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討論版 》 |
管理費收費算入車位坪數的問題 |
發起人 今晚打老虎
2008-02-20 15:21:57 IP:59.116.20.*** 大家好 我是財委蔡叔叔 很抱歉今天才看到這篇文章 先說明一下法規依據 管理費之計算標準就如黃小妹所說的 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該次所決議的條文如下: 「本大樓每戶每月每坪管理費新台幣40元,店面每戶每月每坪管理費20元。」 「本大樓平面停車位每個每月管理費新台幣200元,機械停車位每個每月管理費新台幣500元(含300元維護費)。」 「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則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這個請大家參考規約第10條第2、3項之條文規定 現在的問題是:每戶的坪數如何計算?是否包含車位坪數? 然而規約並未針對此明確規範 亦未授權管委會對此作定義 最明確的標準就是大家手上的建物所有權狀上面所記載的面積 而有車位的住戶(包括我)應該會發現權狀上面積是包含車位的 所以現在管理費收費算進車位坪數 並不能說有違反規約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地方 畢竟建物所有權狀是最明確的標準 至於合不合理是另外一個問題 我個人是贊同凱米的看法 這確實是有雙重收費的情形 那現在這各問題要怎麼解決呢 其實我也要再想想 畢竟管委會並無這個權利去做解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只有針對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委會訂定 目前能想到的就是由今年召開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增列條文 「每戶坪數之計算依每戶建物所有權狀所載為準,惟不計入停車位範圍」 這是治本的方法 並決議將過去一年內多收的算入車位坪數之管理費加計銀行定存利息退還予各住戶 所以大家現在就暫時含淚每月多繳這100、200元吧 就當作存錢 年底就可以拿回來了 如果各位還有其他的建議可以提出討論 ps.另外說明一下 當初福懋公司預收的管理費是沒有包含車位的坪數 根據我們社區主任高主任的說法 是在房屋尚未銷售完畢時建設公司並無法確認哪一戶有車位 因此預收管理費時就統一不算入車位坪數來計算 我想這也合理,給大家參考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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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007.lee
2008-09-14 20:45:04 IP:125.224.137.***
交屋前清洗水管是建商、房仲業者對消費者的一種用心、體貼、與服務!! 在日本,建設公司在交屋前都會將所有的自來水管施做清洗與清毒。 為什麼新房子還需要清洗水管呢? 答案非常的簡單……根據日本清洗水管的相關單位表示,新房子的水管是最毒的。 因為管線間的黏膠以及殘留於水管的潤滑油……等等,都會長期的造成飲用水產生異味、刺鼻味。萬一是過多量的殘留物溶於水中,還會造成對人體不利的傷害……所以讓認為「健康從水開始」的日本,早已重視水管清潔的事實。 在潮濕的台灣,新的水管從出廠之後即便受潮,待新建案完成之後水管早已經是2~3年,在這段期間管壁早已經生鏽、孳生微菌。就算是不鏽鋼的材質,有些生產管材業者的偷工減料也會使其快速生鏽亦或是裝管時的油漬髒污,殘留在管內,與其遇到問題才去做緊急處理,不如就在問題發生前做好預防措施吧! 在日本已經普遍施行自來水管清洗的清潔服務已經十幾年了,在台灣卻沒有人發現家中的自來水管原來是非常的骯髒,就算是水塔時常清洗、水經過骯髒的自來水管線還是會遭受到污染,那麼洗水塔就沒有什麼效果了,因為您只是做了半套,無法對水質有好的改善。 所以能要求建商去做是最好的,若不能也只有自己去做,畢竟現在花些小錢去做,比將來花大筆錢去設法將自己健康買回來還划的來! 日本高周波自來水管路洗淨工法+濾博士全戶式淨水器 讓您將水管內的雜菌、汙垢、菌藻類、沉積物、異味等洗淨排出,在加裝全戶式濾淨器將進入家中水管的水源通通過濾,她對於除菌、除藻、除污泥、除去水中餘氯、消除異味、過濾有毒之有機物、農藥、除草劑有極強的功效。 *讓您的客戶用的水、喝的水、洗的水通通沒問題* 管立潔企業有限公司 南投縣埔里鎮崇文街11號 服務電話:049-2420335 0933-592015 http://www ~立足台灣中心 服務全台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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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Y.Y
2008-03-19 17:16:24 IP:60.2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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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黃小妹妹
2008-03-06 19:47:32 IP:218.210.249.***
昨晚的委員會議 講到這個議題時 我真的是有聽沒有懂ㄚ!!! 好像講來講去都"卡"在一個點上轉來轉去似的 聽的我腦袋都昏了 怎麼那麼複雜,難懂勒~~~害的我頭痛到現在 覺得財委蔡叔淑真的好厲害~太厲害了 也覺得管帳管錢真的很辛苦~~~佩服佩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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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凱米
2008-03-01 13:57:17 IP:202.165.148.***
瞭解了, 謝謝解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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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黃小妹妹
2008-02-21 00:17:29 IP:218.210.249.***
蔡叔叔: 我就說麻~~~這種這麼艱深的問題 就你能這麼詳盡的回答>>>>>>>"呼叫老虎"是對滴 呼呼呼~~~~ 晚安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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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今晚打老虎
2008-02-20 18:04:01 IP:59.116.20.***
剛剛和高主任討論過 確認目前這樣的收費方式應是符合大樓規約及母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故該條例所揭示的費用收取原則是「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各住戶的應有部份也就是住戶建物所有權狀上所記載的面積 而我們大樓規約可以、也確實有針對管理費用做訂定 「本大樓每戶每月每坪管理費新台幣40元,店面每戶每月每坪管理費20元。」 但對於每戶之坪數如何計算卻未明確規定 這部份就應回歸上開原則 也就是每戶之應有部份應按建物所有權狀上所載面積來計算 而目前管理費收費方式就是按照這個標準收費 是符合大樓規約和母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 如還是有住戶覺得有重複收費的問題 就誠如我第一篇文章最後所說 我們可以在今年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更改 這也是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 以上給大家參考 有意見可以提出大家討論討論 財委 蔡叔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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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Norman
2008-02-20 17:45:21 IP:202.154.218.***
蔡叔叔,感謝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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