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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區權人之住戶是否具本第三屆管理委員資格呢
發起人 lion      2010-04-22 21:55:21 IP:122.254.41.***
收到「管委會」所寄發之「第三屆區分所有權人開會通知單」,今年的大會又來到了,難得這麼熱鬧的時刻、、、


唯看了資料,發現有一點點錯誤,可能引發爭議,在此希望先向管委會報告:

即第4頁「附件二」「委員參選資格」之「非區分所有權人之住戶或其配偶有居住事實、提具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書者、可否擔任第三屆管理委員呢?」


原本第一二屆規約規定都是「只具區分所有權人之資格且實際居住」才能擔任,而根據「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記錄」「議題五」之「社區規約修定」社區規約第五條第三項有關委員資格的議案,其中應到人數260人、實到177人、大會表決同意修改102票、不同意2票。


所以,雖有達到「社區規約第3條第10項後段」之「除外規定」之「2分之1出席、2分之1同意」的規定,但是並沒有達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及「社區規約第3條第10項第1款」所規定之住戶規約訂定或變更的規定人數即必須「3分之2出席、4分之3同意」才通過決議、、、


既如此,第三屆委員資格仍與第一二屆一樣,如果要修改並放寬資格,應該此次大會看有無提案、大家再多努力了,第四屆或以後才有實現的可能。


以上發表個人意見供大家參考, 希望大會一切順遂圓滿。

回應者:lion      2010-04-23 21:25:22 IP:122.254.41.***
補充建議一點,請管委會及管理中心思考:


即「選舉第三屆管理委員」之「投票階段」所印製的「選票」或「住戶名單列舉的公告」上,應該對於「具備管理委員候選資格」及「不具備候選資格」之分別, 做適當的註記或標示,使之得以區別,選舉人圈選時能做選擇時的依據,排除不具候選資格之人選、、、


否則,如果圈選到 [不具備候選資格的區分所有權人] ( 例如其本人沒有實際居住於社區),這樣浪費了選票,在計票後萬一當選反而又馬上需要遞補,對於管理委員的順利產生有些障礙、、、


以上個人意見反應供做參考,祝福大會順利。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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