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申請住戶請注意∼請將姓名,戶別,聯絡電話&Email寄給版主卡蘿媽咪carol_ywl@ms96.url.com.tw, 以利審核開通~謝謝~
社區討論版
關於社區保全能否代收法院通知函、現金袋、兵役通知單,請大家提供意見。
發起人 jack      2009-09-14 09:25:19 IP:220.128.216.***
9月27日管委會將討論社區門禁管理辦法,有人認為住戶聘請物業就是要得到較好的服務,如果特殊信件(如法院通知函、現金袋、兵役通知單)不能代收,對住戶不方便,建議遇到上述特殊信件仍應該由物業代收並通知住戶,比較合理。因此建議將現行草案中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二、 配送給住戶之貨品及郵件,除法院公函、現金袋、兵役通知單外,大廳值勤警衛可幫忙代收貨品,...住戶如有上述警衛不能代收的貨品或郵件送達,警衛應在其信箱上粘貼郵件(貨品)招領單,提醒住戶去郵局或警察局領取信件或貨品。』

更改為
『配送給住戶之貨品及郵件,大廳值勤人員應代收,並在住戶信箱上黏貼招領通知單。代收特殊郵(信)件或貨品,如法院公函、現金袋、兵役通知單、信用卡掛號信...等,物業必須通知住戶本人知悉,貨品或郵件憑身分證件收領。』

對於這項建議可否請各位鄰居提供意見,探討何種做法對住戶最方便,同時權益更有保障。
回應者:zoee0225      2009-09-15 13:24:16 IP:122.147.141.***
讚同AD的建議..住戶自己填切結書以示負責,
有些有時效信的信件..櫃檯要主動通知住戶來收..

另外我有一個case想問一下
之前我有一個掛號..一直等卻沒看見有單子貼到信箱..
我有詢問櫃檯..卻說沒有我的卦號信
後來問了銀行才說很早就寄到了..
我又再去櫃台詢問一遍..給他一個銀行說有簽收的日期
才發現那封信被簽收超過一星期了
之前去櫃檯問時並沒有幫我找到這麼前的日期

所以想問一下對於超過一星期的掛號信櫃檯可以主動打電話通知住戶收嗎?謝謝

回應者:chester      2009-09-15 02:09:54 IP:118.165.72.***
按民事訴訟法(第124,135,136,137,138條) & 刑事訴訟法 (第55,59,60,61,62條) 規定, 郵務人員為送達人時, 由大廳櫃檯值班人員簽收之後, 送達之效力已完成, 不管住戶是否已知悉在所不問.
故為保障收信人之權益, 原條文之對於代收特殊郵(信)件之處理方式為: 管理服務公司不代收, 但須通知收件人去郵局親自提領.

不同的住戶原本就有不同之需求, 但管理辦法又要有統一標準之前提下, 應先決定"風險"由誰負責承擔之問題.


方案1) 管理服務公司只負責於信箱貼牌告知至郵局招領 (未入住已登記需電話通知者應以電話通知)
管理服務公司之風險責任: 未告知, 或郵件管理登記不確實, 只負管理不佳之責, 列入評比續約考核或扣款.
住戶之風險責任: 主要之風險承擔者.
==> 對住戶而言較不方便, 但住戶之權益較有保障, 管理服務公司僅代為通知;
未被簽收之信件, 主要為退回寄件人, 或改為公示送達.


方案2) 完成由管理服務公司代收, 但只負責於信箱貼牌告知至櫃檯招領 (未入住已登記需電話通知者應以電話通知), 七日後無人招領時, 原件退回.
管理服務公司之風險責任: 未告知, 或未善盡保管 或郵件管理登記不確實, 應負其部份財物損失之責.
住戶之風險責任: 主要之風險承擔者, 有其他遲誤之事(非管理服務公司保管之誤), 不得向管理服務公司 主張任何損害賠償.
==> 對住戶而言較便利, 管理服務公司主要任務為通知及保管,但對信件內容時效性及重要性無責任去擔保,可能只比照郵局之公定賠償辦法辦理.
未被簽收之信件, 要看郵務士可不可退回寄件人, 但其他已有櫃檯簽收就算"送達"效力之信件, 可能就退回無效了.


方案3) 由住戶自行向櫃檯登記決定方案2, 其餘預設為方案1, 櫃檯按不同住戶之需求採用不同之處理方式.



也就是說, 若是想要有便利的話, 可能就要先宣佈放棄部份自身的權益;
且最終管理辦法只有一個, 不管是何種辦法, 如同規約不能同時滿足每一個人一樣, 最後通過採用的方案其風險如何, 住戶應有所認識認同, 不得恣意要求無理之賠償.


################################## PS.
民事訴訟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B0000001
刑事訴訟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C0010001)

回應者:Tony      2009-09-14 23:31:46 IP:114.30.45.***
我覺得需要仔細考慮
如果訴訟/行政公文單具時效性,櫃檯代收後即算達成行政通知程序
萬一住戶很久才來社區一次,因而超過時效,造成法律或財物問題
此時住戶會以此來對管委或物業提出異議或訴訟
這個管委大大要考量一下


回應者:Tony      2009-09-14 23:20:26 IP:114.30.45.***
去年收到一張此種紅色單(郵務送達通知書)
(這張不是我的,網路抓到的圖)

此單以前只用在訴訟/行政文書,剛收到時嚇了一跳,以為被誰告

幾年前所有的交通違規通知單都是白色的郵局掛號通知單
去年郵局開始使用此種單



回應者:小柯      2009-09-14 18:48:28 IP:140.129.106.***
社區門禁管制管理辦法
第四條送貨進出 第二款 配送給住戶之貨品及郵件,除法院通知函 現金袋 兵役通知單外,大廳值勤警衛可幫忙代收貨品並存放櫃台,並在住戶之信箱上黏貼招領通知單,住戶應憑身分證件領取
..............................
更正為: 配送給住戶之貨品及郵件,大廳值勤人員應代收貨品及郵件( 除信件或貨品指定為本人親收外 )且遇特殊郵(信)件或貨品,如: 法院通知函 法院判決書 現金袋 兵役通知單 信用卡掛號信....等信件應通知住戶本人知悉並在住戶信箱上黏貼招領通知,貨品或郵件憑身分證件收領

AD的建議也可以考慮進去~
回應者:cyrkchen      2009-09-14 13:02:21 IP:122.147.141.***
小弟覺得預設應該不代收這些郵件,並且郵件到達時,需按一般程序請住戶親自簽收.....

如果有需要的住戶,可以填切結書(大意應該是由管理中心代收後,所有產生任何法律問題,由住戶自行承擔)

以上是小弟的淺見....
回應者:AD      2009-09-14 12:52:34 IP:203.73.43.***
1.贊成更改

2.對於沒需求的人也建議有配套措施,比方說:
已知自身有不願意接收之信函,可在櫃檯備註_法院通知函、現金袋、兵役通知單...等等,不需代收,避免衍生代收之後續問題。

3.或是改為有需求者前往櫃台備註,郵件請皆代收。


這個問題是自己真的遇到了才瞭解棘手,只要大家都能秉持
將辦法談定才有法可循,我想物業和住戶才能雙贏。

居家情報

材質變化×療癒系豪宅,回家就有... 超實用小宅 吹起流行風 讓人眼睛一亮的「清爽居家」設計

本週熱門社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