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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約草約 新增第二十一條討論區 利益迴避與採購招標 |
發起人 chester
2009-05-21 00:52:22 IP:118.165.72.*** [[說明]] 常見於各社區之討論版上有關管委會委員"背信"圖利之事實, 除了舉證不易之外, 最主要的原因還是沒有規約事先防範之規定而讓有心人有機可乘, 職此之故, 特別新增此明文條款 以收防弊之效. 若不想重蹈他人慘重之覆轍, 惟其內容 還有勞參與實務運作經驗之住戶提供較務實合理之規定範例, 不怕繁瑣就怕連個丁也沒有. 祈求這是一個讓他人羨慕的依規約佈政之春城大砌優質社區, 若不想淪為空談的話, 還是需要你/妳的參與, 住戶們集思廣義 匯整出大家都認同的規定. [[看看別人所遭遇的問題]] 管委會主委有沒有利益迴避問題, 有法源依據?哪個單位可咨詢 http://tw. -- |
回應者:YAO
2009-05-23 13:42:02 IP:59.121.129.***
不好意思~下面哪篇文章 因為突然有事~打的很趕就送出去了 感覺很亂~~我會再找時間整個重新排版過 請大家見諒 |
回應者:YAO
2009-05-23 11:18:07 IP:59.121.133.***
當財委之人員任內~不得推舉~介紹~任何廠商~且不得參與開標及驗收作業~只需負責每月財務報表 本人一點點想法~看法~打的很白話~請見諒 主委~為提案權~由住戶會議共同投票決定通過後 可推舉介紹優質廠商~由監委執行招標作業~及~ 驗收以有相關專業住戶人員驗收 (但相關專業人員如有推舉廠商得標者~不得當任驗收人員) 相關專業住戶人員驗收完畢後~需有7天時間讓全體住戶查看是否完成~如超過住戶數30戶(暫定)認為有缺失~則廠商需在進場改善 一直循環直到驗收結束~由驗收人員及監委簽名~送至主委及財委 由財委確認無誤後~進行付款 定期保養之廠商~於簽約時~需超過100戶(假設)以上看過合約~ 且無問題~~才能發包~ 廠商於合約期限未到前或未施作完成前~除非30戶住戶(假設)以上 認為品質不良~或施工素質太差~跟各棟管委反應並簽名~表述原因 由主委代表與廠商合約切除~在開始採購招標 故~所有廠商下標前~必須先寫推薦住戶是誰~否則廢標~ 低於次低標者2成之最低標~也需廢標(這還要分哪種採購招標) 細節需在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