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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約草約第十六條討論區
發起人 jack      2009-05-11 20:42:08 IP:220.128.216.***
第十六條: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一、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或違反共同利益行為時,管理委員會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 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1)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權利時,有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等情事,(2)於他住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後為之.(4)管理委員會本身於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該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有拒絕情事時,上列事項經協調仍不履行時,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2. 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有任意變更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頂樓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之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行為時,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由管理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3. 住戶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未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者,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4. 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方式有違反使用執照或規約之規定時,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要求其回復原狀.
5. 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有破壞公共安全、公共安寧或公共衛生等行為時,應予制止,或召集當事人協調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二、 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令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1)住戶積欠依本條例及規約規定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2)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3)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三、 前款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回應者:chester      2009-06-13 02:55:17 IP:118.165.85.***
[[建議修正]]

6. 積欠管理費及違反各項條文(規約、辦法等)者,視情節之輕重,施以下列各項處置:
(1) 禁止房屋仲介、看屋者、訪客、廠商等人員進入社區。
(2) 停止一切管理服務。
(3) 大門、電梯及車道遙控(感應器)予以銷號管制。
前(2),(3)目之罰則, 不得完全禁止其法定所有權或使用權利行使.

[[理由]]
法定使用權利是法律所保護的, 規約不可凌駕於法律之上.
例如,
1)取消車道遙控時段, 其前題是有車道管理員查驗後再放行, 技術上並無妨礙其所有權行使 ( http://efrance.no-ip.org/phpbb/viewtopic.php?t=2320)
2)取消電梯卡感應器的前題是, 仍然有樓梯可讓其回家, 技術上並無妨礙其所有權行使.
3)取消大門卡感應器的前題是, 仍然有業管保全在櫃檯查驗後再放行, 技術上並無妨礙其所有權行使.


回應者:cyrkchen      2009-06-08 09:41:00 IP:122.147.141.***
一般來說,外車進來基本上都會被外面的保全管控,問題應該不大,主要應該是部分鄰居有可能 "錯停" 車位.......

建議針對不小心 "錯停" 的鄰居,先施以規勸,如再犯,再進一步停止該鄰居的感應卡,直到該鄰居停至正確位置 ......
回應者:Tony      2009-06-07 03:22:31 IP:203.67.37.***
回覆 chester 於 2009-06-07 00:32:06 的發文內容:
[[建議增加修改]]
第十六條: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一、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妨害...
7.違反本規約有關地下室車位及空間使用規定者(含無權占有或占用人), 管理委員會得處以罰鍰. 前開罰鍰之金額得按本公寓大廈之地下室車位及空間使用規定辦理.


[[理由]]
住戶違規停車,管委會能否用「鎖車」方式處罰 ?
http://tw.myblog.yahoo.com/jw!palt9NCBERkY7s1G1jqrvA--/article?mid=1486
http://tw.myblog.yahoo.com/jw!Pv.YxNCWFByClwmMW3n7/article?mid=400
http://blog.yam.com/tmmap/article/8933866

對於不遵守停車規定的住戶,可以在使用管理辦法中訂定科處住戶罰款的條款,但是不能訂定「鎖車」的處罰方式(不能凌駕法律之上),以免因此吃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官司。

管委會應在停車出入口,清楚標示出《社區停車管理辦法》或『本停車
場為私人產權,外車請勿進入,違者依停車管理辦法,應繳付停車清潔
費每小時XXX元。』以達告示作用。
------------------------------------------------------

建議採用,並加入
並且非經車位所有權人同意,
回應者:chester      2009-06-07 00:32:06 IP:114.44.42.***
[[建議增加修改]]
第十六條: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一、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妨害...
7.違反本規約有關地下室車位及空間使用規定者(含無權占有或占用人), 管理委員會得處以罰鍰. 前開罰鍰之金額得按本公寓大廈之地下室車位及空間使用規定辦理.


[[理由]]
住戶違規停車,管委會能否用「鎖車」方式處罰 ?
http://tw.myblog.yahoo.com/jw!palt9NCBERkY7s1G1jqrvA--/article?mid=1486
http://tw.myblog.yahoo.com/jw!Pv.YxNCWFByClwmMW3n7/article?mid=400
http://blog.yam.com/tmmap/article/8933866

對於不遵守停車規定的住戶,可以在使用管理辦法中訂定科處住戶罰款的條款,但是不能訂定「鎖車」的處罰方式(不能凌駕法律之上),以免因此吃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官司。

回應者:chester      2009-06-05 02:20:59 IP:118.165.80.***
[[建議修改]]
一、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妨害...
5.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時, 應予制止,或召集當事人協調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處以罰鍰或其他令其遵守(回復)之方式, 並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建議增加]]
第十六條: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一、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妨害...
7.住戶違反本規約有關地下室車位及空間使用規定時, 管理委員會得處以罰鍰、鎖車或其他令其遵守之方式 .



[[理由]]
本條例第23條 ...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1) 在其他社區公告常有"外車入內鎖車罰款", 若無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亦即, 違反者固然無權使用他人車位(或非住戶非法入侵私有地) 且無規約罰則的話, 管委會或保全亦無權對其車輛做任何處理, 只可報請主管機關(公權力)處理.

2)"本規約有關地下室車位及空間使用規定" 係指本規約第二條:
六、地下室車位及空間使用規定由管理委員會依規約擬定後公告實施,車位購買者、使用者及租用者應依規定使用停車位。


回應者:chester      2009-05-19 02:10:22 IP:118.165.82.***
[[建議增加]]
一、 區分所有權人....
5. 住戶違反本規約第十條或第十三條應繳納分擔之費用, 在未繳清欠款前, 管委會得有權力禁止其本人或其代理人於本社區內從事買賣房屋或租賃之行為.
6. 住戶違反本規約第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 管理委員會得有權力要求區分所有權人立即終止租賃關係, 其所衍生之損害賠償事項概由違反規定之區分所有權人負責賠償.

四、 所有權人若違反本規約之規定, 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 並依本規約罰則辦理.


[[理由]]
5.) 常有奧客只想脫售房屋 但又不願再繳納管理費, 除了依法追討不當得利外, 管委會能做的就是要於法有據, 不讓其人或房仲帶人來看屋.
6.) 宣示大於實際懲罰(最後手段)
四、)於訴訟程序上先發制人, 已盡告知之義務.


***** 因法海廣大, 以上所列是否跟位階較高之法律命令有所抵觸, 還請法學前輩不吝指導為是.

--
回應者:chester      2009-05-14 01:46:41 IP:118.165.77.***
本標題討論區 將在 5/15 PM5:00 星期五時, 由Jack 彙整各家意見後, 當晚星夜送往印刷廠, 自掏腰包已預約請老闆加班趕印, 期望隔天每位所有權人在正式區權會之前都有我們暫定不完美但有討論但又未充分的規約可參考,
藉以說服還未曾出現的芳鄰, 以誠意及熱枕去尋求共同支持我們的主張.
所以在這期限之前, 請盡量提出寶貴意見及發表建言.
對於有人已發表的意見, 也請您發表自己的意見, 例如: 認同同意+1, 反對理由, 無意見等, 做為彙整之參考依據.
如此才可避免彙整出"獨家見解但非眾意" 的規約. 若事後再放炮批評, 此乃並非是良好的互動討論方式作為.
在以台北大學為中心的具有別樹一格的北大特區大學城區裡, 對於春城大砌這樣的新社區將會有怎麼的集體人文素養, 您是有選擇機會去參與回答答案的.

在此, 我個人自己先謝謝 Jack 其以不求回報無怨無悔的熱情服務精神幫助大家爭取應有的權益 .
記得 5/15 早上我們有約喔 !

眼睛快撐不開點頭了, 睡覺去了 !

--
回應者:chester      2009-05-12 02:06:45 IP:118.165.74.***
本條例第16條旨在強調 不可在公共空間推置私人物品
常在其他有此違規行為
所以特別列入規約 省去未規定時的適用法條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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