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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討論版
規約草約第五條討論區
發起人 jack      2009-05-11 20:24:31 IP:220.128.216.***
第五條: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
一、 為處理所有大廈事務,本公寓大廈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為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1.主任委員一名. 2.副主任委員一名
3.財務委員一名 4.監察委員一名
5.設備安全委員三名. 6.環保委員三名
7.文康委員一名.
二、前項委員名額共計十三名.以分棟方式選出,並得設置候補委員一名.委員名額之分配:A、B、C、F、G、棟各選出二名委員,D、E棟共選出三名委員.
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由區分所有權人身份之住戶任之.
四、所有委員之選任及解任,應予公告之.
回應者:suyage      2009-06-13 05:21:55 IP:59.124.25.***
回覆 suyage 於 2009-06-13 05:17:46 的發文內容:
[[建議修改]]
一、 為處理所有大廈事務,本公寓大廈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與區分所有權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所委任有親屬關係之住戶為管理委員組
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理由]]

「住戶」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定義如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若房屋或停車位承租人可以成為管理委員會成員,誰這麼大方將財產權交給承租人。
[[建議修改]]
一、 為處理所有大廈事務,本公寓大廈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區分所有權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所委任有親屬關係之住戶為管理委員組
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理由]]

「住戶」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定義如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若房屋或停車位承租人可以成為管理委員會成員,誰這麼大方將財產權交給承租人。
回應者:suyage      2009-06-13 05:17:46 IP:59.124.25.***
[[建議修改]]
一、 為處理所有大廈事務,本公寓大廈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與區分所有權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所委任有親屬關係之住戶為管理委員組
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理由]]

「住戶」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定義如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若房屋或停車位承租人可以成為管理委員會成員,誰這麼大方將財產權交給承租人。
回應者:chester      2009-06-12 03:05:34 IP:118.165.75.***
[[建議增加]]
六、管理委員會任期中, 得召開區權人大會, 全面改選


[[理由]]
管理委員退場機制 ( 星期六 三月 07, 2009 1:18 pm , http://61.218.51.163:8080/phpbb2/viewtopic.php?p=18290)


回應者:chester      2009-05-28 14:37:15 IP:114.44.40.***
公告社區規約第五至八條建議條文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board_show.php?cid=254&fno=358


[[建議修正]]
四、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不得互為二等親屬(含)以內、同一法人或其關係企業之關係。
五、 管理委員之當選或職務之身分, 不得重複或兼任。 但有委員職務出缺未遞補前, 每位管理委員以代理一名委員職缺為限, 且應符合本條第四項之關係。
六、 當選或遞補委員職務 .....

[[理由]]
1) 二等親屬只能規範自然人, 對法人無效 .
2) 擁有多戶之自然人或法人, 仍有可能以不同戶別身分兼任, 形成寡頭政治.
3) 實務上, 有時某棟委員總是有缺額時, 出缺的委員職務替代(以利管委會運作), 應有明文規則.

--
回應者:chester      2009-05-27 00:13:34 IP:118.165.90.***
[[建議修正]]
二、前項委員...., 並得設置候補委員兩名, ....
四、所有委員之選任、解任及候補, 應於事實發生後一週內公告之 .

[[理由]]
2)實務上, 僅候補委員一名, 還是有很大的機會, 往往需要再動員補選.
4)設定最晚公告期限.

--
回應者:Yuan-Pei      2009-05-26 13:23:29 IP:61.224.50.***
回覆 Yuan-Pei 於 2009-05-26 13:20:37 的發文內容:
本條文要討論的重點有2項:
1.管理委員會的人數是否要修正為比例代表方式推舉:個人是贊成用比例代表方式產生,依各棟所有權人比例選出,另外有人提到店面要特別增列一個保障名額,也可加入條文保障之.

2.被選舉人的合法身分:原條文要求"某些重要職務"必須是區分所有權人使,若是增加配偶也可被推舉的話,那要拿身分證正本出來登記參選囉~

3.選舉與罷免的相關條文建議增列其中
更正:我沒看到第七條有選舉方式,所以第3就不要了...
回應者:Yuan-Pei      2009-05-26 13:20:37 IP:125.225.66.***
本條文要討論的重點有2項:
1.管理委員會的人數是否要修正為比例代表方式推舉:個人是贊成用比例代表方式產生,依各棟所有權人比例選出,另外有人提到店面要特別增列一個保障名額,也可加入條文保障之.

2.被選舉人的合法身分:原條文要求"某些重要職務"必須是區分所有權人使,若是增加配偶也可被推舉的話,那要拿身分證正本出來登記參選囉~

3.選舉與罷免的相關條文建議增列其中
回應者:jack      2009-05-26 11:23:23 IP:220.128.216.***
這是本週三(5月27日)要討論的條文,請儘量發表意見。
回應者:chester      2009-05-21 00:48:13 IP:118.165.72.***
回覆 suyage 於 2009-05-20 16:16:48 的發文內容:
這是真實案例:
區分所有權人並沒有居住於社區中,但被選為主委,但並未真正執行主委的
工作,反而以一紙委託書委由其父(目前為住戶)執行主委職務,其父利用職權在通道上私設車位出租,住戶用了五個月的時間才將私設車位的問題制止,但遍查相關法令就是無法阻止主委職務代理的問題,除非在住戶規約中定有相關條文,是以有此提議。
這樣的案例若發生在本社區的話, 會怎樣呢?


本規約第九條: 五、 副主任委員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其已明文規定主任委員職務代理人 是 副主任委員, 非主任委員所能任意指定.

又"民法第103條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 所言, 其父沒有代理主任委員之規約所定之資格, 所以是無權代理;
又"民法第110條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所言, 其父無權代理所衍生之責任負損害賠償,
且依民法第179條規定, 應返還其不當得利於所有區權人.


那,其他委員之職務該如何代理呢?
本規約第六條:四、 ... 管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管理委員出席.
第七條: 二、 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選之.其他各委員由主任委員選任之.

亦即, 開會時 委員自行書面委託其他管理委員出席; 其他狀況下, 推論由主任委員指派.
若不想"推論"的話, 應明文規定

[[建議新增]]
第七條:七、除本規約第六條第四項外, 其他非主任委員之職務代理人得由主任委員指派任之.

--
回應者:suyage      2009-05-20 16:16:48 IP:59.124.25.***
這是真實案例:
區分所有權人並沒有居住於社區中,但被選為主委,但並未真正執行主委的
工作,反而以一紙委託書委由其父(目前為住戶)執行主委職務,其父利用職權在通道上私設車位出租,住戶用了五個月的時間才將私設車位的問題制止,但遍查相關法令就是無法阻止主委職務代理的問題,除非在住戶規約中定有相關條文,是以有此提議。
回應者:小飛      2009-05-20 15:34:50 IP:61.60.126.***
回覆 wilson 於 2009-05-12 09:56:50 的發文內容:
我建議

A,B,D,F,G 各選出 3 名, E 選出 4 名,C 選出 2 名, 共計21名

21/544=3.8%

*理由
1.管理委員人數佔總戶數不到4%
2.管理委員須大家來參與
3.以C棟為例,37戶選2名,如果要大家輪流做,也要18年才輪到一次
其它棟可能要20幾年才能輪一次.
4.人數多一點我就不信建商有辦法全吃下來.
很高興有那麼多熱心的芳隣加入籌委會為大家謀福利

我支持wilson大大的提議
一方面如小寶麻麻所言:人越多,越不容易被有心人士搞鬼
其實開會也愈容易(人愈少愈容易流會)
委員人數才21名應不會有不足額的問題
回應者:chester      2009-05-20 00:46:34 IP:114.44.41.***
回覆 jack 於 2009-05-19 14:44:50 的發文內容:
SPARK大哥,
依目前的規約草約你是可以參選管理委員的,但若依Suyage的建議修改規約,那你就不能參選了喔!
[[建議修改]]
三、所有委員由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擇一任之, 且其資格應符合本規約第八條之規定.
若當選或遞補委員之職務欲由其配偶擔任時, 應於當選或遞補後公告之且任內不得再變更.

[[理由]]
民法第1003條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第1004條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依民法此兩項之規定, 基於夫妻之間有房屋財產共有或代理人之事實, 管委員得由區分所有權人配偶擔任.

故應改為 "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 較符合所有權人利益之現況.


至於父母或子女或長輩用對方之名義去購屋時, 是否也能比照夫妻關係代為擔任管委員 ?
因其間關係並無像夫妻關係有明確之定義, 故不宜列入規約.

委員職務由其配偶擔任...不得再變更 ; 係基於權利相對人(如印鑑開戶, 住戶認知...)之穩定性.

--
回應者:jack      2009-05-19 14:44:50 IP:220.128.216.***
回覆 Spark 於 2009-05-19 02:55:56 的發文內容:
我本身就是個例子.

房子是我太太名下.她現在還在上班,平常工作稍忙.即使有心為芳鄰跑腿服務,也常無法撥冗.我則是已經退休了.雖然並非全然休息(仍然得看資料,做實驗,寫論文,發表,...)但為社區服務,既是做功德,也是在照顧自己,因此並不排斥.可是如果規約不修改,原則上我是無法擔任的.

此條提案希望籌委有人能提出討論,尤其是F棟的籌委小柯.
SPARK大哥,
依目前的規約草約你是可以參選管理委員的,但若依Suyage的建議修改規約,那你就不能參選了喔!
回應者:jack      2009-05-19 14:39:03 IP:220.128.216.***
回覆 suyage 於 2009-05-18 10:08:43 的發文內容:
訂定擔任或代理管理委員會職務之資格
非長期居住於社區內及非區分所有權人,應不得擔任或代理管理委員會之任何職務。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列第三條第八款規定,「...住戶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互選管理委員若干人為設立之組織。」故一般管理委員會的成員為住戶即可,至所稱住戶,依同條第十款定義,「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份之使用者。」但依第廿七條規定,「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選任應於規約中規定之。」

因此,除非在規約中有明顯規定,否則別說是非長期居住於社區內的區分所有權人,或是區分所所有權人的眷屬俱可以擔任管理委員,即連承租人亦屬於住戶,也可以擔任管理委員甚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那麼我們現在規約草約中規定如何呢?

我們規約草約已經比法條稍微嚴格一點了,我們的規約草約第五條挸定,「為處理所有大廈事務,本公寓大廈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為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另外亦規定,「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份之住戶任之。」

因此除了主委、副主委、財委,及監委外,眷屬及承租人也是可以擔任管理委唄。

當然如果鄰居們認為承租人不得擔任管理委員,只要大家有共識,這樣規定是可能的。但因為區分所有權人的眷屬中,有許多熱心又有才能的人,願意出來為大家服務,所以如果要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才能擔任管理委員,這樣會不會錯失了許多優秀人才?

至於要限制非長期居住在社區內的區分所有權人不得擔任管理委員,這值得斟酌,

一.非長期居住的定義為何?假日來住的算不算,有三個月去南部探訪親友的算不算,去了大陸出差一個月的算不算?
二.如果確認其是否長期居住,每天晚上點名?
三.suyage的用意我能明白,如果不長期住在社區,那麼對社區現況便無法精確掌握,討論社區事務時,不易進入狀況。另外若有該棟的鄰居有事需要聯絡時,也因找不到人,無法即時為住戶服務。
四.我認為這個規定不宜放入規約,但提案者用心我完全贊同,以我為例,因為工作關係,一、二年內無法入住社區,因此雖然很想為社區多奉獻心力,但考慮到非長期居住的這個因素,我很早就曾在社版上提及目前無法為大家服務的遺憾,也曾表達有朝一日入住社區時,能有一個為大家繼續服務的機會。

雖然我個人贊同Suyage的用意,但若其他區分所有權人雖「非長期居住」,仍有意願要爭取為社區服務機會時,我還是支持他有這個權利。



回應者:Spark      2009-05-19 02:55:56 IP:122.126.32.***
我本身就是個例子.

房子是我太太名下.她現在還在上班,平常工作稍忙.即使有心為芳鄰跑腿服務,也常無法撥冗.我則是已經退休了.雖然並非全然休息(仍然得看資料,做實驗,寫論文,發表,...)但為社區服務,既是做功德,也是在照顧自己,因此並不排斥.可是如果規約不修改,原則上我是無法擔任的.

此條提案希望籌委有人能提出討論,尤其是F棟的籌委小柯.

回應者:suyage      2009-05-18 10:08:43 IP:59.124.25.***
訂定擔任或代理管理委員會職務之資格
非長期居住於社區內及非區分所有權人,應不得擔任或代理管理委員會之任何職務。
回應者:chester      2009-05-14 01:41:31 IP:118.165.77.***
本標題討論區 將在 5/15 PM5:00 星期五時, 由Jack 彙整各家意見後, 當晚星夜送往印刷廠, 自掏腰包已預約請老闆加班趕印, 期望隔天每位所有權人在正式區權會之前都有我們暫定不完美但有討論但又未充分的規約可參考,
藉以說服還未曾出現的芳鄰, 以誠意及熱枕去尋求共同支持我們的主張.
所以在這期限之前, 請盡量提出寶貴意見及發表建言.
對於有人已發表的意見, 也請您發表自己的意見, 例如: 認同同意+1, 反對理由, 無意見等, 做為彙整之參考依據.
如此才可避免彙整出"獨家見解但非眾意" 的規約. 若事後再放炮批評, 此乃並非是良好的互動討論方式作為.
在以台北大學為中心的具有別樹一格的北大特區大學城區裡, 對於春城大砌這樣的新社區將會有怎麼的集體人文素養, 您是有選擇機會去參與回答答案的.

在此, 我個人自己先謝謝 Jack 其以不求回報無怨無悔的熱情服務精神幫助大家爭取應有的權益 .
記得 5/15 早上我們有約喔 !

眼睛快撐不開點頭了, 睡覺去了 !

--
回應者:jack      2009-05-14 00:24:22 IP:220.128.216.***
回覆 小寶麻麻 於 2009-05-13 22:57:06 的發文內容:
贊成wilson的建議
人越多,越不容易被有心人士搞鬼
+1
回應者:小寶麻麻      2009-05-13 22:57:06 IP:61.58.189.***
贊成wilson的建議
人越多,越不容易被有心人士搞鬼
回應者:chester      2009-05-13 02:29:00 IP:118.165.68.***
wilson 建議是不錯, 但須考慮到可實際面執行性:

1) 當委員出席人越多時 越能代表住戶意見
但也越不易召集足夠的委員人數門檻開會, 越多人就越像區權會之召開不易
2) 身為每一個住戶是應該有義務貢獻社區事務, 但也些人是有身心上的不適任,
如本身殘老需要看護, 長期或經常性出差, 還要額外兼差才能養家活口 心有餘而力不殆者.
3) 其它原因不能擔任委員者
4) 設置過多的代表名額, 有時會有不足額的人選,

假如上所列情形是多餘的話, 也許可先如 wilson 所建議, 當日後真發生時, 再降低委員數如何 ?

--
回應者:wilson      2009-05-12 09:56:50 IP:218.4.63.***
我建議

A,B,D,F,G 各選出 3 名, E 選出 4 名,C 選出 2 名, 共計21名

21/544=3.8%

*理由
1.管理委員人數佔總戶數不到4%
2.管理委員須大家來參與
3.以C棟為例,37戶選2名,如果要大家輪流做,也要18年才輪到一次
其它棟可能要20幾年才能輪一次.
4.人數多一點我就不信建商有辦法全吃下來.
回應者:chester      2009-05-12 02:13:20 IP:118.165.74.***

*建議修改
A,B,C,D,F,G 各選出 2 名, E 選出 3 名, 共計十五名

*理由:
各棟至少有兩名代表, E棟因人數最多得多列一名

--
回應者:小寶麻麻      2009-05-11 23:07:35 IP:61.58.189.***
因為,很多住戶所有權人是登記老婆的名字,建議
1.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由區分所有權人身份之住戶或其配偶任之。

2.所有委員之選任及解任,應予公告之,並訂出詳細規則,例如:多少票可以罷免委員之類...
回應者:小寶麻麻      2009-05-11 23:07:28 IP:61.58.189.***
因為,很多住戶所有權人是登記老婆的名字,建議
1.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由區分所有權人身份之住戶或其配偶任之。

2.所有委員之選任及解任,應予公告之,並訂出詳細規則,例如:多少票可以罷免委員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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