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討論版 》 |
規約草約第三條討論區 |
發起人 jack
2009-05-11 20:22:04 IP:220.128.216.*** 第三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其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依公寓大廈管理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召集人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份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第一次會議由起造人擔任) 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議者,得於公告欄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管理委員會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三、 下列各目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1. 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2. 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3. 本大廈因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地震、火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致危害公共安全須重建者. 4. 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人之強制出讓. 5. 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6. 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7. 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四、 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始得成為議案. 五、 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六、 會議之目的如對某專有部分之承租者或使用者有利害關係時,該等承租者或使用者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得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其意見. 七、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八、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於會議前簽立委托書,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托人於受托之區分所有權佔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以計算.代理人應於簽到前,提出區分所有權人之出席委託書. 九、 開會通知之發送,以開會前十日登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據.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於開會前如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出具相關証明文件. 十、 下列決議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1. 住戶規約之訂定及變更. 2. 社區之重大修繕、改良或須重建者. 3. 住戶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人之強制出讓. 4. 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十一、除前項規定外.其他討論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十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二項規定未獲致決議者,得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十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記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十四、會議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開會時間,地點 2.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總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比例總數所占之比例. 3. 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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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Tony F2-14
2009-06-01 02:37:46 IP:122.146.31.***
最近常逛各社區討論區 發現與我們臨近的此社區 http://myh 我只能說傻眼,~ ~ 當初這此夏XX社區還是我考慮之一 討論區內越看到前面的討論越害怕, 爭論,毀謗,互嗆,互告比比皆是 各位芳鄰我們要加油,不要重蹈覆策 在將來的會議上,把規約訂妥,讓我們有安定的居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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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hester
2009-06-01 01:49:01 IP:118.165.75.***
[[建議增加]] 第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三、 下列各項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8. 共用部分之用途或設計變更 . [[說明8]] [它案參考] 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連署 http://myh 於此案例中, 有疑問 :"B1臨停車位劃設、電梯層控裝設這些變更設計議題,為何當初未經公告或徵求住戶意見,委員即逕自決定去做?" 就法論法, 管委會可能有權去做適當之規畫, 並未違法, 只是在策劃執行過程有不當瑕疵(如事先未召開公聽會或公告徵求住戶意見). 為防止此情況之濫權, 宜於規約之中明文規定較為妥切. 另一方面, "共用部分之用途或設計變更" 主要是在表達有非常重大之改變而言, 其標準為何有待討論, 若電梯層控裝設是有利於住戶使用的話, 應不至於等到區權會通過之後再實施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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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hester
2009-05-21 00:44:35 IP:118.165.72.***
[[看看別人所遭遇的問題]] 區權會召開不成(人數不足)又添一例: 流會了(加油) http://my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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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ack
2009-05-19 21:05:49 IP:220.128.216.***
這是明天籌委會明天要討論的議題,是否請大家多發表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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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小柯
2009-05-15 19:13:33 IP:118.160.239.***
1.採用電子調查可能不太具有效力~但可先行用電子調查再給予簽 署以表效力(採用區權人專用帳號,自然能知道是誰投票~再請住戶利用上下班時間到大廳簽署) 2.同意 (1)2/3 * 2/3 = 4/9 比較能代表實際有在關心社區發展住戶的心 聲意見 得以付諸執行力的依據 (2)會議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簽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總數 及其與應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總 數所占之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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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hester
2009-05-15 07:58:26 IP:118.165.74.***
********** 強烈建議修改 ********************** ********************************************** 第三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十一、除前項規定外.其他討論事項,.... 違反本條例第22條所列情形之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人之強制出讓的議題, 依此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出席之決議決定. *理由: 1) 若依 "十、下列決議事項 ... 3. 住戶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人之強制出讓." 之規定, 對於已明顯不合作繳納管理費之奧客, 確還需要高門檻(2/3)的規定才能送神走, 往往會因出席人數不足(2/3) 決議不成(2/3*3/4, 或2/3*2/3)而卑躬屈膝繼續忍讓其不法作為, 這種問題常見於其他社區有關於"拒繳管理費"的標題上, 對誠實守法之區權人有非常不對稱之利害關係. 且一人拒繳沒事, 也會引起他人跟進, 最終各掃門前雪, 請不起保全成無防大樓, 竊盜姦淫犯罪不幸發生在自家裡, 到時再來哭訴有用嗎 ? 這將形成日後社區榮耀桂冠殞落的關鍵致命點. 故有必要將此等無爭議之違規議題,以較低之門檻討論, 以維護公平正義, 若各位不想以後在本社區出現"拒繳管理費"討論文的話. 2) 不直接將 "3. 住戶強制遷離.." 置於 "十一、除前項規定外.." 的原因是, 也可能是其他因素(如製造噪音..)讓其他住戶想要作甬者搬遷, 主要的問題是其違規事項不像是"拒繳管理費"明顯, 不需再爭論之事實 . 比照採用罪刑法定主義, 若是想以其它原因而發動之"住戶強制遷離.." 的議題, 為保障所有權人當事人之權益, 應採較高之門檻爭取多數人之認同. 若日後有其他特別無爭議之因素也要比照辦理的話, 可在往後的區權會中提出討論是否再要增加列舉項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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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hester
2009-05-15 07:53:58 IP:118.165.74.***
"區權會決議具備同等效力" 可能不適合. 電子投票是有其前題: 1) 非對稱式公開私有密碼鎖(如RSA演算法) 電子簽章 用以證明是投票本人的唯一性 2) 要有如同公開招標或政府選舉時, 在開標或開票之前, 需證明沒有在投票期間會洩露目前人數的強烈公正機制 若在開標或開票之前洩底, 恐會影響改變選舉結果 實屬不公正. 3) 不是強制要求所有區權人都要會上網投票. 4) 攸關區權人利益, 應有公開集會方式讓正反意見雙方同在時在場討論表決, 否則法官可能會以"權宜問題" 判決電子投票無效. 若電子投票只是意見調查的話 則無以上疑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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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hester
2009-05-14 01:40:33 IP:118.165.77.***
本標題討論區 將在 5/15 PM5:00 星期五時, 由Jack 彙整各家意見後, 當晚星夜送往印刷廠, 自掏腰包已預約請老闆加班趕印, 期望隔天每位所有權人在正式區權會之前都有我們暫定不完美但有討論但又未充分的規約可參考, 藉以說服還未曾出現的芳鄰, 以誠意及熱枕去尋求共同支持我們的主張. 所以在這期限之前, 請盡量提出寶貴意見及發表建言. 對於有人已發表的意見, 也請您發表自己的意見, 例如: 認同同意+1, 反對理由, 無意見等, 做為彙整之參考依據. 如此才可避免彙整出"獨家見解但非眾意" 的規約. 若事後再放炮批評, 此乃並非是良好的互動討論方式作為. 在以台北大學為中心的具有別樹一格的北大特區大學城區裡, 對於春城大砌這樣的新社區將會有怎麼的集體人文素養, 您是有選擇機會去參與回答答案的. 在此, 我個人自己先謝謝 Jack 其以不求回報無怨無悔的熱情服務精神幫助大家爭取應有的權益 . 記得 5/15 早上我們有約喔 ! 眼睛快撐不開點頭了, 睡覺去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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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ack
2009-05-14 01:03:43 IP:220.128.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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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hester
2009-05-13 02:25:21 IP:118.165.68.***
* 建議新增 十五、親自到場參加區分所權人會議之所權人或其代理人得補助車費, 車費為前月已繳管理費之百分之二十 . *理由: Ryan 所說的正是目前各社區都會面臨的最無奈難言之痛, 出席人數(及權數)不足法定規定, 造成流會無法表通過, 社務推行有礙擱置, 有實際居住事實的住戶是最直接的受影響者. 有鍵於此, 第三條十一項之較低門檻之設計(1/2), 用以補救措施, 但並非所以議題皆可表決. 第十一項是建商根據實務經驗 先替住戶所寫出來的草約, 廣春成還是有在幫住戶先把關啦. 第十項之較高門檻之設計(2/3) 是有其必要性, 若十一項 (1/2 * 1/2 = 1/4) 的人數就可決定其他人(3/4)的基本權益的話, 易生弊端造成糾紛. 為鼓勵所權人與會, 以其所繳之管理費做為誘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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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yliao1126
2009-05-12 12:13:34 IP:210.69.152.***
支持 Chester 對第十項之提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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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ryan670818
2009-05-12 11:58:06 IP:61.217.130.***
建議修改 決議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因為春成544戶要讓270以上出席每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很難,以前住在汐止的社區都修改剩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就成立,結果連三分之一的人數都還要管委會到處去拜託及送200元現金才勉強到達. E1-11F Ry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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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wilson
2009-05-12 10:14:56 IP:218.4.63.***
有時候要將社區住戶全部招集會有點難度,是否增加電子投票方式 只有達到50%住戶同意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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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hester
2009-05-12 01:58:12 IP:118.165.74.***
*建議修改 十、 下列決議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理由: 1)原本的條文主張 2/3 * 3/4 = 6/12 = 1/2 , 係考慮到要有 半數所有權人同意方得為之, 但基於實務運作, 似乎改為 2/3 * 2/3 = 4/9 比較能代表實際有在關心社區發展住戶的心聲意見 得以付諸執行力的依據 否則日後較難推展社務. *建議修改 十四、會議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2. 簽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總數 及其與應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總數所占之比例. *理由: 1) 若有新增的第一條第二款 排除所有權重的計算方式的話, 不需要權重紀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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