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chester
2009-06-12 02:54:23 IP:118.165.75.***
規約草約 新增第二十三條討論區 採購招標
委員不得兼任或假藉他人名義為大樓公共事務工程之承包商,
修繕保養或採購依本規約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款臨時性支出辦理, 總額四萬以上,應採公告招標方式。 公告招標方式由管理委員會制定後公告
依本規約第十二條而必需超出核支權責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則必須提出方案辦理公告,並依公告招標程序進行,價格技術標審查暨委員會議2/3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人數3/4決議,並於下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報告通過後實施。
如因無可抗拒而造成危害公共安全時,不在此權責範圍內,其程序比照前項委員決議通過後, 始得進行,並於下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報告追認之。
針對同一支出事項應本誠信原則,不得分次採購。
[[理由]]
陽春版採購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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