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討論版 》 |
請處理108號8樓鞋櫃擺放問題 |
發起人 Charlie
2009-06-09 09:35:59 IP:140.136.200.*** 社區生活的品質需要大家一起共同努力才能維持, 雖然可能需要放棄些許個人在生活上的方便性, 但這是集合住宅區不得不然的做為, 即然是住在 集合住宅區, 就應配合社區管理辦法行事, 這才是應有的認知, 不是嗎? 不守社區管理辦法的做為, 我想對小孩可能也不是好的教育示範, 如此耳濡目染中, 在潛意識中就種下了負面行為的因子, 實應慬慎! 當無視社區管理辦法的隣居愈來愈多時, 對想租屋或賣屋的 屋主也都不好吧! 請辛苦的管委會並同屋主協助要求108樓8樓住戶改善,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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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oy
2009-07-01 10:08:58 IP:61.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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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TM
2009-06-29 18:30:09 IP:211.7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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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aytsai
2009-06-29 15:06:23 IP:140.112.160.***
只要在公共空間接 (門口外)就不能放鞋櫃等雜物,上次C棟17樓 才剛解決,請其搬回門內,住戶自己要自愛,如f棟15樓冷氣外掛,今天已不見了,不要一定要鬧到縣政府或法院,才要遵守法令,住戶水準要自行提升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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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玉米
2009-06-29 10:46:23 IP:60.25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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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玉米
2009-06-29 10:43:08 IP:60.251.165.***
規定不能因為任何原因破例... 不管是他一次買整層..還是不影響別人進出.. 梯廳..就是公共空間...所謂公共空間..就是那25%公設.. 是社區任何區分所有權人..都有權力要求必須符合規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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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oy
2009-06-29 09:46:52 IP:61.60.126.***
108號F3棟的門口是獨立並不會影響別戶進出應該是還好,100號F2棟跟F1棟門口相鄰且靠近梯廳出入口若放置物品影響較大也會妨礙自身與他人的安全,另外也有同樓層就兩戶都自家人買下,就直接把梯廳安全門改為自家大門,出電梯就是自家玄關鞋櫃,別人不會去走所以也不會影響到別人,若不影響別人進出應該是還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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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玉米
2009-06-25 08:44:23 IP:60.251.93.***
「買房子是在買鄰居」「用金錢區隔鄰居素質」 想想..花了一大筆錢買了一間美美的房子.. 你希望你住的地方品質低落嗎?並不是! 我一直希望我住的是高格調的社區..但你能獨善其身嗎? 在一個群聚的社區裡..實在很難不去介意他人的行為.. 希望社區的住戶都在獨善其身以後.. 以同理心去感化鄰居..兼善天下.. 社區素質就會高..素質高了以後...還怕房價不漲嗎? 就算單純自住永遠不賣...住在守法高素質的社區.. 是否更能驕傲的告訴別人..我住北大特區的世界公園? 就像讀書時...你希望你的班級是整潔跟秩序每週得名.. 還是希望他都最後一名的感覺一樣... 住戶是個體..社區是群體..群聚的社會..要的就是守法守秩序跟合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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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玉米
2009-06-25 08:21:34 IP:60.251.165.***
很多守法住戶強力希望管委及物管落實管理, 社區也是要有管理才會更美好不是嗎? 以下引述內政部營建署網站 http://www Q150.住戶在公共樓梯間,堆放雜物,甚至封閉樓梯的安全門,不讓人進出,萬一發生火災,後果不堪設想,如何得以維持公共之安全? 答:按「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已有規定。住戶違反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同條第五項已有規定。 又「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鍰。」為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另同條第二項又規定,「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至對於屢勸不改或續犯者,第二十二條規定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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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小P
2009-06-24 22:42:23 IP:220.132.187.***
這個有這麼嚴重嗎? 他鞋櫃不就是擺在自家門口,也沒有人沒事會經去別人家吧! 他既沒有擋到出入口也沒有擋住樓梯口或重要通道~有需要如此嗎 當初買房子的時候仲介也說門口可以擺放鞋櫃 我們自家門口應該不算公共空間吧 我家是100號連出去右手邊小小的空間也不能擺放鞋櫃真的是有點說不過去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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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玉米
2009-06-11 17:22:19 IP:60.251.93.***
我每天看櫃台日誌...目前還沒被罰過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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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Laslie
2009-06-11 16:16:28 IP:211.7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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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玉米
2009-06-11 09:55:44 IP:60.25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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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小雅
2009-06-11 09:20:27 IP:218.210.92.***
"直接檢舉"..縣府工務局是罰"管委會" 這意思是說~~ 最後是用我們大家繳ㄉ管理費去買單ㄉ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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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玉米
2009-06-10 17:39:39 IP:60.251.93.***
第一.社區物管要先拍照存證並開立勸導單,限期完成.. 第二.住戶不服勸導或勸導無效的話.再檢附相關文件向工務局檢舉.. 第三.跟工務局檢舉時.一定要證明我們物管勸導無效才不會罰管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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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綺
2009-06-10 16:59:17 IP:118.16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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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玉米
2009-06-10 16:37:48 IP:60.251.165.***
顧主任回復108號鞋櫃擺放問題如下: 已開立勸導單.並通知業主馬太太限期改善 詳情請洽顧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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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玉米
2009-06-10 12:11:50 IP:60.251.165.***
已轉寄給社區顧主任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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