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討論版
遠雄要租地 應該借他嗎
發起人 lion      2009-01-19 17:00:18 IP:220.132.64.***
一前言

昨天1月18日晚, 參與管委會主持<是否要租借土地給遠雄>之會議, 個人因個別因素前幾次都沒有與會, 先此致意, 會場中出席人數,, 發言情形及管委會回應情形算是都熱情十足, 關心度十足, 當然也算是砲聲隆隆啦! 不過算是不具殺傷力的<沖天炮>及<水鴛鴦>, 從光明面來看, 也具有一番熱鬧繽紛的色彩, 應該慶幸社區中不論管委會或住戶, 大家都對社區很關心, 幸好沒有發展成哪天委員會委員都從缺…從缺…住戶發言意願不高….甚至在此討論版也都不願發言….., 那才是麻煩事, 感恩啦! 以下個人針對此議案提出一些意見, 其實昨天許多住戶先生女士已發表許多高見, 應該也算是有初步共識了吧! 個人延續其中意見, 也是希望管委會可以好好使用社區委任的律師顧問, 以照顧好社區, 特別是B2,B3,C2直接受害住戶的意見, 我住C1這區影響還不大.

二以下就法律角度先引用相關有關條文再解釋

1.民法

第 774 條
土地所有人經營工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
第 792 條
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疆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但因而受損害者,得請求償金。
第 793 條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有煤氣、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第 794 條
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工作物受其損害。
第 795 條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致鄰地有受損害之虞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
第 799 條
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一部者,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份,推定為各所有人之共有……。
第 820 條
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

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第 10 條
……….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第 11 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 25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第 3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 36 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第 38 條
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



三以下就法律結構分析上善社區可主張何權利及決定走向如何

1.民法第 792 條 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疆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但因而受損害者,得請求償金。

意即<上善社區>因為臨地所有人<遠雄>在社區近旁營照建築物, 有使用<上善若水>土地之必要, <上善>應該允許<遠雄>使用鄰近土地, 因此受有損害的話, <上善>得向<遠雄>主張償金, <上善>也可依792條793條794條規定向<遠雄>提出適當條件以保障上善及受災住戶,

昨天許多住戶提出寶貴的意見, 認為<時間急迫>, 應該<先迫使遠雄停工>, 再回過頭來上善才有談<不出租土地>之籌碼, 此意見對於<上善>是比較有利, 不過困難點是目前若無強而有力的具體證據, 指出遠雄違反相關法令, 就法論法的話, 要主張遠雄先停工, 再跟他談, 上善的理由會比較薄弱, 比較直接相關的是依據根據792條但書規定, 再進一步委請社區律師照顧直接受災戶的心聲及擔憂, 將上善的補償或賠償條件提出協調.

2.上善社區針對<是否出租共用土地>一案, <應否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者<由管理委員會決議>即可?

爭點在於<管理權>的內容及範圍如何? 意即<管理權的內容>包含<保存行為>,<改良行為>及<利用行為>, <利用行為>即是指<不變更共有物之性質只決定使用收益方法之行為>, <收益行為>包含<收取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租金)>之行為, 一般而言<出租行為>屬於<收益行為>即在管理權範圍之內.

但是<管理行為>在普通法民法820條<共有>部分規定<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 一般而言, 僅是針對<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之型態有所規定, 並無針對<區分所有>之共有型態有明確的規範, 在特別法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 也無針對<出租共有土地之行為>有明確規範, 僅在第10條說<管委會對共用部份有管理權>, 在第36條說<收益…..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因此究竟<出租共有土地>到底屬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權限>或是<管委會之權限>, 其實有模糊空間, 可說是各人各自望文生義, 都有解釋空間,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比較慎重, 但也比較費事, <委由管委會決定>是比較有效率, 但是應該照顧住戶意見尤其是受災戶才比較圓滿.

以上意見供作參考, 也表達個人對社區的關心, 敬請大家不吝指教!

回應者:johnson      2009-02-05 10:03:51 IP:60.251.243.***
記得1/18會議決議是發函勞檢局及遠雄,但今天(2/5)早上詢問秘書卻說:「過年前主任已擬好函因主委未簽名故未發,過年後主委仍未簽名」,總之函未發,主任與主委效率差未執行會議決議,需要努力。
回應者:johnson      2009-02-05 10:03:42 IP:60.251.243.***
記得1/18會議決議是發函勞檢局及遠雄,但今天(2/5)早上詢問秘書卻說:「過年前主任已擬好函因主委未簽名故未發,過年後主委仍未簽名」,總之函未發,主任與主委效率差未執行會議決議,需要努力。
回應者:johnson      2009-02-05 10:00:39 IP:60.251.243.***
記得1/18會議決議是發函勞檢局及遠雄,但今天(2/5)早上詢問秘書卻說:「過年前主任已擬好函因主委未簽名故未發,過年後主委仍未簽名」,總之函未發,主任與主委效率差未執行會議決議,需要努力。
回應者:superdj238      2009-01-24 12:07:18 IP:125.228.251.***
回覆 麵糊 於 2009-01-22 10:05:52 的發文內容:
對方有來告知說打算週六(24日)要過來清潔處理,不過需要住戶許可配合。
遠雄總算有來處理了(24日).感謝楊先生有為本棟受害戶奔波連絡.他們清潔公司這段時間工作滿檔.今天也開始放假了.這次是特地來加班的.
回應者:麵糊      2009-01-22 10:05:52 IP:59.120.145.***
回覆 superdj238 於 2009-01-22 09:49:18 的發文內容:
遠雄的泥漿噴的到處都是.也都沒來處理.真是的.........
對方有來告知說打算週六(24日)要過來清潔處理,不過需要住戶許可配合。
回應者:superdj238      2009-01-22 09:49:18 IP:125.226.133.***
遠雄的泥漿噴的到處都是.也都沒來處理.真是的.........

回應者:lion      2009-01-21 11:06:36 IP:220.132.64.***
回覆 superdj238 於 2009-01-20 18:59:34 的發文內容:
1/20遠雄今天灌漿(5樓).水泥漿噴到我们到處都是.請B.C棟住戶要看看牆面及落地門窗有沒被噴到.也請大家多多小心.過年竊賊爬鷹架過來偷竊.
BC棟住戶們, 有像類似及相關<已受危害>及<有危害之虞>的, 這樣一項一項把它收集存證, 會比較有利於法律上要談相關的賠償補償.....

也比<都沒向他們講>而受災戶<自己悶在心理自己氣自己>來的有用, <拿別人的過錯來氣自己>實在是很不划算的事


回應者:superdj238      2009-01-20 18:59:34 IP:125.228.173.***
1/20遠雄今天灌漿(5樓).水泥漿噴到我们到處都是.請B.C棟住戶要看看牆面及落地門窗有沒被噴到.也請大家多多小心.過年竊賊爬鷹架過來偷竊.
回應者:lion      2009-01-20 10:37:23 IP:220.132.64.***
回覆 superdj238 於 2009-01-19 18:00:50 的發文內容:
隔壁遠雄有夠惡劣.明明越了界侵犯了本社區.不安憮受災戶.反而要求租用本社區土地.租金8個月.使用無期限.直到該建築物完工止.完全沒有誠信可言.我是C2住戶.我只有要求遠雄退出侵犯越界部份.
不好意思我住C1區, 你們本身比較身歷其境.

我想遠雄這大公司, 對法令也早是熟的不能再熟, 他們大概也量定民法土地相鄰關係的規定已經設定好....近鄰的鄰居,對他們利用鄰近土地有容忍的義務, 所以他們就先斬後奏, 先蓋先贏.

不過說實在的, 對於要不借用鄰近土地給他們, 就法論法, 上善是比較吃虧, 不借, 他還是照用, 也許針對你們所受的危害及相關賠償補償, 看社區怎樣跟他們談有利的條件會比較實際.

(個人意見)


回應者:superdj238      2009-01-19 18:00:50 IP:125.226.137.***
隔壁遠雄有夠惡劣.明明越了界侵犯了本社區.不安憮受災戶.反而要求租用本社區土地.租金8個月.使用無期限.直到該建築物完工止.完全沒有誠信可言.我是C2住戶.我只有要求遠雄退出侵犯越界部份.

居家情報

材質變化×療癒系豪宅,回家就有... 超實用小宅 吹起流行風 讓人眼睛一亮的「清爽居家」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