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討論版 》 |
有關第一次區分出席的問題 |
發起人 g-p-o-a
2008-11-17 12:18:32 IP:60.250.14.*** 請第一次沒有出席的人 去管理中心看一下自己在第一次區分人會議中 是不是有其他人代替你簽到 我門當初三月交屋的時候銷售小姐有拿一些文件給我們簽,那時沒看清楚有委託書,結果再第一次大會時我門的委託書被拿來用了,而且委托人是我門不認識的人。 另外我同事的男友和他姐姐那兩戶都有人代簽簽到(不是委託欄ㄜ),他姐姐那時還在國外,所以這應該是有人盜簽她們的名字,這應該可以說明第一次是有問題的,不知道能不能構成第一次管委會成立的會議無效。 這應該有違反相關的法令吧,不知道有沒有懂相關法令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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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風箏&Danny
2008-11-21 09:12:18 IP:123.204.98.***
不是說辭職了嗎? 還說不眷戀~~ 根本是騙人的嘛 尤其是到數第二個聲名 說什麼還沒選出新的之前~~ 他們還繼續要行使他們被賦予的責任~ 笑話!!! 是小朋友喔~~可以說話不算話喔~~ 那那天的錄音算什麼? 笑掉人家的大牙 打死都不承認很眷戀委員的位置抓的不放~~ 那就等於這個星期天的會議他們也會來吵就對了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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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
2008-11-21 01:51:52 IP:124.10.8.***
真的是看到那新公告真的非常白目 確實沒做好還理由特別多 還非常特別的事情是這都是無薪水的工作 已經被住戶告知很多做法不合情誼且違背規約 還能說要辭職後 還能大辣辣發這公文 這做法可是把所有委員都拖下水 想脫身的委員就盡快先發出自白聲明 不然到時候有些責任是很難規避的 尤其是重要委員職務~~ 真的等接招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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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g-p-o-a
2008-11-20 21:41:13 IP:122.116.140.***
今天去問被委託人,他不知道有被我委託,恭喜第一次主持的人們,準備接存證信函吧 今天電梯又有新的公告,看到就覺得很白目,比價議價是要多久,沒做好的事還諸多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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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
2008-11-20 18:17:24 IP:122.116.41.***
若法院或主管機關判定第一區分會無效或涉及偽造文書的話 也就代表在第一次區全會當選的第一屆委員會是無效 但這過程的相關作為與刑責是可以追究 就是要有人去提出訴訟 至於我們簽定的不合理買賣合約問題,就看我們夏卡爾這幾個月的過程是否建商真的有介入操作,若有的話,這狀況加上隔壁愛在歐洲的訴訟程序,這聯合起來訴訟的話是非常有機會讓買賣合約不合法部分是無效,因為這涉及到詐欺背信等問題! 只是要先防止建商脫產,所以要先提假扣押! 至於若我們的部分委員若真如有些住戶所言是跟建商一起有關係的話,那這些人是跑不掉連帶責任~~ 總言之,大家一起站出來捍衛自己的家園跟財產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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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帆°☆
2008-11-20 11:11:01 IP:61.220.26.***
1.同一棟的用意是因為這樣才可以選該的委員啊 2.被委託的人一定知道被委託,因為要代表出席要知道代表誰出席 3.簽到跟委託欄的簽名不一樣,有可能是出席與委託人不同人 以上純猜測&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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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g-p-o-a
2008-11-19 22:24:19 IP:122.116.140.***
那天請人照的照片今天拿到了...仔細一看,原來使用我委託書的人跟我住同一棟,而且他自己簽到和簽委託欄的簽名是不一樣的,這是個有趣的現象,不知道使用委託書的人知道他有被委託嗎?還是被填空進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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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g-p-o-a
2008-11-18 13:31:22 IP:60.250.14.***
目前可以確定的是,我同事的男友可以提告,而且他也願意告 而且就算管理中心的資料不見也沒關係,我們有拍下來,而且市府那也應該會有他們的複本。 而且某些人的行為也可以告他們背信 希望已請辭的管委會拿出誠意,不要亂搞 正所謂浪子回頭金不換~~錯了就誠實認了~~拿出誠意處理好這些事情,大家都還是好鄰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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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
2008-11-18 09:00:21 IP:122.116.41.***
這件事情報出來的話,最近就會有很神奇的事情會發生 就是有些東西會遺失不見~ 再來個推責任~ 大家在等著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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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
2008-11-17 19:33:01 IP:122.116.41.***
那事情就大條了!! 第一次區分會是建商要負責 這就涉及到偽造文書是公訴罪,這個檢察官可以介入調查 這樣的話就不但會讓第一次區分會無效 建商部分就會涉及到很多問題,因為他給我們簽了一個不合理的買賣合約 若檢察官調查出現在的委員會確實有建商介入的事實的話 那就更精彩了!按照大家看委員會的會議紀錄跟決議過程 這全部參予的人都涉及到背信詐欺等罪名 若案子成立的話,就可以分成刑事部分跟民事部分問題 刑事部分就按照個人涉案的輕重來判刑 民事部分就可以委託新成立的委員會代替全體住戶對這些人求償 這樣的結果有機會讓大家手上的買賣合約可以重新簽定較合理的合約條款 所以總結,請大家快去確定是不是有人幫你帶簽,若可肯定的話 那請趕快去自己提告或者請義工聯盟幫你提告! 盡快進入司法程序可以有機會提出對建商假扣押來預防建商脫產規避責任等問題! 至於現在大家對於管委會的質疑問題也會同時得到答案! 個人還是覺得團結力量大,現在已經發生問題團結起來處理事情總是比較有力,大家可以加入義工聯盟來一起處理事情,不然的話就自己出面處理也可以,反正別讓自己權益睡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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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帆°☆
2008-11-17 14:14:46 IP:61.220.26.***
大部份的委託書都是在代銷售屋的時候就先給文件請住戶先簽了。 至於委託人當然是建商自己找來的人囉。 其目的是要讓第一次住戶大會能夠達到三分之二的門檻。 不過如果住戶本人有出席的話,那委託書就會自動失效, 所以為了自己的權利,還是自己出席比較好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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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無耐ㄉ...
2008-11-17 13:20:32 IP:123.204.66.***
因為我先生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在北大的會議有參與,確實有看到有一些其它棟的人(自稱是住戶/受人委託的人)手上皆有好幾張委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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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orin
2008-11-17 12:56:56 IP:219.87.149.***
偽造文書 刑法 第 210 條 (故意 + 偽造文書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偽造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 第 528 條 (這狀況算委任)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民法 第 531 條 (代簽契約.還是必須補上委任書委任.才算有效.)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 資料來源: http://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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