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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約草約 新增第十九條 討論區
發起人 chester      2009-05-19 02:19:04 IP:118.165.82.***
第十九條 建商與管委會點交規定


1. 建築主體結構驗收期原則至少要六個月以上,
2. ...
3. ...
4. ...
5. ...


(**原則上, 日後應將本條定為第十八條, 而原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 , 目前先暫定為第十九條**)
回應者:chester      2009-05-19 02:20:32 IP:118.165.82.***
[[建議增加理由]]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82111621
本條例 第57條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 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 ... 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但因管理委員會倉促成軍,百廢待舉, 且若要再尋求專業公設驗收公司的話, 所費時間甚多, 但依本條例卻須於七日內辦理點交不甚合理.

本規約的效力只及於第一條所規定範圍, 點交相對人(建商)不在其內.
故本條只是指導管委會應有之作為規定, 並對所有區權人負責.

例如, 可規定設備須經颱風天考驗, 驗收期原則至少要六個月以上, 對使用上比較沒有爭議之設施可先辦理部份點交 以供住戶使用, 建商並應提供保固期限等等.
只要是合理的要求 個人認為建商應會配合 以求盡早結案.

具體條文 有賴各芳鄰一起來集思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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