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k12440
2007-04-28 11:08:29 IP:218.162.86.***
社區生活管理辦法
第一條:本生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大築A+住戶規約」及原買賣契約書之精神訂定。
第二條:凡進入及租賃本社區時應注意事項:
(一) 凡居住於本社區之住戶,應依政府規定申報戶籍或臨時戶口,並在本管制中心完成登記手續。
(二) 為防患所有權人的權利被侵佔,凡社區之業主及承租人遷入時,必須提出權狀證明或承租人之租賃契約書始得遷入:遷出時,應通知本中心確定結清積欠費用後使得遷出,以保障出租人免於不白之損失。
(三) 凡非本社區人員進出社區時必須遵守臨時門禁管理辦法,以免非法歹徒侵入。
第三條:不得有危害本社區安全之行為。
第四條:不得以任何方式佔用或堆置物品於本社區內外公共場所及空地內。
第五條:禁止在通道、步道或其他禁止停車地點停放任何形式車輛。
第六條:不得在公共場所及屋頂層作違章增建改建破壞等行為,增建、改建及設置任何臨時性工作物。違規者一律現場拆除,拆除費用由違規者負擔。
第七條:不得在本社區內(含私有及公共區域)燃燒物品,若有必要時,本管制中心將統一規劃場所共住戶使用。
第八條:各住戶應接受本管制中心公共安全維護之管理規劃及管理人員勸告,訪客亦應遵守之。
第九條:不得將廢棄物任意堆置,阻礙交通,影響衛生及瞻觀。對於日常垃圾之處理應於指定時間地點倒置,以維護公共衛生。違規者一律以廢棄物處理,費用由違規者負擔。
第十條:禁止於住宅內設置任何工廠或為騷擾鄰居安寧之商業行為,違者報國稅局處理之。
第十一條:保持寧靜,不大聲叫囂、爭吵、戲耍,電視音響等音量需控制:清晨(08:00)及深夜(23:00)以後不宜彈琴或演奏各種樂器。
第十二條:禁止在住宅內外堆積易燃爆炸物或其他違禁物品或散發觸鼻氣味,以策公共安全及衛生。
第十三條:禁止在住宅內外從事違紀犯法,傷風敗俗之情事。
第十四條:禁止在廁所內使用硬性不易溶化之紙張或於便器內亂拋煙蒂、茶葉、果皮等,以免排泄阻塞。
第十五條:禁止於本社區四周窗口及樓梯間、門廳等公共場所曝晒衣物以免妨礙瞻觀。
第十六條:禁止於樓梯間、行人道上或其他公共區域場所堆置私物及其他雜物。
第十七條:禁止其他足以妨礙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社區美觀等之行為。
第十八條:不隨地吐痰或拋棄果皮、煙蒂、紙屑。
第十九條:維護公共秩序與安全,禁止再社區內聚賭、酗酒。
第二十條:為社區安寧,不得招小販、推銷人員(含直銷)進入社區內以防雜亂。
第二十一條:約束年幼子女不在電梯間、川堂、花圃等處騎車、溜滑板、追逐嬉戲,任意塗鴉、攀折花木。(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第二十二條:出入大門注意事項:本社區各棟一樓大門,除住戶出入及緊急事故等之使用外,送貨、裝潢或修建之工程材料以及其他用途車輛一律由本中心指定,並請由A車道管制進出。
第二十三條:搬運物品注意事項:搬運物品家具進出本社區時,應謹慎小心,切勿撞損牆壁、樓面、電梯、門扉、天花板、燈飾及其他公用設施,如有損壞需迅速修負或照價賠償。
第二十四條:出入電梯注意事項:
(一) 使用電梯不得超載,禁帶笨重物件使用電梯,如有破壞電梯者,應負則賠償。
(二) 攜帶不潔或發散異味物品時妥善包裝後使得進入。
第二十五條:不得畜養兇猛動物,如必須飼養寵物時,必需能籃裝攜行過公共場所,含VIP設施、大小公設及地下停車場且禁止繫留事外做為看守之用或任其自由活動隨地便溺。
第二十六條:移動桌椅或重量較大物品不得拖拉,以免震動聲響影響上下層鄰居之安寧。
第二十七條:不得擅行超負荷用電,否則如因而損壞變壓器或發生安全事故,肇事者需負安全責任。
第二十八條:住戶私有範圍內之消防與灑水系統之管線以及火警警報系統緊急廣播系統等,不得任意更改、拆卸、阻塞,否則如因此危及本社區之安全而產生損害時,除由該住戶負單賠償外,需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社區設有共同電視天線,不得自行另架其他天線,以免造成凌亂現象:如有另設其他天線之必要應報請本管制中心統籌辦理。
第三十條:住戶不得私派管理員工作,如有必要可向本中心提攜協助。
第三十一條:凡未經許可私自接用公共水電時視為竊用,應予罰款處罰,並報警處理。
第三十二條:凡有違反本臨時住戶管理公約情事時,應接受管理服務人員之隨時勸導迅速改善,如不接受勸導或逾期不改善者,本管制中心將以停止一切服務之處置,必要時依情節輕重予以處罰(處罰條款另行公告之)或報請主管機關及管轄法院處理之。
第三十三條:承租人、借用人、受讓人、繼承人等社區住戶均應確實遵守本辦法,並與本中心密切配合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得因事實之需要,由管委會適時修正,增刪並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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