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lion
2009-05-30 20:36:55 IP:220.132.73.***
感謝管委會及服務中心送達「第二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記錄」,除了是依法定程序執行之外,最重要的是讓每一個不論會議當天有無出席的住戶都能了解社區相關重要事宜與決議,藉由參與、了解、與關心,匯集住戶對社區的歸屬感,相信一步步凝聚對社區的關心與互動,「上善社區」是「尚善」的!
以下個人對於「上善~扛棒~」的議題決議提出一些意見,目的不在於批判任何人,而在於促進日後討論的過程與結論更圓滿,畢竟「一與一切」(一個個案與一切通案)密切相關,一個社區的存在與運作、硬體與軟體,就如同一個人的身體與心靈一樣,同樣有新陳代謝、有生住異滅,正視與面對、讓它能在正常的法則上運行、發揮各項功能、有利於全體住戶在社區安居,這是它存在的價值,以下就教於大家:
簡述:
【議題二】:社區無明顯識別招牌,建議設立招牌案
【提案人】:第一屆管理委員會
【辦法】:管委會於十二月十一日委員會議經三家廠商比價,決議由一峰廣告承作99900元含稅(圖示:略)
【決議】:同意34票,不同意84票,同意人數未達法定人數,將此案由第二屆委員討論是否重新規劃此案。
一、記得當初看房子時已有一個木製看板立牌,是有些破損毀壞,照道理理想的話,應該是老廣~廣春成~移交點交應修繕改良完畢交付給社區一個符合正常品質的「扛棒」才是,原本也不必再討論此議案由社區再自行花錢製作扛棒
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公設點交」只有短短兩個字帶過一切,並沒有詳細的「點交程序」可供參考,許許多多社區在移交點交時同樣都遭遇點交程序不明和建商爭執不清的困難,當初本社區管委會遭遇何種困難本人不得而知,但此時此刻已事過境遷,追究當初的情境恐怕於事無補也無必要。
二、此議案個人尊重決議內容,大家的意見就是我的意見,管委會的說明認為:「社區應有辨識標的,使來訪賓客易於尋找」,我有同感能夠接受,另外可能有意見謂「為省摳摳不必做了……已有全家招牌……或者目前上述空地空著一片草皮有一棵樹看來也很清爽……等等」,個人認為各有道理
甚至「若要做扛棒,目前是從無到有,而非原物修繕改良,似乎也不必沿用建商的規劃,可跳脫原本的思考,不必拘泥於在於同樣位置作相同的扛棒,只要是足以易於識別上善社區的標的物為全體住戶所欣喜的,皆應是可思考的做法」……
此「議題二」的「議題、辦法、討論、及決議」等一連串流程個人認為存在一些邏輯矛盾:
一、管委會提案的一峰廣告預定承作之扛棒價格在壹拾萬元以下,依社區規約第十一條十二條規定本案不超過「重大修繕或改良」之金額,於法若是「原物的修繕及一般改良」,若單純從法制的角度,本已授權管委會不需要再提交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討論決議即可執行…………
反而是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所以依法而論的話,反而是當初在決定「應否拆除」原有建商設置的扛棒才需交付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才是……..。
二、個人翻閱「條例」及「規約」,相關有關的條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1條,上善社區規約第2條第Ⅱ項,第11條第Ⅲ項第3款,第12條等,目前若「重新製作」新的扛棒應不屬於「原物的一般修繕與改良」或者「原物的重大修繕與改良」,而屬於「從無到有」全新的標的物之製作
條例第8條規定:「公寓大廈.....設置廣告物.....應受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這一條是規範「住戶不得 的權利義務」,若管委會欲施作廣告物是否也適用此一條文呢?
規約第2條Ⅱ項:「…..如有設置廣告物之情事,應依本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
綜合上述,可認為管委會若欲新設置廣告物仍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辦理為是。
三、然而【議案二】有邏輯矛盾的是:
管委會提案「建議設置社區招牌」被34票同意,84票否定
到底84票否定的是意見是說:「任何形式任何價格的扛棒都不同意施作….」,還是說:「一峰廣告的這個99900元這個型體的扛棒不同意施作,其他不同的標的物可能同意,可能不同意…..?」
而同意的這34票:是「同意施作上善扛棒,也同意一峰廣告的這個標的物…?」, 還是說「同意施作一個上善的扛棒,但是要做哪種扛棒再等第二屆管委會規劃幾種不同可選擇性的樣式,一峰只是項目之ㄧ而非唯一,附帶以問卷方式彌補來廣徵住戶民意意向,及免於再召開區分所有權大會之程序繁瑣,也彌補無法出席之人可以問卷徵詢其意見,加強其對社區之歸屬感」
綜合分析的話,此【議題二】被許多問題點絞在一起,並沒有精確反應全體住戶對於「上善應否設置社區招牌」之意向,產生了一些邏輯矛盾…..。
四、不同解釋的話有不同效果
若是「任何形式任何價格的社區招牌都沒有通過決議願意施作!」那在下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新召開重新產生「同意設置社區招牌的決議」之前,就維持現狀沒有招牌的狀態了。
如果是認為「只是否定了一峰廣告99900元的這個標的,要重新規劃其他低於壹拾萬元以下之標的是屬於管委會一般修繕一般改良的權責」,那就是法條的適用及解釋的不同了。
以上個人意見無涉任何批判或挑戰任何人的權責,希望大家以開放的心胸在公共論壇自由討論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