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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約草約第十條討論區
發起人 jack      2009-05-11 20:31:22 IP:220.128.216.***
第十條: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納
一、 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下列款項:
1.公共基金. 2.管理費
二、管理費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分攤之.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決議時,依買賣契約規定收取.
三、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四、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於催告後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回應者:chester      2009-05-27 01:07:35 IP:118.165.90.***
[[建議修改]]
一、 為充裕.......
1.... 3.其他費用。


[[理由]]
其他費用涵蓋其他項目, 如違約金 或其他使用者付費之項目.

--
回應者:AD      2009-05-26 23:02:27 IP:61.229.70.***
回覆 chester 於 2009-05-19 02:08:40 的發文內容:
[[建議增加]]
五、收取管理費標準為按房屋坪數每坪每月住家肆拾元整, 電鋪貳拾元整, 汽車位每個每月叁佰元整, 機車位每個每月壹佰元整.

[[理由]]
將買賣契約內容 轉為正式之規約 惟其金額是否夠支出及儲蓄 仍有待商榷.
或者 趁現在開會人數夠時 可先再加碼 ; 先試運作一年之後 再重新評估減碼.



--
抱歉 是這個部份+1 >"<
回應者:AD      2009-05-26 23:01:39 IP:61.229.70.***
同意+1
回應者:Yuan-Pei      2009-05-26 22:55:27 IP:58.114.241.***
回覆 wilson 於 2009-05-19 20:25:55 的發文內容:
是否在條文明文規定,空屋者也必須有繳管理費責任

理由
1. 避免建商尚有多戶未賣出,而不繳管理費,管委會才有法源處理
2. 以後住戶也會遇到,盡早規定免得以後會有糾紛.
+1
回應者:jack      2009-05-26 11:25:49 IP:220.128.216.***
這是本週三(5月27日)要討論的條文,請儘量發表意見。
回應者:chester      2009-05-20 00:39:41 IP:114.44.41.***
管理費例如:

大學哈佛(北大特區學勤路360號) 地上27層/地下6層 A~E棟共795戶 汽車895/機車934輛
管理費$60/坪 汽車位$500/輛 機車位$?/輛

唉:-) 在北大居大不易 :-)

參考資料來源:
http://www.housegogo.com.tw/home/introduction2.asp?PK=64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251&fno=31

--
回應者:chester      2009-05-20 00:38:20 IP:114.44.41.***
[[說明]]
注意 "二、管理費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分攤之."
也就是說, 管理費之繳納義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 未售屋之所有權人為建商(如5/16日委員選舉票上所列),
所以, 並無所謂"空屋"是否該繳納之疑問.


[[說明]]
五、收取管理費標準,...
若多加碼收取的, 日後還是有可能會退還的; 寧可先多繳 也不要到時沒錢辦事.

案例有: 一年三節當月管理費免繳
因每月固定多提撥安全準備金,其金額已達安全標準,故於本年度回饋三節免收管理費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186&fno=992


至於要收多少才合理, 除了考慮各社區不同管銷外, 另一較有說服力的證據是鄰近社區的收費標準.
是否有芳鄰或其它泛社區善心人士主動提供以下資料以供區權人在表決時之參考 ?
1) 社區名稱 位址 及 戶數
2) 房屋坪數每坪, 汽車位 , 機車位 各收費用

--
回應者:jack      2009-05-19 20:40:32 IP:220.128.216.***
回覆 wilson 於 2009-05-19 20:25:55 的發文內容:
是否在條文明文規定,空屋者也必須有繳管理費責任

理由
1. 避免建商尚有多戶未賣出,而不繳管理費,管委會才有法源處理
2. 以後住戶也會遇到,盡早規定免得以後會有糾紛.
應該。
回應者:wilson      2009-05-19 20:25:55 IP:218.4.63.***
是否在條文明文規定,空屋者也必須有繳管理費責任

理由
1. 避免建商尚有多戶未賣出,而不繳管理費,管委會才有法源處理
2. 以後住戶也會遇到,盡早規定免得以後會有糾紛.
回應者:jack      2009-05-19 09:58:28 IP:220.128.216.***
回覆 cyrkchen 於 2009-05-19 09:30:14 的發文內容:
建議如果資金足夠三年之後再討論 , 資金不足時可一年之後就討論 ...

理由:如果資金足夠時,表示目前資金不缺,我想三年之後該支出的項目應該都編齊了 ......
chester主要考量的因素應該是要成功召開區權會不容易,在成功召開時,是否要未雨綢繆,多加碼一點,以防將來資金不夠用時,郤因無法成功召開區權會而無法調整。
要決定管理費多少,由於社區尚未正常運作,因此第一屆區權會的決策是很為難的,許多社區第一屆區權會因而淪為喊價大賽。
目前暫定的每坪四十元可能是代銷或建商或物管,根據他們過去經驗計算的,我們當然可以修改,但要如何改,可有任何根據?所以一動不如一靜,不如先依40元通過,將來視情況再修改。如擔心未來區權會召開不易,那現在稍微多收一點,如每坪45元,也是可以討論的。
總之,建立新社區的管理制度是很難的,大家都是如履薄冰,走一步,算一步。
由於區權會是每位區權人都可以參與表決的場合,所以管理費金額要收多少,這是無法推給管委會的,每位區權人心中都要有自己的一把尺,因此請慎重考慮這個問題。
回應者:cyrkchen      2009-05-19 09:30:14 IP:219.87.154.***
建議如果資金足夠三年之後再討論 , 資金不足時可一年之後就討論 ...

理由:如果資金足夠時,表示目前資金不缺,我想三年之後該支出的項目應該都編齊了 ......
回應者:chester      2009-05-19 02:08:40 IP:118.165.82.***
[[建議增加]]
五、收取管理費標準為按房屋坪數每坪每月住家肆拾元整, 電鋪貳拾元整, 汽車位每個每月叁佰元整, 機車位每個每月壹佰元整.

[[理由]]
將買賣契約內容 轉為正式之規約 惟其金額是否夠支出及儲蓄 仍有待商榷.
或者 趁現在開會人數夠時 可先再加碼 ; 先試運作一年之後 再重新評估減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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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hester      2009-05-15 07:26:16 IP:118.165.74.***

注意: "二、管理費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分攤之.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決議時,依買賣契約規定收取."


收取管理費標準是要區權會通過的,
所以, 規約草約第二條討論區Wilson 所提的收費標準 或是管委會成立之後的收費方案, 應於區權會中討論表決通過才能依法有據.
否則, 區權人可能會拒絕繳納找到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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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hester      2009-05-14 01:44:13 IP:118.165.77.***
本標題討論區 將在 5/15 PM5:00 星期五時, 由Jack 彙整各家意見後, 當晚星夜送往印刷廠, 自掏腰包已預約請老闆加班趕印, 期望隔天每位所有權人在正式區權會之前都有我們暫定不完美但有討論但又未充分的規約可參考,
藉以說服還未曾出現的芳鄰, 以誠意及熱枕去尋求共同支持我們的主張.
所以在這期限之前, 請盡量提出寶貴意見及發表建言.
對於有人已發表的意見, 也請您發表自己的意見, 例如: 認同同意+1, 反對理由, 無意見等, 做為彙整之參考依據.
如此才可避免彙整出"獨家見解但非眾意" 的規約. 若事後再放炮批評, 此乃並非是良好的互動討論方式作為.
在以台北大學為中心的具有別樹一格的北大特區大學城區裡, 對於春城大砌這樣的新社區將會有怎麼的集體人文素養, 您是有選擇機會去參與回答答案的.

在此, 我個人自己先謝謝 Jack 其以不求回報無怨無悔的熱情服務精神幫助大家爭取應有的權益 .
記得 5/15 早上我們有約喔 !

眼睛快撐不開點頭了, 睡覺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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