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討論版 》 |
規約草約第十二條討論區 |
發起人 jack
2009-05-11 20:33:50 IP:220.128.216.*** 第十二條:重大修繕或改良之標準 前條第三項第三款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系指其工程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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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hester
2009-06-18 00:13:12 IP:118.165.75.***
PS: 話說, 2009.06.13 星期六下午, 多人在一樓會議廳討論規約草案內容, 自PM2:00 到晚上近PM7:00, 中午以前的天氣晴時多雲, 到近下午傍晚時刻, 天色誨暗之凝雲, 不期然地外降灑雨, 嘩啦嘩啦之中, 更是來了不速之客, 有幾位媽媽阿姨小姐芳鄰, 由社區版得知, 有人正在會議廳討論規約, 在流覽遠雄舉辦的嘉年華會時 ( http://udn 好心地在眾攤位上, 特地買來了手工麻糬慰勞, 初次見面, 不認識您們, 但足感心A, 謝謝啦! 嘻! 也就是因為就這麼一吃, 倒是把預先原本要討論的增加條文內容給它忘記了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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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hester
2009-06-17 00:41:10 IP:118.165.74.***
在公告社區規約條建議條文第二版 http://myh [[建議增加一項]] 如因不可抗拒而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之緊急原因, 處置支出之金額須符合前列第一項及第二項區分所權人會議表決,且不超過新台幣壹百萬元時,得依支付作業程序或採購招標辦法進行,並於下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報告並追認之。 前項支付作業程序及採購招標辦法, 由管理委員會制定後公告。 [[理由]] 新修定之草擬規約有第九條:管理委員會之權限 二、主任委員 (三) 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對共用部分投保火災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等。 但天有不測風雲 (http://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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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hester
2009-06-12 02:56:20 IP:118.165.75.***
[[建議增加修改]] 第十二條: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管理及運用支出權限 動用支出應符合第三條第十一項人數決議之目的金額為: 一、 前條第三項第三款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系指其工程金額達新臺幣十五萬元(含)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二、 管理服務人之每月報酬達新臺幣六十萬元(含)以上,八十萬元以下。 三、 文康活動每次(筆)支出達新臺幣十萬元(含)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四、其它項目(除政府應收款及水電外)每次(筆)支出達新臺幣十萬元(含)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動用支出應符合第三條第十項人數決議之目的金額為: 一、前條第三項第三款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系指其工程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二、管理服務人之每月報酬達新臺幣八十萬元(含)以上。 三、文康活動每次(筆)支出達新臺幣十五萬元(含)以上。 四、其它項目(除政府應收款及水電外)每次(筆)支出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含)以上。 主任委員得核准通過單次(筆)新台幣四萬(含)元以下,年度合計三十萬元以下之支出 。 其餘支出應由管理委員會決議, 但年度合計六百萬元以下之支出 。。 日常零用金、週轉金得由總幹事保管,其額度為新台幣壹萬元為上限 。 [[理由]] 1) 支出應有次(筆)之單位 2) 其餘支出各有分掌 3) 六百萬元 = 50萬 x 12 月 由財經專家wilson 給建議更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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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hester
2009-05-14 01:44:54 IP:118.165.77.***
本標題討論區 將在 5/15 PM5:00 星期五時, 由Jack 彙整各家意見後, 當晚星夜送往印刷廠, 自掏腰包已預約請老闆加班趕印, 期望隔天每位所有權人在正式區權會之前都有我們暫定不完美但有討論但又未充分的規約可參考, 藉以說服還未曾出現的芳鄰, 以誠意及熱枕去尋求共同支持我們的主張. 所以在這期限之前, 請盡量提出寶貴意見及發表建言. 對於有人已發表的意見, 也請您發表自己的意見, 例如: 認同同意+1, 反對理由, 無意見等, 做為彙整之參考依據. 如此才可避免彙整出"獨家見解但非眾意" 的規約. 若事後再放炮批評, 此乃並非是良好的互動討論方式作為. 在以台北大學為中心的具有別樹一格的北大特區大學城區裡, 對於春城大砌這樣的新社區將會有怎麼的集體人文素養, 您是有選擇機會去參與回答答案的. 在此, 我個人自己先謝謝 Jack 其以不求回報無怨無悔的熱情服務精神幫助大家爭取應有的權益 . 記得 5/15 早上我們有約喔 ! 眼睛快撐不開點頭了, 睡覺去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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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hester
2009-05-14 01:28:45 IP:118.165.77.***
*建議修定前文: 4. 其它項目(除政府稅收及水電外)支出 *理由: 政府最大, 來收錢還能討價還價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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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ack
2009-05-14 00:57:12 IP:220.128.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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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hester
2009-05-13 02:38:49 IP:118.165.68.***
*建議修改主文 第十二條: 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管理及運用支出之權限 應符合第三條第十一項人數決議之目的金額為: 1. 前條第三項第三款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系指其工程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含)以上, 五十萬元以下 2. 管理服務人之報酬達新臺幣六十萬元(含)以上, 八十萬元以下 3. 文康活動支出達新臺幣六萬元(含)以上, 十萬元以下 4. 其它項目支出達新臺幣三十萬元(含)以上, 五十萬元以下 應符合第三條第十項人數決議之目的金額為: 1. 前條第三項第三款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系指其工程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2. 管理服務人之報酬達新臺幣八十萬元(含)以上 3. 文康活動支出達新臺幣十萬元(含)以上 4. 其它項目支出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含)以上 *理由: 為防止如鄰近社區管委會在未經多數區權人同意之下, 動用數百萬金額替換照明社備, 卻又無法可約制, 住戶是恨得入牙. 但又想依支出目的做分類管制時 第三條第十一項有較低之門檻(1/2) 可審核較易推行之事項 第三條第十項有較高之門檻(2/3) 可審核較慎重之事項 以上金額及項目可再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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