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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機車位而給博達的存證信函 受騙者要爭權益請再次於此明示
發起人 SAN      2007-11-04 02:11:02 IP:220.139.175.***
一.前言

今天有人指導
他說你的抗議管委會知道不理
但不代表建商不知道
之前既有電話通知張副理至今無主動回應 , 顯然博達不是真心要處理,所以應該積極動作

所以我不會去銷售中心
直接會給博達存證信函請求正視
然後就.....


二.存證信函內容
本人(我們)是貴公司在桃園縣中壢市三光路<法國賞>建案之購屋消費者XXX(聯名如附表),代表貴公司之營業員(邀約本人之營業員吳玉梅女士...)交易邀約時確切告知戶戶均有機車停車位,如今管委會成立住戶方知地下室停車場或許是貴公司規劃過多汽車停車格而使350餘戶之社區欠缺機車停車位近百個.住戶受騙之感油然而生且更嚴重造成社區生活品質下降,今管委會已無契約明定要住戶自行找貴公司.吾人期許貴公司能本於誠信原則為首契約約束於後,如此商譽可揚並免日後口碑有損,給予您的消費者積極正面回應.倘貴公司不惜商譽吾人唯轉知相關主管機關及公證媒體專刊訴諸公議裁決.


三. 當初您的營業員真的有告知戶戶都有機車位,且欲積極求得公道者.請於此版留下樓別戶號.不免強請三思再決定!

截止日期暫定11/8

回應者:SAN      2008-01-26 11:58:45 IP:220.139.175.***
回覆 chinyi543 於 2007-11-05 09:44:02 的發文內容:
看到你po的文章後,我查了一下合約,合約裡面的附圖機車位數量確實只有265位,請問一下我的合約有跟大家的不一樣?記得當初我買屋時有詳細看過合約,合約在民法上係雙方合意之行為,另在請問一下既然合約已經載明,如何要求建商,要怎麼做呢?
您應該不是B棟真正住戶吧

您們博達公司的合約 哈哈哈哈

我現在才知道 !!!

機車位都是非法

也就是都是刊驗後才出來

如果查證後屬實

這本合約變得很好玩


還要躲在幕後番合約?

回應者:SAN      2007-11-06 13:45:57 IP:220.139.165.***
要再推二期的建商只會躲在後面
猛翻契約補漏洞
如果不知誠信 不重商譽
沒誠意認個錯 那是他的事

我不想再跟只會在電梯舖滿破裂地磚, 修個車道鐵門要修3週,蓋房子蓋到地下室負重的主梁缺口近達主鋼筋還用白漆粉飾的商人阿公阿罵! 累喔!!遇到這種建商.
機車位這一點我就算自認啞巴吃黃蓮(在桃園想買房子遇到像吳X梅這種業務一定要錄音存證)



存證信函暫擱著記了(如有人要繼續請EMAIL給我)
我就直接....
但請相信還是會有某單位的人去知會博達吳先生(或許他被下面人矇蔽)

把一切都丟給相關機關甚至公正XX公議評斷
把這事情做個了結

當然
優良的建商
我們要讓想買房子的人知道!!!

回應者:SAN      2007-11-06 13:39:04 IP:220.139.165.***
回覆 carol 於 2007-11-06 13:14:31 的發文內容:
意思表示錯誤也要看主審官怎麼去判,而且...大家都知道銷售小姐有說...但是就如同主委說的...沒有白紙黑字寫出來...叫法官怎麼去認定誰對誰錯???而且如果在合約中真的有這樣子寫,那我們勝算的機率高嗎???
要再推二期的建商只會躲在後面
猛翻契約補漏洞
如果不知誠信 不重商譽
沒誠意認個錯 那是他的事

我不想再跟只會在電梯舖滿播地磚的商人阿公阿罵!
機車位這一點我就算自認啞巴吃黃蓮(在桃園想買房子遇到像吳X梅這種業務一定要錄音存證)
我就直接....


存證信函暫擱著記了(如有人要繼續請EMAIL給我)
但請相信還是會有某單位的人去知會博達吳先生(或許他被下面人矇蔽)

把一切都丟給相關機關甚至公正XX公議評斷
把這事情做個了結

當然
優良的建商
我們要讓想買房子的人知道!!!


回應者:carol      2007-11-06 13:14:31 IP:59.125.185.***
回覆 SAN 於 2007-11-05 14:29:14 的發文內容:
你的合約跟我的真是不一樣嗎?
我的合約真的看不出有265位子的字樣,你告知是哪一頁?
或許我沒你專業看不懂 呵呵
民法合意行為若隱藏瑕疵也該構成"意思表示錯誤"不是?
意思表示錯誤也要看主審官怎麼去判,而且...大家都知道銷售小姐有說...但是就如同主委說的...沒有白紙黑字寫出來...叫法官怎麼去認定誰對誰錯???而且如果在合約中真的有這樣子寫,那我們勝算的機率高嗎???
回應者:SAN      2007-11-06 00:23:44 IP:220.139.165.***
看了給他.....
斗大的字體阿
建商不愧為建商
博達真是個值得推崇的建商
還放縱放屋的小姐公然說謊


回應者:sbh1204      2007-11-05 21:14:07 IP:121.13.129.***
E3棟7樓......
回應者:波波      2007-11-05 20:06:50 IP:203.204.147.***
回覆 SAN 於 2007-11-05 14:29:14 的發文內容:
你的合約跟我的真是不一樣嗎?
我的合約真的看不出有265位子的字樣,你告知是哪一頁?
或許我沒你專業看不懂 呵呵
民法合意行為若隱藏瑕疵也該構成"意思表示錯誤"不是?
在"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中,第19-21頁附件二的地下一層-地下三層汽機車位置編轄圖裡有顯示,字體很小,但有標示法定、增設停車位的數量、編號及大小車位的長寬,與機車停車位的數量,地下三層車位總數量分別為:汽車206輛〔法定62輛、增設144輛〕、機車265輛。分層標示,算出來就這些數字。
回應者:SAN      2007-11-05 14:29:14 IP:61.224.122.***
回覆 chinyi543 於 2007-11-05 09:44:02 的發文內容:
看到你po的文章後,我查了一下合約,合約裡面的附圖機車位數量確實只有265位,請問一下我的合約有跟大家的不一樣?記得當初我買屋時有詳細看過合約,合約在民法上係雙方合意之行為,另在請問一下既然合約已經載明,如何要求建商,要怎麼做呢?
你的合約跟我的真是不一樣嗎?
我的合約真的看不出有265位子的字樣,你告知是哪一頁?
或許我沒你專業看不懂 呵呵
民法合意行為若隱藏瑕疵也該構成"意思表示錯誤"不是?

回應者:SAN      2007-11-05 10:31:57 IP:61.224.122.***
回覆 chinyi543 於 2007-11-05 09:44:02 的發文內容:
看到你po的文章後,我查了一下合約,合約裡面的附圖機車位數量確實只有265位,請問一下我的合約有跟大家的不一樣?記得當初我買屋時有詳細看過合約,合約在民法上係雙方合意之行為,另在請問一下既然合約已經載明,如何要求建商,要怎麼做呢?
當初只聽業代步負責任允諾 "戶戶都有機車位",沒有另條文家註明確實是敗筆所在.

不動產合約是屬民法切約所轄沒錯,分列於總則編與債編部份條文.
雖法官判決以切約明定為準,民法開宗明義亦有提到 "以誠信為原則 ". 當初業代四處允諾之情事是種"買賣要約",買賣要約又不以文字說明為限 ! 所以只要真的受騙人都站出來,未必無轉機可言(何況我要提的還有另一項建商重大缺失,目前不宣).倘若建商放任不誠實義務說謊在先,事後又無誠意認錯. 我看他要錢還是要商譽!
博達!

另外您提到機車位數量之事,一般非專業人士怎知它那小空格事何義呢.如沒記錯附圖只有標示汽車位種類編號與數量.
如欲針對小格子就當成告知消費者,那專業售屋的業代與建商是否也要評量消基法所云 "無過失責任 "真諦.

或許小弟所努力會變成空
但是還是本著好不好努力去爭取合理權益之原則
只是這麼單純花4百多萬不是專程要跟博達敵對也不是跟鄰居結怨

朋友問我博達房子好不好
我只跟他說你自己來看日後怎樣我不負責任
但我跟他說如果當初吳姓業代不是跟我說戶戶都有機車位
我一定買另外一建案


回應者:chinyi543      2007-11-05 09:44:02 IP:61.224.127.***
看到你po的文章後,我查了一下合約,合約裡面的附圖機車位數量確實只有265位,請問一下我的合約有跟大家的不一樣?記得當初我買屋時有詳細看過合約,合約在民法上係雙方合意之行為,另在請問一下既然合約已經載明,如何要求建商,要怎麼做呢?
回應者:SAN      2007-11-04 11:12:27 IP:220.139.175.***
回覆 浪子海豚 於 2007-11-04 09:46:34 的發文內容:
內容尚可,不過有錯字,"管委會已無契約....",應該用"以"無契約 ,給你參考一下!!
裡面還另有一錯字
屆時真函會詳加斟酌
感謝您提醒^^
回應者:芭樂      2007-11-04 10:21:39 IP:122.126.22.***
H3-11F
回應者:浪子海豚      2007-11-04 09:46:34 IP:125.224.171.***
內容尚可,不過有錯字,"管委會已無契約....",應該用"以"無契約 ,給你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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