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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討論版
請問公設何時開放呢
發起人 joneshuang      2009-09-01 11:45:45 IP:61.30.25.***
請問一下各位管委, 不知公設何時會開放呢?有聽說目前卡在驗收交接階段,必須等到全部都驗收完畢後才會一起開放, 不知是否如此? 是否可考量個別公設個別驗收,已先驗收完成的公設即可先行開放呢? 謝謝.
回應者:V I V I      2009-10-16 12:44:49 IP:114.43.117.***
回覆 cyrkchen 於 2009-10-15 17:46:42 的發文內容:
不好意思,小弟今天也在電梯看到公設的使用扣點公告,是否可以跟之前規約一樣,公告在公佈欄上面.....
不知道可否把扣點公告放上社區網路的公佈欄?因為放在電梯裡實在太不容易看了~搭電梯的時間太短了
回應者:cyrkchen      2009-10-15 17:46:42 IP:219.87.71.***
不好意思,小弟今天也在電梯看到公設的使用扣點公告,是否可以跟之前規約一樣,公告在公佈欄上面.....
回應者:vince0309      2009-10-12 17:49:39 IP:122.147.6.***
請問 昨天在電梯有看到休閒娛樂公設的使用扣點公告 可是今天就沒看到了 請問可以將資料放在這裡的社區公佈欄讓我們看嗎 謝謝
回應者:jack      2009-10-05 17:32:23 IP:220.128.216.***
回覆 cyrkchen 於 2009-10-05 17:12:59 的發文內容:
請問休閒公設開放時程有譜了嗎?
真和電機的公設檢驗報告已完成,目前已交由廣春成據以改善,等其完成改善後,管委會將會同真和進行複驗,預估10月底可完成複驗。如果複驗OK,那麼點交流程就全部完成,公設也可以開放了,但若複驗結果尚有缺點,就必須要求廣春成再改進,這樣公設開放便會再拖延些許時日,不過在這種狀況下,管委會提出局部開放的要求,希望早日達成住戶使用公設的心願。
回應者:cyrkchen      2009-10-05 17:12:59 IP:219.87.71.***
請問休閒公設開放時程有譜了嗎?
回應者:有德      2009-09-08 15:17:27 IP:124.8.65.***
我非常贊成,將地下各層水泥地板改成PU地板〈並含有止滑效果之金鋼砂鋪面〉,最好每層PU地板顏色都不同,以便容易區分層別。
回應者:daydoyo      2009-09-07 23:52:13 IP:58.114.241.***
贊成,目前停車場地面格線都看不清楚,改為PU地板會清楚很多
回應者:joneshuang      2009-09-07 11:39:45 IP:61.30.25.***
回覆 jack 於 2009-09-06 19:16:20 的發文內容:
為了早日點交公設,讓住戶達成開放公設的企盼,以不負我們所購買的高公設比,管委會已與真禾機電簽約,將於9月12日9:00與廣春成協商點交進度,9月17日9:30起展開點交程序,並希望於九月底前完成初驗流程。
關心公設點交問題的住戶歡迎一同參與。若各住戶發現任何公設問題,也請在初驗完成前向管委會反應,讓管委會將之加入初驗報告書,要求廣春成改善。
反應管道有大廳櫃台的意見箱、社版討論區、各棟管理委員,請大家踴躍反應,一同為社區公設品質把關。
Hi Jack及各位管委們,
這真是一個好消息, 希望10月初能開始使用到公設. 再次謝謝各位管委們.
回應者:suyage      2009-09-07 07:24:59 IP:220.128.128.***
應該可以要求廣春成將停車場的水泥地板,改善成為PU地板吧!
回應者:jack      2009-09-06 19:16:20 IP:220.128.216.***
為了早日點交公設,讓住戶達成開放公設的企盼,以不負我們所購買的高公設比,管委會已與真禾機電簽約,將於9月12日9:00與廣春成協商點交進度,9月17日9:30起展開點交程序,並希望於九月底前完成初驗流程。
關心公設點交問題的住戶歡迎一同參與。若各住戶發現任何公設問題,也請在初驗完成前向管委會反應,讓管委會將之加入初驗報告書,要求廣春成改善。
反應管道有大廳櫃台的意見箱、社版討論區、各棟管理委員,請大家踴躍反應,一同為社區公設品質把關。
回應者:jack      2009-09-06 19:03:33 IP:220.128.216.***
銷售房屋時所說的公設比並不是單指社區機電、消防、給排水、污水處理...等設備。

依照內政部營建署說明,公設比是民間習慣用語,指的是「住戶共用的公共設施佔每戶總坪數的比率」,公設比還細分為「大公」與「小公」,大公是所有住戶共用的部份,如門廳、交誼廳、管理員室、蓄水池、機電室、圖書館等;小公則是有使用的住戶才須分攤,如住戶當層的樓梯間、電梯間與梯廳走道等。但沒有屋頂摭覆的噴水池、中庭花園則不屬於公共設施,而是法定空間。

因此公設比內所指的公設與住戶希望開放的公設及法規規定要點交的公設雖有部份重疊,但三者仍有不同,必須仔細分辨。

小寶麻麻,你提出這個問題確是重點,可惜廣春成棋高一著,又透過合約中的特約條款輕輕溜過。

我們簽的特約條款完整內文如下:
九、無償增設部分:為提昇本社區之居家安全及生活品質、增加社區交誼休憩等各項功能,全區所有權人經合意並協議由賣方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無償增設下列設施:...2.一樓於6米基地內通路施作部分圍牆、中庭設計景觀園藝;室內公設規劃有接待交誼門廳、多功能宴會廳、閱讀室、健身館、兒童遊戲室、韻律室、戲水池等...。

上文的意思就是我們同意在我們的室內公設空間內讓廣春成規劃這些設施,然後再無償贈送給我們。所以這些設施所使用的室內空間廣春成自然是計算在公設比之內。

回應者:小寶麻麻      2009-09-06 00:00:13 IP:58.114.240.***
春城大砌的公設比約30%,請問這30%是不是指「社區的機電、消防、給排水、污水處理、消防、安全監控、垃圾冷藏庫、地下室通風....等設備」?不包含「游泳池、ktv、卡拉ok、健身房、韻律教室、閱覽室、宴客廳...等設施」,因為依Jaky所說,是廣春成「為增進社區居家安全及生活品質,無償增設,提供社區住戶共同使用」,既是「無償增設」就不應該算在30%內跟我們算錢。

請問驗收時,會針對公設面積丈量嗎?
畢竟每戶至少有8坪以上(以面積最小的28坪來計算)是公設,
換算成金額約要100萬以上,
廣春城會不會浮報公設比呢?
回應者:ylh      2009-09-03 18:30:49 IP:114.32.130.***
支持管委會!大大們辛苦了!
回應者:jack      2009-09-02 10:28:14 IP:220.128.216.***
我們常談「公設點交」以及「開放公設」,其實這二者所指的公設大不相同,點交的公設是指社區的機電、消防、給排水、污水處理、消防、安全監控、垃圾冷藏庫、地下室通風....等設備,但社區住戶希望「開放公設」的公設是指游泳池、ktv、卡拉ok、健身房、韻律教室、閱覽室、宴客廳...等設施。前一項公設是法有明文,管委會成立七日後即開始點交,但後一項公設在我們與廣春成所簽訂的買賣合約中郤註明,這是廣春成「為增進社區居家安全及生活品質,無償增設,提供社區住戶共同使用」。

看到這裡,你是否有點疑惑,公設不是我們花錢購買的嗎,怎麼變成無償增設?對,這就是建商聰明狡詐的地方,而我們「不察」,﹝或是察了也沒有用,因為當時買方只有簽與不簽二種選擇,建商不可能為個別買家修改這一款條文。﹞簽了這份特約條款及分管契約書,所以當建商為了讓法定要點交的公設點交作業能順利進行,硬要將我們希望開放的公設掛在一起,有點要脅式的要求一次點交(即點交公設完成點交後,全部開放公設再一次同時贈送給我們)。但這些設備結構繁雜,功能專業,且關係到社區未來安全與生活品質,點交作業非常重要,管委會不敢輕率驗收,否則後患無窮,因此管委會只能儘快遴選專業點交廠商,協助儘速完成全部點交作業。

建商公司要求一次點交的最大用意就是希望透過住戶對開放公設的殷殷企盼,轉化為對管委會的壓力,但為了社區百年大計,管委會絕不會接受其要脅,我們仍會按應有流程,按部就班,一項項嚴格點交社區公設,所以希望住戶們能體諒管委會用心,並支持嚴格點交公設的作法。有了住戶的體諒與支持,管委會便能在公設點交有明確進度後,再向建商交涉,要求其酌量開放部份公設,儘速讓完成住戶的企願。
回應者:chester      2009-09-02 01:24:26 IP:118.165.75.***
對於公設之點交, 主要之依據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D0070118 )
第57條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
、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


==> 該條文並無"一次全部點交"之規定, 只有"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才移交之. 且有"缺陷"時, 擇日另外點交,非一次全部完成.

且多項公設並無法僅用外觀觀測或使用一兩次即確認無誤, 應有合理試用之機會去發現缺失, 要求"一次全部點交" 顯失公正公平.


建商單方面的要求"一次全部點交"僅是一廂情願之說法, 無法律依據.
故對付其其強硬之態度, 建議管委會應主動循法律救濟路徑向樹林市公所申請調解.



PS:
[[1]] 按民事訴訟法(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B0010001)
第403條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 對於某些糾紛事項, 需先經過 調解 程序, 法院才會受理.


[[2]]鄉鎮市調解條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I0020003)
第1條 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
一、民事事件。

第12條 第一審法院得將下列事件,裁定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事件。

第26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

第27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若調解成立, 視同民事確定判決, 不可再提起訴訟.
==> 也就說, 調解的結論有損社區利益的話, 代表人應主張調解不成立, 不可在其調解書成立書上簽字.


回應者:jack      2009-09-01 14:39:33 IP:220.128.216.***
回覆 joneshuang 於 2009-09-01 11:45:45 的發文內容:
請問一下各位管委, 不知公設何時會開放呢?有聽說目前卡在驗收交接階段,必須等到全部都驗收完畢後才會一起開放, 不知是否如此? 是否可考量個別公設個別驗收,已先驗收完成的公設即可先行開放呢? 謝謝.
管委會是很希望個別驗收,但廣春成老闆不同意,不知有沒有人與王老闆有交情,可以溝通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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