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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職責權利與義務
發起人 AN      2007-06-05 09:46:17 IP:211.76.97.***
已經決議的事,不能 隨便就翻案,這樣讓人覺得一個團體 毫無組織是盤散沙,原本已經公佈的議案,根本未照原本議案進行,這樣對不起所有住戶之託。

因為 議案不進行如何能為住戶爭權益呢?我已經說過:5月19日 區分權人會議開會過程有瑕疵但不違法,不能因為違法就說是無效,不然!

[color=red]若還有爭議請行文 台中市政府解釋不就OK!,[/color]住戶規約 制訂比較不夠詳細,這是事實,[color=red]所以 此事等待管委會 與建商 進行公設 使用權移轉

,社區物業管理都上軌道,再來進行第二次住戶大會修改規約。[/color]而且 5月26日 所有委員(正式七位委員),都已經投票議決,委員會是有效的組織,也當場選出主任委員、副主委、財委等幹部。

在組織報被尚未成立之前,主委就是 社區 管理負責人,自然負有社區管理之責任,這點請主委清楚了解。

請勿在推翻先前 5/26日委員會自己選出的身份,否則 各位有負住戶之託,若是堅持 要第二次 住戶大會重新開議重來,此段時間委員會不執行 管委會應行之職責,若大樓發生任何事情,管委會也難辭其咎,這一點 是要呼籲 管委會的成員要注意事情。

請 委員們不要在被先前的規約法條問題所拘束住,可以執行的、可以解決的先去執行,本末倒置的結果,吃虧的一定是全體住戶,我再次聲明: 住戶規約 制訂的過程有瑕疵,內容不夠嚴謹,這是事實,但是 各位的委員的權利與義務並沒有影響。

我也贊成開第二次住戶大會,但是 不是現在,請各位委員將此議案等管委會 運作上軌道再來執行。

包含 檢討管理費用要收一坪多少費用等問題。


主委 可以先進行沒有爭議性的問題進行處置,如公設使用權移轉,邀請住戶成立 使用權 評鑑小組,將這些 讓各樓住戶 去評鑑去審核,找專業廠商來評鑑公設。 分階段、分區進行使用權移轉。

清算 預收管理費和管理基金。

這些 都是 管委員要去做的事,與住戶規約無關,因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白規定 管委會本來就要做這些事情。


請主委 一定知道自己 要去處理事務,不知道要如何處理可以諮詢,千萬不要閉門造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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