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carol
2007-10-31 12:34:04 IP:59.125.185.***
以下是我從雅虎知識網中找到的有關法定停車位的解釋,但照字面上來看,建商如果將該停車位賣給區分所有權人其實是合法的囉???有人可以解釋嗎???
法定停車位: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第59-1條,第59-2條的規定,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增建部份,依都市計劃法令的規定,按建築物所區分的用途,以及總樓地板面積達到一定標準最少所應設置的停車位,即為法定停車位.
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大樓按其總樓地板面積多寡所必須設置之停車位。有產權,但沒有獨立權狀、不得與建築分開買賣。
(~~~~~~且買賣對象僅限定同棟大樓住戶~~~~~。)
***依民國80年9月18日內政部函令,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或登記為「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
***由於法定停車位無法取得獨立權狀,故不得與主建物分開買賣,也就是說,法定停車位必須隨著主建物辦理產權移轉。
***係指建築物按其總樓地板面積之多寡,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比例所應設置之停車位。
注意事項 :
應先明瞭該停車位的產權登記方式為何,如皆為同一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其產權是可以移轉的,但是如要再出售予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的第三人,那可要視該停車位的實際登記方式來判斷。
如是以專有部分的方式辦理登記﹝即領有建物所有權狀﹞,則與一般專有部分相同是可以外賣的.
但如果是以共用部分的方式辦理登記﹝沒有核發建物所有權狀﹞,則必須與專有部分隨同移轉,亦即不可單獨將停車位外賣予該大樓住戶以外的第三人,所以應特別小心謹慎以免因為法令的限制。
ps.民眾購買停車位時須注意之事項:
***停車位的用途為何,究竟屬於那一類停車位。
***停車位產權登記方式為何,是登記為大公、小公、還是主建物。
***確定權利範圍為何,是否包含所有權與使用權。
***停車位之規格與型式為何,買的是「平面式」或「機械式」,並註明其 樓層、尺寸、淨高、大小、位置、編號、建物建號、……. 等 並要求記載於買賣契約中另附分管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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