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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及司儀在區權人大會上不熟悉會議規範而讓議事進行不順利及有損區權人權益 |
發起人 chester
2010-05-31 00:49:26 IP:122.116.130.*** 物管公司所推舉的司儀在5/29日(六) PM2:00 區權人大會上因不熟悉會議規範而有讓議事進行不順利之處: 參考內政部頒會議規範(http://www 例如: 1) 司儀只知道凡事都要求表決, 要求主席一定要付諸表決, 卻不知道(主席已當場諮詢會場有無異議)無異議通過也是表決通過的形式之一. (會議規範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無異議認可之效力與表決通過同。) 2) 司儀強調臨時動議是將動議內容收集後(不用表決)交由會後管委會處理, 卻不知道臨時動議之討論與表決須於當場為之. (會議規範第三十條條第一項第一目(1) 一般主動議 凡提出新事件於議場,經附議成立,由主席宣付討論及表決者,屬之。) 3) 主席當場聲稱沒有收到書面形式動議,似乎自認為沒有動議項目,所以向區權人提示選完委員後住戶可先領200元出席費離開,卻不知道動議除了用書面外(稱之為提案), 也可以當場發言附議成立. (會議規範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 因為選完委員後大部份的人都走了, 自然就沒有動議項目的進行了(只有管委會預先安排的表決事項), 所以有位坐在其前方約五六排座位的女性住戶當場發飆質疑主席之企圖為何剝奪其提出動議之權利. 以上所提,僅是在說明: 會議主席及司儀本身應先研讀熟悉會議規範後再上場, 比較不會引來不必要的糾紛, 同時也較能保障住戶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