚香庭使用執照
法定停車位數(101輛)、自設停車位數(2輛),合計停車輛數103輛;機車輛數0。
停車種類:大型車及小型車。
由上述得知停車位僅能停汽車乙輛。

陸、依據住戶建物所有權狀
共有部分(有購買停車位者),其權利範圍含停車位編號B*--***。並不含機車。


回應者:jason      2011-10-27 18:20:15 IP:119.77.150.***
回覆 inv7788 於 2011-10-27 08:41:57 的發文內容:
腳踏車車輪是没有壓線,但手把依拍攝的角度都有壓線,還有不是每個人都有這們好的停車技術,如果隔避的人停車還是有可能會差撞到,至於汽車位後方這還有待商討,大大很誠摯的邀請你參加11/4的月會,感恩!
感謝你熱情的邀約,我臨時動議會參與,順便分享一些相關資料。
回應者:inv7788      2011-10-27 08:41:57 IP:60.248.95.***
回覆 jason 於 2011-10-26 22:35:42 的發文內容:
再貼一張
腳踏車車輪是没有壓線,但手把依拍攝的角度都有壓線,還有不是每個人都有這們好的停車技術,如果隔避的人停車還是有可能會差撞到,至於汽車位後方這還有待商討,大大很誠摯的邀請你參加11/4的月會,感恩!

回應者:jason      2011-10-26 22:36:43 IP:119.77.150.***
再貼一張

回應者:jason      2011-10-26 22:35:42 IP:119.7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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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ason      2011-10-26 22:34:35 IP:119.77.150.***
回覆 荳芽爸 於 2011-10-26 00:08:41 的發文內容:
經實地堪查後,發現汽車為了停腳踏車,汽車已超出格位的白線(前面)很多了哦!三輛腳踏車已壓白線哦!(有拍照留念哦!)試問,如果你的隔壁也停滿三輛腳踏車,會發生什麼事?是否可以多為別人著想一點呢?
豆芽爸你好:
昨天車沒停好,是我技術不好,今天晚上我停好了.在停車格內,三輛腳踏車也喬好了,麻煩請有空再去實地堪查!
如果三輛腳踏車停在車格內影響隔壁鄰居出入,我會在不影響自己權益的情況下跟鄰居協調,畢竟這是我的停車格,我只做停車用途,我並不違規,不要再給我開勸導單了!

回應者:荳芽爸      2011-10-26 00:08:41 IP:218.160.251.***
經實地堪查後,發現汽車為了停腳踏車,汽車已超出格位的白線(前面)很多了哦!三輛腳踏車已壓白線哦!(有拍照留念哦!)試問,如果你的隔壁也停滿三輛腳踏車,會發生什麼事?是否可以多為別人著想一點呢?
回應者:荳芽爸      2011-10-26 00:01:15 IP:218.160.251.***
依據:
香庭房屋買賣合約書之分管同意書(附件七)
第十條:
停車空間為專供停車使用,買方不得變更用途,且不得擅自隔間、設置障礙及堆放雜物,如遇空襲或其它緊急情況時,本停車空間應依相關法規無條件開放提供作為避難之用。
第十一條特別約定:
二、為使全體住戶之機車能有安全處所停放,買方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本大樓之地下壹樓、地下貳樓部份車道及共用空間等,於無礙通行之情形下,規劃設置每戶一位之約定專用機車停車位,各戶停放機車應依本契約書載明之機車位編號停放機車,不得佔用他人之機車停車位。
三、買方於簽定本契約書時即已充分瞭解,前項所述機車位係由承購本社區
之承購戶約定專用停放機車,並同意對該機車停車位專有部分,並無使用管理及處分等權利。

目的:
提供優質安全的停車環境,避免住戶間的摩擦與爭執,增進社區和諧與整體價值。

P.S.
1.歡迎社區熱心的住戶參與討論,提供良好的管理方法與意見,畢竟大家都是香庭的一份子,如果有時間,請撥空參與管委會的會議討論,也許你就是下一屆的委員。
2.別忘了,委員都是無給職的,他們都本著服務的熱忱,期盼香庭能儘快上軌道,雖然尚未全部入住香庭(其實有一些委員白天或晚上也都在香庭,只是沒有睡在香庭),但,只要開會一定盡量撥空出席與會。沒有委員是專制的,所有事項都是經討論後投票決定的。
3.大家在購買香庭時,都已經很清楚的了解(請參閱當時的合約內容),是沒有腳踏車的停車位的,也沒有機車位的使用管理及處份權,委員們為滿足大家的需求,特地討論並開放機車停車位可以變通停兩輛腳踏(為保留人可進出的小小空間)避免車輛擦撞,產生糾紛。
4.大家一定希望有好的鄰居,如果,因為停車位發生爭執,試想把自己的停車位停滿了(甚至超出格線),如何移動腳踏車呢?這時,車子是否會撞到自己的車子或別人的車子,這樣不是會影響大家的情感嗎?這時,是否又會有人報怨管委員是在管什麼呢?
5.社區是集體住宅,本就不像透天的自由,如果,大家能做一點點的犧牲,換得大家的融洽與方便,啟不美好呢?(其實我家有五輛腳踏車,我也很希望地下停位是沒人管的,只要是我的,就隨便停,停到高興,什麼都可以停。那就大家一起亂吧!大家一起來、快速的降低香庭的價值吧!)

回應者:inv7788      2011-10-25 10:32:30 IP:60.248.95.***
11月的月會訂於11月4日晚上7:30於宴會廳招開,很高興住戶們都很關心社區的事務,各位的議見管理委員會都很樂意與大家討論.協商。

九揚香庭管理委員會 會議通知單 100年10月15日
會議名稱 第一屆管理委員會十一月份定期會議
會議時間 100年11月 4日
星期五 晚上7:30 會議地點 宴 會 廳
會議召集人 第一屆主任委員 李賢翰 會議紀錄 總幹事 曾龍凡
會議議程
壹、 簽 到
貳、 主席報告
參、 議題討論
一、物業保全合約試用期討論
二、公設點交相關事宜討論

肆、 臨時動議
伍、散會

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召開臨時會不是只有管理委員有權利,住戶也是有權利的,條例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另住戶對社區有任何見意,可先行至管理中心的總幹士反應.或於登記簿列反應意見,也可跟委員反應討論。
回應者:u469828      2011-10-25 08:39:32 IP:60.251.30.***
回覆 jason 於 2011-10-21 10:45:53 的發文內容:
大廈條例法並無記載機車位只能停兩部腳踏車,只要不堆放雜物及影響走道空間沒有理由限制住戶,試問我家三個人另一部腳車不能停機車格該停哪呢?
(1) 憲法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不知 " 汽車車位限停汽車一輛或紅牌重型機車一輛,機車車位限停機車一輛或腳踏車兩輛。 小弟才疏學淺這段條文是從那裡來的 , 還請諸位大德告知

(2) 憲法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我自己花錢購買的停車位不能停我自己的車, 再強調一次我花錢買的車位有所有權狀喔 , 我自己的車停在自己的停車格內又沒有超過停車格 , 既然沒有妨害公共安全 / 防礙他人自由 / 防礙緊急避難 , 為何限制使用用途 ? 那憲法賦與我個人的財產權如何保障 ?


回應者:cathy      2011-10-24 22:08:31 IP:119.77.145.***
針對10/14日公佈的停車場管理辦法內容,我提出兩個問題

1.因為有住戶的車輛總是不停在自己登記的停車格,
而是停在隔壁車位,根據第六條第3項規定若佔用
他人停車位者,必須給予勸告,且繳交1000元,
因為白紙黑字是針對不守規矩的人,所以希望管理
中心應該依規定管理車輛

2.第五條停車場清潔維護
停車場清潔維護管理,由管理委員會負責,汽車400機車100
我想瞭解一下,管理委員會的委員,目前有入住在本社區嗎?
不知道大家是否看見停車場遍地都是蚊子的屍體,而且已經
髒亂很久了,我可否提議不繳清潔費500元改成自己打掃嗎?
我想會乾淨很多,心情也比較好

管理辦法對於社區管理固然很重要
但不是喊口號,有想法卻沒做法
若有什麼困難可以提出討論
我想大家很樂意幫忙
回應者:fan2600082      2011-10-22 07:21:00 IP:125.228.231.***
深有同感!
回應者:jason      2011-10-21 20:41:25 IP:119.77.150.***
親愛的委員你好:我的腳踏車可是剛剛好停在機車格裡ㄛ,一點也沒超出車格外,據了解鄉公所五樓有個申訴的地方,車位就是讓住戶停車的地方,只要不妨礙動線及超出車格並不能開罰ㄛ。
回應者:inv7788      2011-10-21 12:42:14 IP:60.248.95.***
那我家有四個人我可不可以放4部,還有我家有二部汽車可不可以放在一個停車位啊!如果都不好好的管理那會變成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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