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者:lee.cpa
2009-09-17 14:32:46 IP:203.67.146.***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8 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移轉他人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 )
注意:
在8 月31日列名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全年度納稅義務人。因此,買賣房屋時要特別注意,最好在買賣契約中,即計算出雙方持有時間比率,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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