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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效率及服務誠意的建商人員 考慮買星光麗緻請注意
發起人 未設定      2008-02-15 14:54:56 IP:59.121.58.***

我不知道是不是大家都是一樣的
以前剛搬來時候的維修效率還不錯
換了這位黃先生後真的有夠大牌
三催四請到火大了還是可以不聞不問

打個西利空要等一季嗎?
先前拆個防水釘好像是要拜託他似的
還可以說是因為住戶不在家才沒有去拆
是裝傻不知道白天大家都要上班嗎??
完全是推卸責任的說辭!!
拆個釘子須要拖到一個月ㄚ??

一而再 再而三的效率緩慢
希望考慮買星光的人可以多方看看比較
我已經不想在多說
既然賣房子的建商不在意 那我們還幫他們顧忌什麼呢??

這樣的建商服務真的很差~~~~~~~
回應者:吵什麼      2008-03-21 09:24:56 IP:118.161.65.***
製表者:風行者(與媒體對抗,歡迎轉貼)
http://www.socialforce.tw/phpBB/post_593987.html#593987
Green Card(綠卡)的正式名稱是:
Permanent Resident Card(永久居留卡)
馬營定調
真相

綠卡意義
馬英久說:
1.綠卡只是旅行, 居住的文件而已
2.因為要打工, 申請助學貸款所以要申請綠卡
1.綠卡代表的是永久居留權, 準美國公民
2. 工作與貸款都不需要綠卡

綠卡效力
自認為 :
1. 申請觀光簽證表示綠卡失效
2. 超過一年未入境美國綠卡自動失效
1.綠卡代表的是永久居留權, 不可能自動失效
2. 永久居留權只有兩種方法會喪失, 一是自己申請, 一是法庭判決.

舉證責任
馬營自認為綠卡已失效, 要謝營負起綠卡有效的證明的責任
1.謝陣營已經明確舉證馬英九有綠卡為事實, 馬英九也已承認. 至於是否只是曾經擁有還是依然有效, 馬就有提出明確事證的責任.
2.這就像是刑事鑑定, 當所有證據都指向嫌疑犯一方時, 嫌犯必需自己舉出不在場證明才能證明自己的清白, 所以應由馬營自己證明.
3.已有法界人士去函大話新聞, 在民事訴訟法中, 被告對於有利於已之證據需負舉證之責, 例如甲訴請乙返還借款,甲應就借款事實,負舉證責任,惟若乙承認曾經借款,則舉證責任轉換,乙須就還款事實,負舉證責任.

綠卡權利與義務
馬英九聲稱綠卡是權利, 他是自動放棄這權利
綠卡是美國憲法所賦與的權利, 同時綠卡擁有者也有向美國繳稅的義務, 馬英九避而不談.因此權利不能片面自動放棄, 必需經過法定程序(填表宣誓或法庭裁示)才能放棄此權利與義務.

轉移話題
講民生, 經濟比較重要
謝長廷邀請辯論民生經濟議題超過110天(近三個月), 馬英九一直迴避.

回應者:      2008-02-16 10:40:42 IP:61.224.97.***
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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