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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不知道的家樂福北大店B2機車停車場
發起人 victor      2010-04-13 13:03:49 IP:114.36.223.***
家樂福答詢之一.

問題:
台北縣樹林市大學哈佛B2機車停車場.經台北縣工務局勘驗.判定為違章建築.而北大店居然提供這樣非法的停車空間給消費者.請問貴公司將如何處理.

回答:
X先生您好:
謝謝您的來函指正,敝公司將立即依來函內容進行暸解,以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待確認相關單位後,如有更確切之資訊會另行跟您回覆!謝謝!

----------------------------------------------------------
家樂福答詢之二.

問題:
依據台北縣政府工務局.990315.北工使字第0990212715號函.

遠雄建設未經申請及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變更當初建案申請使用執照之原始竣工圖.將大學哈佛B2機車停車場.封閉實牆鑿出通道.並變更消防通道動線.以滿足貴公司機車顧客使用.現經台北縣工務局現勘後.判定違法.

請問.
貴公司承租使用前.了解實情嗎.
貴公司提供顧客這樣的停車空間妥適嗎.
貴公司後續將如何處理.

回答:
X先生您好:
承蒙X先生來信指正,有關B2機車車場問題乙事,已轉知遠雄建設公司及大學哈佛管委會研議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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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樂福答詢之三.

問題:
請問.貴公司了解大學哈佛B2機車停車場係屬違章建築後.在違章狀態未排除之前.貴公司是否仍"繼續"提供非法的機車停車場供顧客使用.亦或有其他的替代方案.

回答:
X先生您好:
家樂福 長期以來一向恪守相關法令規定,相關來函所述內容,均已委請相關單位進行了解,另因來函所述之縣府公文,敝公司似並未收到,因此無法進一步查證,懇請提供進一步的資訊以便進行了解。謝謝!
回應者:victor      2010-04-16 12:27:42 IP:114.36.222.***
回覆 victor 於 2010-04-14 11:19:22 的發文內容:
試問.

816戶中.有幾戶看過台北縣工務局的缺失函文.
別告訴我們.想看去管理中心調閱.會議紀錄公告.故意"避重就輕"不放函文附件.究竟想要隱瞞什麼.是誰的疏失.

請立即公告."台北縣工務局.990315.北工使字第0990212715號函".讓所有住戶了解真相.
依據遠雄大學哈佛第一屆管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議程所示

案由:遠雄針對B2F機車停車區縣府現勘隔柵因應對策報告案。

說明:
1.縣府工務局經現勘後表述,地下二F機車停車場目前現有區分商場及住店之柵欄,與原始設計不符,要求遠雄一個月內限期改善,如未改善將裁罰。工務局函文如附件【P?~?】。

2.3/15日縣府函文管委會於4/15日前以書面陳述意見,屆期未陳述視為放棄陳述機會,工務局將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附件【P.?】。

3.管委會3/16日函覆工務局及民意代表,為本社區安全顧慮,避免住商混雜使用機車停車場「建請免拆除柵欄」如附件【P.?】。

4.工務局再回覆,管委會函「建請免拆除柵欄」,查依法無據,仍請依前開號函規定恢復原狀、或洽本局(建照科)補辦完成手續,以符法制。如附件【P.?】

5.經詢問工務局蔡承辦人,可先經區權會同意管委會申請變更,再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簽字同意;另相關變更技術問題會辦遠雄協助處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一併公告說明3及說明4之函文附件.讓住戶了解事實真相.

4/15限期改善期限已屆.B2機車停車場究竟是拆.是罰.

說明5之"先經區權會同意管委會申請變更,再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簽字同意".今距區權會尚有半個月.而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簽字同意之完成時間.尚不可知.

試問.就這樣得過且過的挑戰公權力嗎.還是已經準備好被連續裁罰的罰金呢.

回應者:Andy      2010-04-15 18:16:13 IP:210.83.229.***
回覆 winnie 於 2010-04-15 17:25:16 的發文內容:
不好意思,我看不懂你第一點中的
就按照鐵柵位置切開. 當然實牆面我們這面的位置必須在鐵柵線上.而不是拿鐵柵中線當成牆中線.


不過那道實牆在縣府核准竣工圖上原本是沒有打洞的,是遠雄違法打一個洞變成家樂福通往機車場的,所以應該是說恢復實牆,並非"改"
至於機車位持分上他們若能提出計算的資料那麼該多少就多少,我們又不侵佔他們的部份
就如同消保官跟我說:當初合約上沒註明每戶一個機車位就不算(即使業代當初有口頭說),除非找業代出面....
現簡單來總歸類
1.機車道及機車位住商共持分
2.機車道下來前部份是遠雄持分機車位
3.DM註明學勤路住戶專用,大雅路為商場專用
4.竣工圖上是一整片實牆,也沒有目前的鐵隔柵,但是有鐵捲門那道隔柵
所以照道理家樂福可使用機車道及部份車位
只因為遠雄又於DM上寫學勤路住戶專用
因此
商場只能看不能用車道及車位
(若將那道違法打洞實牆補回,那麼家樂福就沒有通道通往他們所屬的機車位區)
所以我個人認為我們社區根本不用考慮持分問題,因為我們又沒說過他們沒持分
反正就是劃分後不得佔用我們所屬的面積. 畢竟牆有厚度.

基本上你的第2與3就矛盾了.如果被法官判成遠雄針對廣告不實賠償, 但是車道車位還是共有, 加上沒有通道. 如果家樂福卯起來讓他員工停在我們這. 就像之前那樣走車道上來. 客戶再另行安排位置. 對我們來說就是好事嗎?
所以我說, 既使實牆補上. 持分還是得解決.
回應者:winnie      2010-04-15 17:25:16 IP:114.36.223.***
不好意思,我看不懂你第一點中的
就按照鐵柵位置切開. 當然實牆面我們這面的位置必須在鐵柵線上.而不是拿鐵柵中線當成牆中線.


不過那道實牆在縣府核准竣工圖上原本是沒有打洞的,是遠雄違法打一個洞變成家樂福通往機車場的,所以應該是說恢復實牆,並非"改"
至於機車位持分上他們若能提出計算的資料那麼該多少就多少,我們又不侵佔他們的部份
就如同消保官跟我說:當初合約上沒註明每戶一個機車位就不算(即使業代當初有口頭說),除非找業代出面....
現簡單來總歸類
1.機車道及機車位住商共持分
2.機車道下來前部份是遠雄持分機車位
3.DM註明學勤路住戶專用,大雅路為商場專用
4.竣工圖上是一整片實牆,也沒有目前的鐵隔柵,但是有鐵捲門那道隔柵
所以照道理家樂福可使用機車道及部份車位
只因為遠雄又於DM上寫學勤路住戶專用
因此
商場只能看不能用車道及車位
(若將那道違法打洞實牆補回,那麼家樂福就沒有通道通往他們所屬的機車位區)
所以我個人認為我們社區根本不用考慮持分問題,因為我們又沒說過他們沒持分
回應者:Andy      2010-04-15 10:49:18 IP:210.83.229.***
回覆 winnie 於 2010-04-14 23:23:42 的發文內容:
再次提醒大家
現地下二樓違法的不單只有鐵隔柵部份
那道實牆被遠雄打成家樂福通往住戶這邊的通道也是違法的
若將那道牆補回成縣府原始核准竣工圖上的實牆
那麼家樂福就無法通往住戶區
因此也就住商分離了
根本不用違法鐵隔柵
更不用委請民意代表去縣府工務局"說"
這裡是大家一輩子心血買的
也是大家要長住的家
我們不是像某委員一樣到處有屋
隨時都可以賣掉閃人
因此我們應該要堅持對的
堅持合法的
不要投機取巧的東西
但是機車位持分上如何解決?
1.如果實牆可以改, 就按照鐵柵位置切開. 當然實牆面我們這面的位置必須在鐵柵線上.而不是拿鐵柵中線當成牆中線.
2.無法更改, 遠雄自己理虧設計不良, 或由法律解決. 實牆補上.再來談是否由住戶買下持分或是談判成不用付任一分錢. 畢竟是遠雄自己規劃不當在先.
否則不解決持分問題, 難道又得讓商場機車由我們的車道進出??
堅持原則的同時, 一定要考慮合法性.
回應者:winnie      2010-04-14 23:23:42 IP:114.24.21.***
再次提醒大家
現地下二樓違法的不單只有鐵隔柵部份
那道實牆被遠雄打成家樂福通往住戶這邊的通道也是違法的
若將那道牆補回成縣府原始核准竣工圖上的實牆
那麼家樂福就無法通往住戶區
因此也就住商分離了
根本不用違法鐵隔柵
更不用委請民意代表去縣府工務局"說"
這裡是大家一輩子心血買的
也是大家要長住的家
我們不是像某委員一樣到處有屋
隨時都可以賣掉閃人
因此我們應該要堅持對的
堅持合法的
不要投機取巧的東西
回應者:victor      2010-04-14 11:30:36 IP:114.36.219.***
轉貼

今天是遠雄廣告不實在先.還給住戶一個公道.是天經地義的事.住戶要一個合乎安全.並且"合法"的機車停車場.有什麼不對.

這個問題應該不是無解吧.而是當事者沒有誠意.加上主事者無能.所造成的吧.

搞了大半天.還真是"騙死人不償命".原本的機車停車場一開始就是個"違章建築".

拖了大半年的結果.居然還是給800多戶一個讓管委會"引以為傲"的"違章建築".各位不覺得可悲嗎.

如果不是有人舉發.真不知道管委會還要隱瞞真相多久.
為騙子護航的人.難道脫得了干係嗎.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各位拭目以待吧.
回應者:victor      2010-04-14 11:19:22 IP:114.36.219.***
回覆 victor 於 2010-04-13 13:13:13 的發文內容:
依據大學哈佛管委會第28次會議紀錄.

(三)案由:遠雄針對B2F機車停車區縣府現勘隔柵因應對策報告案。

說明:
1.縣府工務局經現勘後表述,地下二F機車停車場目前現有區分商場及住店之柵欄,與原始設計不符,要求遠雄一個月內限期改善,如未改善將裁罰。工務局函文如附件。
2.管委會向全體住戶公告說明如附件。
3.請遠雄胡經理說明。

決議:管委會委請民意代表表達立場並請遠雄向權責機關說明。

-----------------------------------------------------------
請問.
說明2.工務局函文如附件.附件在哪裡.
為什麼不原文公告.讓住戶了解實情.
試問.

816戶中.有幾戶看過台北縣工務局的缺失函文.
別告訴我們.想看去管理中心調閱.會議紀錄公告.故意"避重就輕"不放函文附件.究竟想要隱瞞什麼.是誰的疏失.

請立即公告."台北縣工務局.990315.北工使字第0990212715號函".讓所有住戶了解真相.
回應者:hsiangtzu      2010-04-14 10:48:41 IP:114.36.220.***
回覆 Andy 於 2010-04-14 10:18:19 的發文內容:
這樣看來, 商場汽車停車位與商場都規遠雄所有嗎? 機車位的持分, 所以按照上述持有該給比例? 整件事始作俑者還是遠雄設計規劃不良. 導致今日的結果.
我覺得除了遠雄的大問題,還得加上我們管委的助紂為虐吧!若管委有點魄力!若管委真正的為住戶把關!就不會讓遠雄為所欲為了!
回應者:Andy      2010-04-14 10:18:19 IP:210.83.229.***
回覆 victor 於 2010-04-13 13:50:18 的發文內容:
轉貼.

遠雄從一開始就不老實.調閱會議紀錄中檢附之原始設計圖發現.根本沒有家樂福汽車停車場和現今機車停車場之間的通道.(那是一面實牆.通道位置還劃有機車位).

故大膽假設.遠雄為了給家樂福使用機車停車場.未經縣政府工務局核准.擅自變更原始竣工圖.在牆上開了一個通道.便於通行.才會犧牲哈佛住戶的權益.另衍生出後續用隔柵區隔.及共用機車道的問題.

如果不是有人舉發.縣政府工務局派員實地現勘.做出機車停車場確定是"違章建築"的結論.真不知道真相還要被隱瞞多久.
這樣看來, 商場汽車停車位與商場都規遠雄所有嗎? 機車位的持分, 所以按照上述持有該給比例? 整件事始作俑者還是遠雄設計規劃不良. 導致今日的結果.

回應者:hsiangtzu      2010-04-13 15:30:00 IP:114.36.202.***
說得太好了!把我們的看法!委屈!不滿!全表達出來了!謝謝Victor的仗義執言!
回應者:victor      2010-04-13 13:58:05 IP:114.36.223.***
轉貼.

奉勸"視法律於無物"的各位.
違建一天不處理.它永遠是違建.真正該給個交待的應該是管委會吧.

別忘了.如果縣政府工務局強制要求拆除違建.機車停車場還原成原始竣工圖設計狀態的費用.可又別像陽台冷氣主機遷移.使用公帑要所有住戶買單啊.

簽字的人要負完全責任.別凡事賴給別人.
回應者:victor      2010-04-13 13:56:41 IP:114.36.223.***
轉貼.

並請各位去打聽一下.熱心住戶去年在遠雄樣品屋.向趙滕雄董事長陳情機車道問題時的經過細節.趙滕雄董事長是怎麼說的.管委會不極力向遠雄爭取合法停車場.反而怪罪有人檢舉扯後腿.不知情的住戶.還以為管委會在機車道處理上.有多大的"豐功偉績"呢.

請別忘了中華民國還是個法制國家.管委會憑什麼"擴權"要住戶接受"違建".憑什麼沒有任何配套補償.就要住戶無條件接受一個"非法產物".住戶花大錢是買的是"違章公設"嗎.

除非管委會想"儘快"點交這"違建"機車停車場.好把這個爛攤子丟給未來各屆委員會.這才真是"第一屆管委會搬石頭砸未來管委會的腳吧"
回應者:victor      2010-04-13 13:54:33 IP:114.36.223.***
轉貼.

請問.
B2機車停車場施工前.物管和管委會是"真的"不知道.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動工是違法的嗎.(住戶應該提醒了不只n次了吧.曾經當面請問總幹事.他確回答"公務員不會這麼有效率啦".結果呢)

還是故意隱匿不報.配合遠雄造假呢.(第26次會議紀錄中提到.遠雄已於12月29日(週三)起迄31日完成隔柵施作.另請遠雄建設本次會議說明向主管機關“申請機車位重劃變更”辦理情形).

從去年底一次施工.到原本最近之二次施工.其間管委會和物管有請教過社區法律顧問嗎.又尋求補正改善的機會嗎.可是管委會是"默許"這種非法行徑的.

落得今天這個結局.不檢討自己.反而指責別人.這種"爭功諉過"的極致表現.各位不覺得慚愧嗎.
回應者:victor      2010-04-13 13:52:39 IP:114.36.223.***
轉貼.

試問.
依照"正常"申請程序.向主管機關縣政府工務局送件.核准.施工.按部就班進行.有這麼困難嗎.

為什麼要偷偷摸摸.名不正言不順施工.落個"違法"的下場呢.

還是根本早就知道.即使按程序送審也不會通過.(因為得不到全數區權人的同意).所以就刻意隱瞞住戶事實真相呢.

遠雄慣用的"先斬後奏".先騙過住戶.再伺機"就地合法"的把戲.在家樂福申請廣告招牌時就用過了.現又故計重施.以為又可以得逞.只可惜這次失算了.

話說回來.這種爛把戲難道物管和管委會不知情嗎.各位是第一次和遠雄交手嗎.不是還有個"談判小組"嗎.這算不算是失職呢.為什麼不對住戶俱實以告呢.
回應者:victor      2010-04-13 13:51:00 IP:114.36.223.***
轉貼.

如此說來.B2機車停車場的改善工程.從頭到尾就是一場"騙局"嘛.

不管你遠雄修改的多美.多大.只要隔柵"超過"120公分.充其量不過是個"非法"的"違章建築".更何況變更設計.根本沒有送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一切只是存心欺騙的"障眼法".一個隨報隨拆的"大玩具".管委會有什麼好居功而沾沾自喜的.

真不知道.要住戶花大錢買公設.結果買個"違章建築"停車場.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詐欺"呢.
回應者:victor      2010-04-13 13:50:18 IP:114.36.223.***
轉貼.

遠雄從一開始就不老實.調閱會議紀錄中檢附之原始設計圖發現.根本沒有家樂福汽車停車場和現今機車停車場之間的通道.(那是一面實牆.通道位置還劃有機車位).

故大膽假設.遠雄為了給家樂福使用機車停車場.未經縣政府工務局核准.擅自變更原始竣工圖.在牆上開了一個通道.便於通行.才會犧牲哈佛住戶的權益.另衍生出後續用隔柵區隔.及共用機車道的問題.

如果不是有人舉發.縣政府工務局派員實地現勘.做出機車停車場確定是"違章建築"的結論.真不知道真相還要被隱瞞多久.
回應者:victor      2010-04-13 13:28:56 IP:114.36.223.***
依據台北縣政府工務局.990315.北工使字第0990212715號函.

大學哈佛B2機車停車場."未經核准擅自施工變更"之違規改善期限為99年4月15日.

請問.
限期改善時間將屆.管委會的處理腹案為何.
僅如會議決議所示."委請民意代表表達立場並請遠雄向權責機關說明"嗎.主管機關真的會賣帳嗎.

而逾期如未改善.主管機關將裁罰.罰鍰由遠雄支付.還是全體住戶買單呢.
回應者:victor      2010-04-13 13:13:13 IP:114.36.223.***
依據大學哈佛管委會第28次會議紀錄.

(三)案由:遠雄針對B2F機車停車區縣府現勘隔柵因應對策報告案。

說明:
1.縣府工務局經現勘後表述,地下二F機車停車場目前現有區分商場及住店之柵欄,與原始設計不符,要求遠雄一個月內限期改善,如未改善將裁罰。工務局函文如附件。
2.管委會向全體住戶公告說明如附件。
3.請遠雄胡經理說明。

決議:管委會委請民意代表表達立場並請遠雄向權責機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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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說明2.工務局函文如附件.附件在哪裡.
為什麼不原文公告.讓住戶了解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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