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lion
2010-04-22 21:55:21 IP:122.254.41.***
收到「管委會」所寄發之「第三屆區分所有權人開會通知單」,今年的大會又來到了,難得這麼熱鬧的時刻、、、
唯看了資料,發現有一點點錯誤,可能引發爭議,在此希望先向管委會報告:
即第4頁「附件二」「委員參選資格」之「非區分所有權人之住戶或其配偶有居住事實、提具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書者、可否擔任第三屆管理委員呢?」
原本第一二屆規約規定都是「只具區分所有權人之資格且實際居住」才能擔任,而根據「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記錄」「議題五」之「社區規約修定」社區規約第五條第三項有關委員資格的議案,其中應到人數260人、實到177人、大會表決同意修改102票、不同意2票。
所以,雖有達到「社區規約第3條第10項後段」之「除外規定」之「2分之1出席、2分之1同意」的規定,但是並沒有達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及「社區規約第3條第10項第1款」所規定之住戶規約訂定或變更的規定人數即必須「3分之2出席、4分之3同意」才通過決議、、、
既如此,第三屆委員資格仍與第一二屆一樣,如果要修改並放寬資格,應該此次大會看有無提案、大家再多努力了,第四屆或以後才有實現的可能。
以上發表個人意見供大家參考, 希望大會一切順遂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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