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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約草約第十八條討論區 |
發起人 chester
2009-05-19 02:16:01 IP:118.165.82.*** 第十八條 前列各條款於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召開前為本社區之住戶規約 各住戶應予遵守 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後 依住戶大會所訂定之住戶規約為準. |
回應者:chester
2009-05-20 00:34:19 IP:114.44.41.***
[[建議修改]] 第十八條 本規約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起施行。 [[理由]]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 http://law 第13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第14條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為避免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內之空窗期, 宜採明定施行日期, 管委會職權即時生效. -- |
回應者:chester
2009-05-19 02:16:32 IP:118.165.82.***
[[建議修改]] 第18條 本規約自表決通過日施行。 [[理由]] 法律命令大都有 其效力時間點之規定 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63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