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AN
2007-12-26 20:36:29 IP:220.132.7.***
96年12月29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出席優待管理費一至兩個月,造成每一戶每一票價值不同,大坪數所繳納管理費用多,優待多利最多的是誰??????一樓和地下一樓所有權人,且規定親自出席者優待兩個月,更顯不公平,大家想想 地下一樓和一樓店面所有權人是誰???????興富發,那麼 此一優惠措施 顯有圖利他人之嫌?????
6.
若規定 必區由區分所有權人出席才優待兩個月,那麼 興富發的產權 出席人應該是該公司的董事長,因為他才是公司代表人,如果由該公司員工出席也應該出具委託書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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