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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約草約 新增第二十二條討論區 住戶之基本資料 |
發起人 chester
2009-06-05 02:23:46 IP:118.165.80.*** 規約草約 新增第二十二條討論區 住戶之基本資料 第二十二條 為提高緊急應變效率和促進與住戶之聯繫,管理服務中心有需要儲存所有住戶最新記錄,以便各項事務之聯絡,住戶應於進駐本社區或搬離本社區時,提供最新基本資料,服務中心有義務絕對保密該資料。 住戶之基本資料授權由管理委員會制定表格、內含棟別、戶名、家中成員姓名、電話。 住戶之使用本建物設備(施))權益, 以其所登記之人員基本資料為準。 住戶因未提供基本資料或資料錯誤而致應有之權益受損害時, 不得主張權益受損害。 [[說明]] 1)授權管理服務中心彙集住戶基本資料之法律依據, 2)管委會及物管保全應知道認識其所服務之主體對象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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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hester
2009-06-17 00:43:13 IP:118.165.74.***
在公告社區規約條建議條文第二版 http://myh 第十七條 住戶基本資料更新 ...使用人的姓名及聯絡電話,...承租人或借用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建議修改]] ...使用人的姓名、聯絡電話及住址,...承租人或借用人姓名、聯絡電話及住址。... [[理由]] 一般之法律條文送達之方式, 皆有"書面"之用語, 因為電話雖方便, 但不保證也不能要求每個區權人(或借使用人)都要申請電話當作是唯一的聯絡方式; 當電話聯絡不到人時, 管委會還有郵寄住址之替代通知方式. 若住戶(或借用人)不方便提供最新資料 或不齊全的話, 日後自然不能責怪管委會未通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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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hester
2009-06-13 02:37:41 IP:118.165.85.***
昨天去房東家閒聊時, 近來又有一家毛遂自"賤" 的廣告函寄給了房東, 這次換成了, 瑄D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北市 ) 還大剌剌寫著 "春城大砌" 四個大字 在收件人名字下面咧! 房東假如閒閒沒事做的話, 可能考慮會去報警, 先拿這家公司開刀, 再尋線揪出洩密來源 . 這也說明了黑色管道之可怕, 連走法院之司法途徑都還不見得能收集到當事人之完整資料咧! 所以, 好像只留下棟別名字聯絡人和電話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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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阿W
2009-06-12 22:41:45 IP:211.74.226.***
必竟有時候發生一些緊急事件,還是需要聯絡到住戶。 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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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阿W
2009-06-12 22:38:18 IP:211.74.226.***
廣春城竟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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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suyage
2009-06-12 21:36:24 IP:59.124.25.***
[[建議修改]] 第二十二條 服務中心應保有區分所有權人姓名與緊急聯絡電話,若房屋或車位租賃於他人應登錄租賃人員之姓名電話,並依附於區分所有權人項下。 [[理由]] 我有認為原條文非常不妥,尤其還要將家中成員登錄在冊更是不妥,個資外流現在已成為一件可怕之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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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yberswc
2009-06-12 21:01:35 IP:220.136.200.***
基於保護個人隱私,是否有必要授權管理中心保有住戶資料? 政府還有很多公司都說要保護消費者的資料,但是都有資料外洩的情形,我們如何確保管理中心的人不會外洩? 很多物管中心,人員異動太頻繁,根本很難有嚴謹的作法,保護每個住戶的個人資料不會外洩。 個人的建議是:不要在規約上要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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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shiu
2009-06-06 08:38:43 IP:210.64.14.***
是啊!我也接到仲介寄到我戶籍地址的信件,說是有人對我在春城 購買的房子有興趣,願不願意割愛。我還納悶他們怎知我剛買了春城的房子? 不過,為了管理上的聯繫需要,還是應該要建檔的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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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Tony
2009-06-06 01:36:02 IP:202.145.144.***
建商會不會賣個資我不清楚 講個旁例 有次老母親到家裡對面銀行換美鈔(非開戶銀行),應要求留下姓名手機號碼(電話是我的,留她的姓名) 早上換完,下午就有諉稱是該銀行的詐騙電話來了,指名要找我母親 說我們在這銀行的帳戶有問題,要我們處理 這是一家金控銀行,相信是職員盜賣個資或電腦遭入侵,私人機構那更不敢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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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hester
2009-06-06 01:16:38 IP:114.44.44.***
這種現象也早已發生在其他社區(建設公司搞什麼客戶資料居然外洩 http://myh 店家屋主其本人在交屋之後, 在極少數人知道情況下, 竟然也收到不少房仲自我推"賤"函, 除了 Yuan-Pei 所列之外, 業管保全或對(棄)保的銀行都有可能是(刻意或無意)外洩管道. 連不肖公務人員都敢冒著刑事瀆職罪兜售個人資料了, 更何況是民營企業. 詐騙集團一再有源源不絕可詐欺對象, 橫行不墜 防不勝防 不是沒有原因的. (再利用的地下知識經濟產業) 固然依個資保護法要求損害賠償, 但前提是要自己舉證明確的洩密對象. 僅管在實際的現實狀況, 縱然有法令保護條款, 仍免不了會被視法令為無物的黑手侵犯權益, 但我們還是要將條文列入規約, 以備將來不時之需. 恐怕大多數的住戶資料早已被賣掉落入詐騙集團 & 房仲手中 (99.99%可能) . 所以, 也就不用因害怕個資會外洩就不想填基本資料給管理服務中心. 所以, 此條款主要的目的是在正面的管理意義上. (負面的意義早已在其他地方發生了) 當然, 也有人會想這有關個人隱私, 不想提供住戶資料. 但這又會造成管理上的困擾. 一個典章制度想套用在每一個人身上, 是很難兩全其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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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Yuan-Pei
2009-06-06 00:00:19 IP:58.114.240.***
建議參酌下列網頁有關個人資料保密法之相關規定,或新增條文內容加註有關住戶資料之收集與運用依個資法規範等等文字。 http://myh 而且收集住戶資料要經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哦。 但是我現在強烈懷疑代書or代銷or建商,應該有洩漏我的資料給房仲,要不然中信&全國怎會有我戶籍地的地址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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