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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委資格????急急
發起人 小欣      2010-02-04 16:09:09 IP:210.69.158.***
聽g棟的呂小姐(她曾當過某社區)告訢我,我們主委不是所有權人,即非區分所有權人,他號稱是某間所有權人的哥哥,我知道管委會如果第一屆處理不好,後面即很難處理,我們管理基金很龐大,大家讓外人管,安心嗎??????????還有會議合法嗎???我真的很擔心,不曉得大家意見如何
回應者:DD      2010-02-05 10:16:13 IP:114.137.55.***
制度也是要記在"住戶規約"裡, 不然沒有法律約束力, 因為管委會不見得要理住戶提的任何規定吧, 誰要監督管委會有沒有依"住戶規約"來執行呢?? 若是住戶, 那要住戶可要多熱心參與了, 不過或沒人發現有問題的話, 就慘了~~

依現在"住戶規約", 若有委員二次不來開會, 就解除離務, 由後備委員補上, 若後備委員也因為不來開會被解除, 那大概大權就掌握在一定會來開會的主委或少數委員手上, 所以請現在是管理委員的一定要去開會, 至少盡監督之責, 為全體住戶爭取和捍衛權利, 若真的管委會裡有人有問題, 也較能稀釋影響力!!

當然也希望其它住戶多關心公共事務, 房子是買來的, 每個月都要繳管理費, 應該沒人想去浪費掉自己的錢錢和權益吧!!錢很不好賺的啊~~講難聽一點, 做的好, 品質提高, 房價就有可能抗跌或會增值, 對大家都是有收穫的!!


回應者:bart      2010-02-05 09:55:20 IP:211.75.26.***
解決疑慮還是要靠制度:

1.財務透明化(明細也應公告,品牌,型號,單價,數量)
2.存簿保管與印章,至少分開成4人,缺一就無法領款
(存簿-總幹事保管,聯名戶頭印章3顆-主委,財委,監委各1顆印章,都需用印才能取款),
細節管委會應公告釋疑(海華某大樓曾被盜領,抓到人後錢也沒了)
3.會議不只委員要去全程參與(有表決權)
以免到會議後段人數少時,3-5人就通過議案,
有空的住戶也要去旁聽,光在網路上喊還是不夠
4.一定金額以上的案子(X萬),一定須取得管委會同意才能動支
,任何人不能私下同意動支,要有會議紀錄存查,
私下動支財委應負全責
5.費用的支出,相關用印人員(主委,財委,監委)用印時,
一定要去了解詳細內容是否合理,工程或物品是否有已驗收合格之簽名,是否為管委會會議記錄授權同意的預算,
否則應負共同連帶責任

回應者:DD      2010-02-05 09:06:33 IP:114.137.55.***
制止也要依規定和法律去做, 不然怎麼做??去桃園縣政府睹人囉?
呵呵~~

我只是不知道那天住戶大會開的算不算合法, 若合法, 要急, 也好像只能請管理中心快點公告住戶大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會議紀錄, 有異議者, 在公告七日內快點提出反對吧,
不然若要改變管委會的話, 那只有用區分所有權人的力量囉, 再提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才能動管委會吧......工程浩大~~

我覺得不管有沒有問題, 不關心者居多, 若真的社區品質差, 房價開始下跌時, 再快點賣掉吧.........



回應者:mike      2010-02-05 08:35:36 IP:210.69.172.***
主委 財委當然要是 區分所有權人

那有非區分所有權人擔任主委財委的 很危險 !

請大家制止 不要懹他們去向桃園縣政府登記 不然就.....

在未經大家同意前不准他們去 登記 !
回應者:DD      2010-02-05 02:58:19 IP:220.132.58.***
我再翻了一下舊版住戶規約(住戶大會通知時發的), 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互選管理委員組成.....

其中區分所有權人這身份沒什麼好爭議, 重點是"住戶"這二個字,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定義"住戶"是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在第26條.....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選任應於規約中定之

也就是若住戶規約中沒有規定的話, "住戶"是可以來選管理委員的, 住戶就定義很廣了, 什麼三等親應該沒什麼吧, 連沒親戚關係的也可以來選, 但從住戶規約第七條裡有寫, 主任委員應有區分所有權人資格者, 只是住戶資格者是不行, 就這點可能是有爭議的, 不知道住戶大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那時這點有沒有修改通過為三等親內可擔任呢????

只有住戶大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以改住戶規約, 管委會的會議無法決定去改住戶規約的, 也就是怎麼選管理委員, 怎麼資格能任主任委員是要在住戶大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裡決定的,

當然啦, 那天開位戶大會的人員管制是沒做的很好, 好像誰都能進去, 或一家人一起進去, 一戶31票是有點怪, 而且是違法的, 因為只有區分所有權人才有投票權, 其它人只能"列席", 不能投票的, 而且任何決議要3/4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才能通過, 好像不能用鼓掌就算通過吧 (那我請幾個人負責鼓掌, 什麼案子也能過), 所以那天住戶大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我也覺得過程很有問題....
這要有法律專業的人來看比較準吧~~


回應者:mpdscc      2010-02-04 23:59:55 IP:114.43.73.***
不好意思, 是一投31票....
回應者:mpdscc      2010-02-04 23:58:23 IP:114.43.73.***
一個主委可以一手遮天, 錢隨便花沒人知道? 監委財委和其他委員是橡皮圖章嗎?
電腦很方便, 明細通通列出來, 應該逃不掉.
但是若真選出一個不住這的人當主委, 真的是怪怪的...是沒人才了嗎?

當初在修法時我就覺得不對勁, 這也是我那一天提出的問題, 但是一提出就被打斷....選出管委再修管委/主委等人的資格辦法, 好像對也好像不對....倉卒就通過了, 算是群眾暴力的一種嗎?

另外在場投票的有幾個有投票權也算不出來, 我有一戶但是我帶30個人一起去...一投30票.....

一整個怪....


回應者:DD      2010-02-04 22:57:15 IP:220.132.58.***
社區內的法律除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外", 就是我們海華國際之星的"社區規約", 管委會的運作也是要依據此規約 (這規約在領第一次住戶大會通知時的那一本), 俗稱"社區憲法", 我記得開住戶大會時, 主席有提出很多點要改的, 但一直沒收到新版的規約, 管理中心不知道何時會提供, 或不提供呢?

我的意思是, 管委會的組織和選舉都在社區規約裡訂定, 不是管委會裡表決就算了, 因此, 是不是三等親內可以當主委, 這也是規約裡應該要寫的, 因為我沒拿到新版規約, 不知道新版怎麼寫, 除非沒寫, 不然昨天開會是不能違反社區規約的規定......但若新版社區規約裡寫三等親內可選主委, 這就沒違法, 是合法的, 若覺得管委會有問題, 那只能連署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改變管委會人員, 不然, 無法律支持去改變現狀, 要改變也要照法律規定要走.....這應該是法治和民主社會要遵守的~~

我不是法學專業, 只是研究了一下條文, 主要是捍衛權益, 不然傻傻的就出賣自己的權益, 因為這是我的社區!!


回應者:chunbc343      2010-02-04 22:26:29 IP:114.36.214.***
附議寧可第一屆辛苦點,也要有個健全的管委會,建立完善的制度

回應者:小欣      2010-02-04 20:44:28 IP:61.57.74.***
親愛的DD
我工作會用到稅法及民法,可惜他選昨天開,我無法現場監督,否則他提三親等我馬上反對,可是覆水難收,惟有立可重選才可補救,可否立下要入住者,三十坪以上者且為所有權人或配偶者才可選主委及委員,大家要聯署,儘快作,我現在還在等呂小姐的訊息,如有最新消息,會告訴大家的.....
回應者:小欣      2010-02-04 20:35:23 IP:61.57.74.***
"委員不是都會先查證是否資格相符後再頒發當選證書才算正式成立管委會嗎??
親愛的DD:管理中心不會查證資格的,主委自己新訂"三親等"可以選主委的規定,如果他親人買的是套房,又沒入住,龐大的基金又由他這個外人管,而我們買五十坪以上的人安心嗎,線上沒其他的人有意見嗎,還是你們覺得基金由外人管無所謂嗎,我自己是學會計的,又從事稅務工作,作假帳污錢太容易了,如果不是太忙又要帶二個小孩,我真的很想幫大家監督財務,但至少我想選個單純的主委,所以就算無法出力,至少要出聲,呂小姐已開始要聯署簽名重選主委,我再等她的訊息,而且大家不會覺得很詭異,為何不選星期六日開會,而選昨天.呂小姐說他有提議要所有權人才可選主委,也被他作掉了,不表決了,大家一定要站出來,可否讓我知道你們的存在....
回應者:DD      2010-02-04 20:24:35 IP:114.137.55.***
我記得好像住戶大會時是不是有這提議呢??區分所有權人三等親內可任委員, 或什麼積極/消極資格.....不知道有幾個人聽的懂呢??
主席只會一直催我們鼓掌通過, 我是法條"文盲", 還真不懂什麼是三等親內, 什麼是積極/消極資格??還好我沒隨主席的話去鼓掌, 不過現場仍很多人在鼓掌........

我記得住戶大會時說開放三等親的原因是可能是用小孩名字買房子, 但雙親有人想當委員吧??(我應沒記錯),
我剛才查了法律中三等親的意思(只含血親, 先不含姻親來看)
一等親是父母、子女。
二等親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等親是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舅、叔、伯、姑、姨、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
三等親內的意思是含一到三等親, 範圍可很大哦

若是因為小孩名字買, 父母親要當委員可以用一等親就好, 為什麼要擴大到用三等親呢??從上文來看, 一等親和三等親差很多耶, 基本上三等親內就是大部份的親威了, 若再加上姻親, 那人更多了..

我想很多住戶一定不懂法律或文字條文, 主席也不多做解釋, 感覺被出賣了還在拍手叫好啊~~

至於是不是有問題, 我也不知道, 只是覺得有點怪或是一個大漏洞, 也許現在沒問題, 未來也許會出現問題吧~~

再找時間研究一下什麼是積極/消極資格......不多了解條文, 還真的不容易捍衛自己的權益


回應者:小欣      2010-02-04 19:39:29 IP:61.57.74.***
回覆 DD 於 2010-02-04 16:56:03 的發文內容:
委員不是都會先查證是否資格相符後再頒發當選證書才算正式成立管委會嗎??若沒有, 那管理中心在幹什麼呢???不依法執行, 那所有決議和內容都是不符程序和規定, 也可以日後被推翻, 所以住戶不是就感覺被欺騙或白期望了......
當然, 有些人可以用"授權"和"委托"角色來代表執行權益或權利, 這要看管委會相關選舉或管理規定吧~~
那誰要來做?
我聽他G棟的呂小姐講,他自己提議三親等可以當主委,昨天有去的委員為何沒為我們把關,我因為工作的關係知道海華附近有個大樓就因第一屆主委未設定資格,被人污了好幾百萬,帳也都亂作,現在他們很嚴格規定,一定要是所有權人,而且必須有入住,擁有坪數至少要大於XX坪以上(我建議35坪以上),我想選出的主委才會愛惜我們繳的基金,因為他自己也是其中的一份子,我們大樓近八百戶,管理基金非常可觀,大家不可冷漠,情願第一屆辛苦一點,也不可引狼入室,否則請神容易,送神難,那天用舉手表決,也未依權狀區分表決權,現場是否都有權舉手,也未有人檢驗,很容易給有心人選上,呂小姐有打電話跟我聯絡,到時侯我在貼訊息姶大家,告訴大家要如何團結來解決這個離譜的決定,大家一定要正視這個問題,這是我買的第一間,我希望能平平安安順順利利入住,否則像附近有個管委會因有不良份子涉入(我只是舉例,無別的意思),就不好了.......非常心急的住戶
回應者:DD      2010-02-04 16:56:03 IP:114.137.55.***
委員不是都會先查證是否資格相符後再頒發當選證書才算正式成立管委會嗎??若沒有, 那管理中心在幹什麼呢???不依法執行, 那所有決議和內容都是不符程序和規定, 也可以日後被推翻, 所以住戶不是就感覺被欺騙或白期望了......
當然, 有些人可以用"授權"和"委托"角色來代表執行權益或權利, 這要看管委會相關選舉或管理規定吧~~
那誰要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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