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jack
2009-05-11 20:28:30 IP:220.128.216.***
第七條:各管理委員之選任及資格
一、 管理委員應以下列方式選任”
1. 選舉:採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以獲該分區出席區分所有權人較多者為當選委員,次多者為候補委員,第一屆管理委員以此方式選任.
2. 推舉:以推舉方式產生管理委員,其推舉方式由管理委員會擬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始為之.
二、 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選之.其他各委員由主任委員選任之.
三、 委員之任期,自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召開日起,為期壹年,其中主任委員、財務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委員連選得連任.
四、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者或其他委員喪失住戶資格者,即當然解任,
五、 主任委員及各管理委員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六、 主任委員出缺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各管理委員出缺時或選任之委員不適經罷免後,由該棟候補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管理委員所遺之任期為限,並視一任,若仍出缺時,得依規定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新選舉之,罷免辦法由管理委員會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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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hester
2009-05-13 02:30:26 IP:118.165.68.***
建議修改
三、 委員之任期, ... 其餘委員連選得連任, 但以三次為限
理由:
基於肉腐而後蟲生的道理, 還是要有任期限制, 也可改為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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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yliao1126
2009-05-12 17:28:11 IP:210.69.152.***
蠻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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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wilson
2009-05-12 10:09:16 IP:218.4.63.***
監委負有監督管委會及主委責任,法條確由主委選任,不是很奇怪嗎
建議
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 是由全部管理委員互相推選,副主任委員可由主任委員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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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hester
2009-05-12 02:01:04 IP:118.165.74.***
*注意此第二款為內閣制, 主任委員有絕對的權力任免委員職務, 有沒有必要加上一些限制任意撤換的條件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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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ustin
2009-05-11 23:37:56 IP:61.229.63.***
針對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等職務,同一自然人或法人不得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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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小寶麻麻
2009-05-11 23:18:09 IP:61.58.189.***
建議:
針對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等職務,同一自然人不得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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