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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特約~房屋買賣契約書的第十六條.
發起人 scottraw      2007-07-20 16:46:52 IP:122.126.9.***
第十六條之五:
屋頂露台歸頂樓住戶管理維護.
{這意思是否為非頂樓住戶無正當理由(維修`逃生等)不應該進入}.

另外在~法國賞公寓大廈規約~第二條之二:
與博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已經有約定時,從其約定.


PO這個是要主張頂樓住戶該有的權利.
回應者:bowwow      2007-07-20 17:36:12 IP:60.248.18.***
回覆 scottraw 於 2007-07-20 16:46:52 的發文內容:
第十六條之五:
屋頂露台歸頂樓住戶管理維護.
{這意思是否為非頂樓住戶無正當理由(維修`逃生等)不應該進入}.

另外在~法國賞公寓大廈規約~第二條之二:
與博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已經有約定時,從其約定.


PO這個是要主張頂樓住戶該有的權利.
不好意思,寫到我都看不下去,更簡單的說,

就像管委會管理整個社區一樣,管委會也無權阻止住戶進入社區或是叫他滾蛋一樣。

有管理與維護的權責,但是始終不是所有權,也無實質的獨斷使用權,只是"代為管理"與"幫忙維護"而已。

所以如果有人要在上面挖洞裝陷阱狩獵或打高爾夫球,樓頂住戶可以制止。
如果有人要在上面做個露天電影院然後在上面車震,樓頂住戶也可以阻止。
因為以上行為完全違背樓頂的使用目的。
回應者:bowwow      2007-07-20 17:09:59 IP:60.248.18.***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款所稱之「屋頂構造」係指構造物體之本身而言,第八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該所稱「樓頂平台」係指屋頂構造上方之平台空間。而樓頂平台之保管使用應本於樓頂平台本來之用法,依其性質、構造使用之,且無違樓頂平台之使用目的始為合法。故樓頂平台可以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但於屋頂做為自已的室內或以圍牆阻隔而使用,則有違其使用目的

簡單一點看這句就好"樓頂平台之保管使用應本於樓頂平台本來之用法,依其性質、構造使用之,且無違樓頂平台之使用目的始為合法",並非"非頂樓住戶無正當理由(維修`逃生等)不應該進入"。

他尚屬於公共空間,但是非頂樓住戶同意,不得在上面蓋籃球場、花園、兒童遊戲場之類的設施。但是也不能讓頂樓住戶違背樓頂平台本身的用途而做其他變更。
回應者:第一次買屋      2007-07-20 17:09:55 IP:125.225.67.***
回覆 scottraw 於 2007-07-20 16:46:52 的發文內容:
第十六條之五:
屋頂露台歸頂樓住戶管理維護.
{這意思是否為非頂樓住戶無正當理由(維修`逃生等)不應該進入}.

另外在~法國賞公寓大廈規約~第二條之二:
與博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已經有約定時,從其約定.


PO這個是要主張頂樓住戶該有的權利.
頂樓是全棟人都可以使用的啊,也算在公設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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