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爆龍戰隊
2008-01-18 14:43:30 IP:124.155.146.***
■【實例】
王大明是「芳鄰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一向關心「芳鄰大廈」管理事務,最近發現主任委員張四郎常常對於一些長年欠繳租金之住戶,登門拜訪、催繳管理費,但往往吃閉門羹,或是敷衍了事,主任委員張四郎也很無奈表示歷屆主委都會有此問題,辦理交接時總是有一些住戶欠繳管理費未清,多年以來也累 積了可觀的欠繳管理費。
王大明就想知道:管理會如何行使催繳管理費寄存證信函?
a)是否以主委名義發函?
b)如仍不繳費怎麼辦?
參考法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擬答】
在公寓大廈管委會實務中,比較常發生的糾紛,就是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管理費的情形,通常遇到這個情形,管委會會先以柔性催繳的方式,請區分所有權人繳納所欠管理費,例如口頭催收,若區分所有權人仍不置理,則以公佈積欠管理費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單等較為強烈之方式催繳,甚至有些管委會直接寄發存証信函催告區分所有權人繳費,這種情形已經到了必須訴訟的地步,而欠繳管理費的情形,是屬於所謂「民事事件」,就是私人間的債權債務糾紛,必須透過民事訴訟程序尋求解決,以下就介紹管委會催繳管理費應注意之點、以及民事程序如何進行。
在法律上有所謂「不告不理原則」,也就是法院不會主動審理當事人間的法律糾紛,必須透過「起訴」或「聲請」的程序,法院才會受理、並進一步進行審理,例如在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管理費的情形,管委會可以「起訴狀」或「支付命令聲請狀」,直接向法院起訴,或是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而這些書狀都必須向區分所有權人住所所在地之法院收狀處遞狀,但現在也有實務見解認為可以在公寓大廈所在之法院遞狀,如此可省卻主任委員需到外縣市法院的勞費,而遞狀時必須依規定繳納裁判費、郵費,再來就是等待法院的開庭通知,如果是支付命令,就等待法院的裁定,但是如果欠款區分所有權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向法院提出異議,則管委會的支付命令聲請依法視同起訴,仍要等候法院之開庭通知。
在管委會催討管理費的情形,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後,管委會應在起訴狀中先提出報備證明,證明管委會是合法成立而有當事人能力,可以進行訴訟,其後管委會也須提出規約證明區分所有權人每個月應繳交的管理費數額之義務,如果管委會有催繳通知或存証信函,也可以提出來證明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租金的事實,此時如果被告的區分所有權人有證據證明自己不應繳交管理費,或是有繳清租金的事實,也必須提出證據證明,一般而言,如果區分所有權人無法證明自己已經繳清管理費,依照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區分所有權人會受到敗訴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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