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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空間擺放私人物品處理法方.....討論篇
發起人 wilson      2010-01-22 08:56:19 IP:218.4.63.***
貼自北大夏卡爾

其實我们社區也有相同狀況,有人將腳踏車就放在梯廳

發起人: ♂帆°☆ - 2010-01-21 22:29:30 - IP 118.169.20.***
最近如果有在看公告的人應該都知道, 我們社區將面臨縣政府的「公共安全」檢查, 公共安全檢查就包含, 走道, 梯間, 所有公設部份, 的安全檢查.

目前現有的狀況是, 很多樓梯間, 及走廊都有擺放鞋櫃或是腳踏車…等等亂七八糟的東西, 又因為管委會沒有「執法權」沒有辦法「開罰」, 只能已警告的方式提醒住戶, 使得住戶不以為意.

但是, 公共安全檢查, 這部份有缺失的話, 將有可能會被縣府開罰 6~30萬的罰款, 如果真的被罰, 那也是由所有住戶繳交的管理費支付.

所以, 我在這提出這個問題, 看看大家對於這樣的問題, 有什麼意見或是想法可以提供參考或是討論.

註:目前先開放「社會大眾」皆可觀看討論, 因此議題每個社區都有的, 之後再視情況是否關閉大眾參與討論.

回應者:維君      2010-02-12 17:56:01 IP:114.136.164.***
管委會沒有「執法權」沒有辦法「開罰」...

若亂置雜物於公共區,物品所有權就不該屬於住戶吧?
那是否就可視為"廢棄物"處理?
回應者:annita      2010-01-25 21:20:22 IP:58.11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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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只放一雙鞋 也算違法

中國時報【陳俊雄/北縣報導】

在不妨礙通行情況下,樓梯間到底能不能堆放私人物品?北縣府工務局表示,即使只擺放一雙鞋子,也算違法;板橋地院一審則曾援引法定單人行走寬度平均需求為由,駁回損害賠償請求,但二審認定屋主仍需負一半責任。換句話說,在樓梯間擺放物品,肯定會吃上官司。

北縣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代理科長康佑寧說,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樓梯間為逃生公共空間,原本就不得堆置障礙物或擺放物品,但考量實際使用狀況,縣府都是接獲管委會或民眾陳情、檢舉,才會前往勘查、裁罰。

她說,根據法規解釋,其實連一雙鞋子都不該擺設放在樓梯間,否則即屬違法。

行政機關認定違法,法院審理也有相同見解嗎?

前年發生在三重的一宗樓梯堆鞋害人摔倒案,一審法官認為,挨告的屋主雖在樓梯擺放鞋子,但樓梯寬度仍超過七十五公分,達法定單人行走寬度平均需求以上。

即使有欠公德心,但情節尚未達到民事侵權行為責任中怠於注意之「過失」程度,判決免賠。

但二審高院審理時,合議庭認為,挨告屋主與摔傷女子的過失程度為一比一,仍需負起賠償責任。如果加上刑事判決,為方便而在樓梯間堆置雜物,一旦發生意外代價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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