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討論版 》 |
有誰知道交響曲的獎勵車位在哪裡? |
發起人 小美女
2006-10-31 01:01:38 IP:211.21.212.*** 每個建案中,政府都要求規劃一定比例的〝獎勵車位〉。 有誰注意到我們的獎勵車位在哪? 還是已經被建商賣走了? 這是屬於所有住戶的權益,請大家幫忙找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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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ackhu
2006-11-28 08:43:12 IP:140.113.18.***
有關獎停要點,法蘭克的文章中已有不再綴訴。 獎勵車位在申請建照的建築圖說上有,詳情問政府建管單位。 買房子有誰向建商要求看核準之建築圖呢?一堆人買到違建都還不知道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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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小曼
2006-11-27 05:23:11 IP:61.64.102.***
果然有看沒有懂ㄟ 請問.......... 我怎麼知道自己買的是不是獎勵車位? 難道當初建商在賣時會直接說是獎勵車位? 還是契約書中會載明是獎勵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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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法蘭克
2006-11-26 16:41:04 IP:211.21.212.***
感謝JACKHU大大的用心指導,不過,引用法條的方式,不知各位鄰居會不會有看沒有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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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ackhu
2006-11-25 08:58:19 IP:61.216.114.***
但根據內政部84.10.3函令,所有權人也包括在「公眾」範圍內,因此「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無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約定使用,均屬供公眾使用。 ============================================== 這個解釋令,是說明所有權人包括在「公眾」範圍內,而非僅能供不特定人使用,反而所有權人不能使用。 但非指所有權人可以排除不特定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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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ackhu
2006-11-25 08:36:39 IP:61.216.114.***
\\\"獎勵車位\\\",就是指\\\"來賓車位\\\",依法令必須開放供公眾使用,也就是不能約定專用需讓不特定對象使用,就是說建商跟購買車位的人約定專用權是無效力的,且建商未告知應開放使用有詐欺之嫌。 所有權方面,大多數案子獎勵車位沒有獨立出入空間,就不會有獨立權狀,那和法定車位一樣都是持分,所有權就是全體購買車位的所有人共有,管理者就是管委會。建商賣你獎勵車位,將持分算錢在你身上,你只是多花了一筆錢買了一些持分。 如果建商未售出獎勵車位,最後產權依法規是攤給全數住戶(包括未購車位者)共有(就是公設),就是說建商賣出是\\\"騙到\\\"的。 所以,沒人買獎勵車位,最後獎勵車位就是大家的公設(不必花錢,建商規劃時就應該先算好攤給全部人),如果你買了,是買了一些持分,但是使用權方面是有問的。 您在使用執照上會看到 {地下幾層共幾車位應開放公眾使用}的文字,獎勵車位的使用是受限制的。 您如果長期佔用,可能會被告\\\"侵佔\\\",所以花了一筆錢,買了全世界的人都可使用的車位,就算是有獨立權狀的案子又如何呢? 就算社區規約約定你專用也是無法律效力的,如你已強制方式限制他人使用,又有可能觸犯刑法強制罪。 管委會未開放供公眾使用,而由特定人專用,管委會成員可能被住戶控告\\\"背信圖利\\\"罪。 勸大家不要買 \\\"獎勵車位\\\" ,反正最後就是公設。 參考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 . 4.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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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法蘭克
2006-11-01 20:21:13 IP:211.21.212.***
不知興富發有沒有規劃獎車或賣出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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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阿仁
2006-11-01 19:20:00 IP:140.1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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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小美女
2006-10-31 18:11:09 IP:211.21.212.***
照法蘭克所PO的資料看來,原來獎勵車位是可以賣的! 可是獎勵車位既然是屬於公共設施,提供『公眾』使用,既然出售,那錢呢?不也應該屬於全體住戶的嗎〈區分所有權人〉? 嗯....迷惑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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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法蘭克
2006-10-31 13:41:07 IP:211.21.212.***
=================================================================================== 現行停車位的種類依法可分為三種 「法定停車位」 「增設停車位」 「獎勵停車位」 3種,由於其設置的目的不同,對於其產權登記的方式也有不同 法定停車位: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第59-1條,第59-2條的規定,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增建部份,依都市計劃法令的規定,按建築物所區分的用途,以及總樓地板面積達到一定標準最少所應設置的停車位,即為法定停車位. 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大樓按其總樓地板面積多寡所必須設置之停車位。有產權,但沒有獨立權狀、不得與建築分開買賣。且買賣對像僅限定同棟大樓住戶。 係指建築物按其總樓地板面積之多寡,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比例所應設置之停車位。 依民國80年9月18日內政部函令,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或登記為「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 由於法定停車位無法取得獨立權狀,故不得與主建物分開買賣,也就是說,法定停車位必須隨著主建物辦理產權移轉。 增設停車位: 增設停車位:係指在法定停車位之外,建商或起造人以剩餘的樓地板面積或法定空地並符合停車空間規定自行設置的停車位,而建築面積未受獎勵者,即為增設停車位自行增加規劃之停車位 建商因超挖增加面積所規劃之停車位。此種停車位之產權登記得以公共設施或獨立權狀方式登記,且其停車位之使用收益乃由該停車位所有人自行為之,惟其出售之對象與法定停車位不同,並不限定於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所有權人. 此類停車位可以登記為大公、小公,若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室所在地址」證明,也可以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 獎勵停車位: 政府為配合都市發展,並解決日趨嚴重的停車問題,獎勵建商或起造人於建造時依省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的規定,以增加地面層以上樓地板面積所設置的停車位,即為獎勵停車位。而依獎勵所增設的停車位,應提供公眾使用,亦即應供不特定第三人停車使用,並還必須負擔管理費用於建築物明顯位置,設置停車空間標示牌 係指政府為配合都市發展,實際需要解決日趨嚴重的都市問題,獎勵建商於建造時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或「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等規定,在政府以增加樓地板面積等為鼓勵條件之情形下,所設置之停車位. 此類停車空間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所在地址證明」,即可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區隔,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 依規定購買獎勵停車空間之所有權人必須提供給「公眾」使用,還必須負擔管理費用,產權移轉時也必須明確告知承接戶,但根據內政部84.10.3函令,所有權人也包括在「公眾」範圍內,因此「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無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約定使用,均屬供公眾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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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小美女
2006-10-31 13:16:19 IP:211.21.212.***
我所說的〝獎勵車位〞--是不能買賣的車位。 所以建商如果將他賣出.....就有點....... ㄧ般獎勵車位有10個,如果一個賣75萬,就表示建商多收了750萬,這樣不太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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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feeling
2006-10-31 13:01:22 IP:211.21.123.***
拿到權狀時,車位是與建物同ㄧ張的,而且建商(興富發)還特別說--車位只能賣給同社區住戶,我有點不懂,一般都是如此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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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小YG
2006-10-31 12:39:54 IP:220.229.50.***
請爬文 http://hom 這裡有詳細的解釋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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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小曼
2006-10-31 09:42:58 IP:61.64.148.***
請問.......... 什麼是獎勵車位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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