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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花板高度
發起人 bowwow      2007-06-25 14:23:47 IP:60.248.18.***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二章、第六節、第三十一條

天花板之淨高度應依左列規定:
一 學校教室不得小於三公尺。
二 其他居室及浴廁不得小於二.一公尺,但高低不同之天花板高度至少應有一半以上大於二.一公尺,其最低處不得小於一.七公尺。

有空來量一下。
回應者:bowwow      2007-06-25 14:51:15 IP:60.248.18.***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二章、第十四節、第六十條

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規定如左:
一、每輛停車位為寬二•五公尺,長六公尺;大型客車每輛停車位為寬四公尺,長十二公尺。但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二分之一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及長度各寬減二十五公分。
二、機械停車設備每輛為寬二•二公尺,長五•五公尺及淨高一•八公尺。
三、基地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 (坡道) 。其供雙向通行且車道服務車位數未達五十輛者,得為單車道寬度;五十輛以上者,自第五十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
四、實施容積管制地區,每輛停車空間 (不含機械式停車空間) 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四十平方公尺。
前項機械停車設備之規範,由內政部另定之。

第二章、第十四節、第六十一條

車道之寬度、坡度及曲線半徑應依左列規定:
一 車道之寬度:
(一) 單車道寬度應為三•五公尺以上。
(二) 雙車道寬度應為五•五公尺以上。
(三) 停車位角度超過六十度者,其前方車道之寬度應為五•五公尺以上

第二章、第十四節、第六十二條

停車空間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 停車空間及出入車道應有適當之舖築。
二 停車空間設置戶外空氣之窗戶或開口,其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或依規定設置機械通風設備。
三 供停車空間之樓層淨高,不得小於二•一公尺。

回應者:bowwow      2007-06-25 14:40:35 IP:60.248.18.***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二章、第八節、第四十一條

(採光面積)
建築物之居室應設置採光用窗或開口,其採光面積依左列規定:
一 幼稚園及學校教室不得小於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一。
二 住宅之居室,寄宿舍之臥室,醫院之病房及兒童福利設施包括保健館,托兒所、育幼院、育嬰室、養老院等建築物之居室,不得小於該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
三 位於地板面以上五○公分範圍內之窗或開口面積不得計入採光面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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