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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停車位產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之法源
發起人 SAN      2007-10-27 18:40:09 IP:220.139.156.***
法定停車位

望文生義,法定即法律規定興建大樓必須設置的停車位,建築法第102條之1規定,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大多數建築物興建案都需規劃設計停車位置。

而且要依總樓地板面積之多寡,應設置一定的數量之停車位,興建比率是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不同用途建築物有不同比率。

依民國80年9月18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8071337函就指出,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按其性質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現改為81條)規定辦理所有權登記。

按第72條(現改為81條)規定登記就是,法定停車位其實是防空避難室兼停車位,屬於公共設施部份,以共用部分按持分比率分配給承購戶,在登記所有權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或登記為「小公」,經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

回應者:SAN      2007-10-29 11:06:58 IP:220.139.164.***
回覆 anne 於 2007-10-29 10:35:20 的發文內容:
寫這麼多條文有看沒有懂
比較想知道的是若往後要賣房子
可否連車位一塊賣出
當初會買車位就是想到以後若要出售賣像較佳
如果真如以上所說
是否代表我當出辛苦花大錢買的車位要大家同意才能賣ㄌㄟ
法定停車格(從契約平面圖上可知)如果真是屬於管委會的,那廠商就要把錢環給管委會.實務上如何請大家一起求證.(小弟這幾天被催案件無法再北上去問.請管委會和各位鄰居一起打聽)

以前真是很多建商把不能賣的賣了,造成很大糾紛.
單然目前我國不動產登記採物權主義---以登記簿登記為產權判定依歸.所以以登記在您名下的是不會影響的.

但如建商真是無權處份那些停車格或把公設賣給私人,那日後應該會有問題吧.

所以這是小弟覺得這是需要儘快釐清權利歸屬的原因,否則建商拍拍屁股走人,一但有問題不是求償無門?


回應者:anne      2007-10-29 10:35:20 IP:59.125.185.***
寫這麼多條文有看沒有懂
比較想知道的是若往後要賣房子
可否連車位一塊賣出
當初會買車位就是想到以後若要出售賣像較佳
如果真如以上所說
是否代表我當出辛苦花大錢買的車位要大家同意才能賣ㄌ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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