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討論版 》 |
這種棟距??罔顧人命! |
發起人 遮眼老帥哥
2008-01-06 20:34:37 IP:122.120.102.*** 到底是建商有問題還是政府審核建照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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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遮眼老帥哥
2008-01-31 20:31:16 IP:118.167.12.***
寄到縣長信箱之後別忘了到自己的信箱去確認喔! 我們現在要擬定個作戰計畫! 把所有可以和政府告狀的事情一一列舉! 最後連我們自己的建商都要來告他一狀! 看那兩個工務每天在閒晃我就覺得這個建商真的很不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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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新生活
2008-01-31 15:11:35 IP:202.1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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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lex
2008-01-30 17:20:35 IP:209.9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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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lex
2008-01-30 16:49:28 IP:209.93.238.***
我是A3的住戶,對於這樣的棟距真是厭惡至極。不過我查了建築技術規則第110條,結果是很沮喪的。現在法令沒有防火巷,有防火隔間。整個觀念是不同的。防火隔間旨在隔絕延燒,只要建築物牆夠厚可以達到法令規定的阻隔延燒標準,即使不內縮也可以。所以防火隔間的土地可以拿來種樹或是私用,不像防火巷需要淨空。 我發現該案也不是笨蛋,一切都會依照規定做。法條是說,如果基地界線退縮未達1.5公尺要如何,未達3公尺要如何。我想該案應該是未達3公尺,所以牆上開口必須設置...,但是有個例外。該案應該就是那個例外,他將此開口居室空間設置防火門。所以該建案就建築上應該不至於違法。(避免個人解釋錯誤,法條內容可以用Yahoo搜尋) 不過比較不爽的是是該案設計排風口對向我主臥的窗。將來那個開窗的露台(應該是該案的公設部分)也會放冷氣室外機,熱氣廢氣就往我家排。我想往這方面提抗議,逼他們改設計應該比較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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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ASON
2008-01-30 16:34:54 IP:60.248.192.***
我也打了一砲 大家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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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遮眼老帥哥
2008-01-30 14:11:26 IP:118.167.15.***
我已經打第一砲了! 大家一定要起而行! 不要只是做而言喔!只是說說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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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ASON
2008-01-30 11:33:13 IP:60.248.192.***
http://www 網址就在這了 為了我們的居住品質 大家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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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EASON
2008-01-30 09:20:15 IP:60.248.192.***
可以提供網址給大家去留言嗎? 真的是太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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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笨呆子
2008-01-30 00:51:40 IP:220.137.85.***
可以每天派不同的人去縣政府的首長留言板留言, 看看他們會不會處理或是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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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遮眼老帥哥
2008-01-29 23:46:33 IP:118.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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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9246
2008-01-29 12:45:42 IP:219.87.155.***
可否請總幹事於這禮拜2/3 回覆給大家處理的情況..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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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Melody
2008-01-29 11:17:33 IP:60.250.239.***
大家記得要定期去提醒一下縣政府 不然被他拿到使用執照 最慘的會是A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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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hannahy
2008-01-08 12:42:45 IP:61.229.141.***
我看別人家大樓與它的隔壁 都有最起碼的防火巷 但我們的卻如此靠近 好悲哀喔 不是應都該有最起碼的防火巷的棟距嗎? 還是它們拆掉綠色寶護網後 棟距會出現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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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Melody
2008-01-07 17:08:49 IP:60.250.239.***
名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民國 96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1.96.01.10 修正之第 97、140、141 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第 116-1∼ 116-7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2.96.03.01 修正之第 1、164 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79-2、97、203、2 42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3.96.05.03 增訂之第 99-1 條條文,其施行日期另定之。 第 45 條 建築物外牆開設門窗、開口,廢氣排出口或陽臺等,依下列規定: 一、門窗之開啟均不得妨礙公共交通。 二、緊接鄰地之外牆不得向鄰地方向開設門窗、開口及設置陽臺。但外牆 或陽臺外緣距離境界線之水平距離達一公尺以上時,或以不能透視之 固定玻璃磚砌築者,不在此限。 三、同一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或同一幢建築物內相對部份之外牆開設門窗 、開口或陽臺,其相對之水平淨距離應在二公尺以上;僅一面開設者 ,其水平淨距離應在一公尺以上。但以不透視之固定玻璃磚砌築者, 不在此限。 四、向鄰地或鄰幢建築物,或同一幢建築物內之相對部分,裝設廢氣排出 口,其距離境界線或相對之水平淨距離應在二公尺以上。 五、建築物使用用途為 H-2、D-3、F-3、組者,外牆設置開啟式窗戶之窗 臺高度不得小於一•一○公尺;十層以上不得小於一•二○公尺。但 其鄰接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室內天井,或設有符合本 編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欄杆、依本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設置之緊急進口 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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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Melody
2008-01-07 16:50:07 IP:60.250.239.***
哈哈 拍謝 那就請您自己去查一下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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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遮眼老帥哥
2008-01-07 16:41:46 IP:210.240.34.***
建議每位住戶 一人一信寄到縣長信箱 團結力量大! 我們不能只是說說! 一定要身體力行了! 大家一起團結對抗建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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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lex
2008-01-07 16:10:01 IP:209.93.238.***
BUT引用的通則是對岸的,我想隔壁建案不會想遵守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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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Melody
2008-01-07 15:38:51 IP:60.250.239.***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 http://bi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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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Melody
2008-01-07 15:37:05 IP:60.250.239.***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 第二章 城市規劃對建築的要求 第一節 建築基地 第2.1.4條 相鄰基地邊界線的建築與空地 一、建築物與相鄰基地邊界線之間應按建築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當建築前後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通路,並符合建築防火規定時,則相鄰基地邊界線兩邊的建築可毗連建造。 二、建築物高度不應影響鄰地建築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三、除城市規劃確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緊接基地邊界線的建築不得向鄰地方向設洞口、門窗、陽臺、挑檐、廢氣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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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lex
2008-01-07 12:10:36 IP:209.9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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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Melody
2008-01-07 09:27:26 IP:60.250.239.***
趕快檢舉 這種棟距是不能夠開窗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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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lex
2008-01-06 23:50:15 IP:122.120.103.***
因為我ㄧ直密切注意他們開窗的方式。原本灌漿時側邊只有留1窗,現在工程好像有變更,每天都在敲牆壁,好像要多開窗面對我們。因為磁磚工程到7樓就停住很久,反倒是開始敲牆。二期A3都沒有隱私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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