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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討論版
市政香榭監察糾正提案!!!!
發起人 AN      2007-12-26 20:34:23 IP:220.132.7.***
此次96年12月29日召開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知根據何種會議與任何形式文件,決定 出席所有權人出席會議優待兩個月管理費,委託出席優待一個月。

站在監察立場必須提出糾正一事:
1.
此議案未經管委會與住戶大會同意即行實施,未免過於草率,如此是否會造成社區日後財務支出不平衡,值得探討。
2.
違反管委會是合議制之立法精神。
3.
若是要提高會議出席率,使會議可以順利進行,可以採用其他獎勵措施,建請所有住戶仔細思考若是成為日後開會常態,此一優待措施金額過於龐大,恐對社區日後經營產生影響。
4.
委託出席視同本人出席,為何要分 區分所有權人出席和委託出席優待不同,依照民法委託 視同本人出席,應該優待也要一樣。
再者 請問 配偶出席是否也是為委託出席呢???????
依據 夫妻共有財產制,配偶是擁有房屋權利。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得由一人出席。
以上糾舉提案呈報管委會。

5.
優待管理費一至兩個月,造成每一戶每一票價值不同,大坪數所繳納管理費用多,優待多獲利最多的是誰??????一樓和地下一樓所有權人,且規定親自出席者優待兩個月,更顯不公平,大家想想 地下一樓和一樓店面所有權人是誰???????興富發,那麼 此一優惠措施 顯有圖利他人之嫌?????
6.
若規定 必區由區分所有權人出席才優待兩個月,那麼 興富發的產權 出席人應該是該公司的董事長,因為他才是公司代表人,如果由該公司員工出席也應該出具委託書才是。
回應者:么么      2008-01-05 18:23:15 IP:220.140.100.***

我以為遠企是一家不錯的管理顧問公司,在外的風評還滿不錯的,
怎麼會做出「以電話聯絡委員,決議出席優待方案」的荒唐事,
連正確的會議流程都不知道?

管理委員會會議,
1.一定要先公告開會時間、地點、議題給全體住戶知道。
2.管委會的決議內容,也要有正式的會議紀錄,並公告之,包括出席人數(應到、未到),對討論議題以幾票通過同意決議。
這樣的決議才能正式成案。

未經管委會正式會議而做成的討論議題,如果於法無法成案,那麼區權會當天的決定應該是無效的。
建議您們請教一下市府的相關部門,看看是否有的解決方法。

管委會被管理公司牽著鼻子走可不行憂。



回應者:Simon      2008-01-05 17:20:37 IP:219.68.113.***
有沒有建設性是很主觀的事情,個人的觀感我予以尊重,但是只要是為了"社區進步發展"的這個前提下所提出的建議,都是很讓我們敬佩的,希望我們能夠對建議的內容來做討論,不要針對個人,畢竟大家都是好鄰居,讓我們共同讓市政香榭成為台灣一等一的社區。(E化是一等一社區必備的項目,請館委會盡快達成共識且全面推動。)
回應者:AN      2008-01-04 09:41:09 IP:123.194.163.***
1.澄清:本人並非從事電腦資訊相關行業,在此聲明。本人從事醫療服務業。
2.請各位不要 在用口水攻擊抹滅大家的想法。
3.真正為社區思考發展與未來的人歡迎為社區服務。
4.區權會冗長早就已經知道會如此,因為沒有一個領導中心有事先充分的溝通,缺乏溝通與廣納雅言,我只能說我針對的是錯誤的政策提出糾正,要不要改正請各位住戶自己決定。
5.社區網站 請主委 及管理公司自己請將此網站經營與管理,此網站是當初我熱心架設為的就是住戶有一個溝通交流管道,社區管委會成立至今有一段時間,應該也可以上軌道,請與我聯繫,我將此網站經營與管理權利轉交給社區。
6.社區的建設與進步需要整體化進行,分階段進行,並非單一一個點就可以執行,我提出許多議案,就是希望讓社區可以早日上軌道,至於可否通過視端大家決定,但是請勿說 提案無建設性,對社區無貢獻。

回應者:Susan      2008-01-03 22:26:52 IP:59.126.28.***
請容我談一下此次開會的感想:

一開始我也是因為管理費優待而前去參加區權會,但因要修的條文太多,大家意見分歧,討論時間冗長而導致區分所有權人陸續離席,我仍耐心參與至候補委員選完離開,為的就是自己的權利。

我大概是這個社區完工後第三戶搬進來住的,和所有人一樣,我在乎的就是如何維持這個社區的品質,但那天區權會我所看到的卻是大家努力逐字逐句檢討條文的「文字」,深怕的就是一個字漏掉,就變成漏洞,我倒是比較贊成那天遠企管理中部督導說的,條文定的太死反而會綁手綁腳,如果有心人硬要鑽你的漏洞,怎麼定都難以防範。

像是為了通知書要怎麼送達區分所有權人手中大家討論很久,難道就不能發個問卷要求大家自己勾選要如何送達嗎?信用卡電子帳單不就是這樣嗎?你要求了電子帳單,銀行就不再寄送實體帳單,如果你收不到銀行也免責,我覺得這樣很好哇!為什麼要硬性規定網站公佈或是文書寄送呢?在條文上明定一定要這麼做,我想管委會不需要兼職,做正職的也忙不完。

很抱歉我真的必須要說,在提出修正條文中我所看到的,是陳柏安先生您希望推動社區E化,而很剛好您的職業是與這項產業相關的,我並不反對社區E化,但是否有其必要性我相信在那天的區權會大家的反應中看的出來,第一次的區權會我還很欣賞您敢言且做足功課的提問,但這一次的區權會我倒覺得我跟多數人一樣是個工作繁忙不想管事消極的笨蛋,我們花了那麼多時間精力去討論條文怎麼寫,還有您提出增列的條文適行性,但我看不出來您想為這個社區做些什麼事?反而看到您在社區網上發表的除了社區E化,還有這些我覺得沒有太多建設性的提案。

社區需要積極的人去推動一些事,但推動的希望可以不要只是一個點,而是全面性的衡量,像另一位胡委員提出的我倒覺得都很有建設性,無論提案成功與否,至少大家都去思考了該如何做,希望您在下次區權會能提出適切的提案,節省會議的時間,我真的不希望看到下次區權會又因會議過於冗長,而淪為小眾投票成立的局面。
回應者:AN      2007-12-28 10:23:57 IP:220.132.7.***
社區財務出現不平衡,導致社區無法正常運作,要再向住戶收費,

中間出現財務收支短暫缺口,請問誰要先來彌補此一缺口。

我也希望管理費越低越好,最好是不要繳,但是事實上可能嗎?

優待管理費用鼓勵出席費一事,並非反對,但是 要兼顧社區財務支出情形,否則優待一至兩個月,這樣社區每月少收入50萬,兩個月100萬,試問有這樣的嗎?有哪一個社區是這樣做的?尤其對一個新成立的社區,都還沒有運作上軌道,管理基金僅有300多萬,試問這樣能維持社區正常運作嗎?



沒錢一切都免談。
回應者:AN      2007-12-28 10:15:31 IP:220.132.7.***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回應者:AN      2007-12-28 10:09:09 IP:220.132.7.***
1.關於優待管理費一案是管理單位未通知本人,本人未曾出遊兩週以致無法通知,其間還曾多次與社區陳主任通電話均未曾提出此事,此一錯誤訊息並非事實,在此澄清。再者:請問何時開管委會,本人千里迢迢於11/3日上午9時至社區開會結果流會,根本無法討論,本人亦曾建議開區分所有權會之前一定要開管委會議,結果呢!都沒有開會如何大家討論呢?先前有曾提出若因故無法開會,可以以書面會簽方式決定事情,請問做了嗎?優待管理費此一事情是在12/25日經電話詢問管理中心為何尚未收到開會文件通知才得知此一事情。
此外 管理中心及主委 與『本人溝通』此一事情必須說明:只有 向本人通知此一事情(優待管理費)。



2.提出建議案 委員會成員為社區盡心盡力花時間與精神為社區服務,提出支領車馬費議案,此一議案在一些台北市社區是有此例,因為第一屆部分委員辭退,候補委員才由本人遞補,經主委主派擔任此一職務,並非本人強求此一職位。可以告訴社區所有住戶:此次本人不會擔任社區任何職務,提出的任何議案完全是為社區長久發展著想,委員會車馬費提案是為了讓委員們能更盡力為社區服務。
3.提出許多建議改善方案是為了讓社區可以更進步,想要提高出席率用此種方式不經任何會議與書面通知,尊重社區自治本意大打折扣。難道社區要的只是一言堂的言論嗎???????
4.監察的責任本來就是要對社區事務進行監督,這樣提出糾正難道有錯嗎?希望第二屆委員能選出有負責任的住戶為社區服務。

回應者:管理中心      2007-12-27 18:58:15 IP:59.126.28.***
回覆監委美意如附件。
回應者:管理中心      2007-12-27 18:56:07 IP:59.126.28.***
各位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您好:

< 請見附件易讀版,紅字為監委員糾舉事項,黑字為回應內容 >

首先感謝版主AN陳柏安先生長期管理這個版面,並不時提供個人意見給管委會指教,並不辭辛勞於每次管委會會議代理其夫人王惠君女士出席及行使職權,如此關心本社區實應為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學習。

此次96年12月29日召開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知根據何種會議與任何形式文件,決定 出席所有權人出席會議優待兩個月管理費,委託出席優待一個月。

站在監察立場必須提出糾正一事:

1.此議案未經管委會與住戶大會同意即行實施,未免過於草率,如
此是否會造成社區日後財務支出不平衡,值得探討。
2.違反管委會是合議制之立法精神。
此次會議召開因時間急迫,行政作業上有所未完全呈報監委王女
士之處,尚請見諒,亦感謝有此機會向各位住戶在此做說明:
1、於上次區權會中,為鼓勵各區分所有權人出席,予以管理費減
 免優惠500元,此包含委託出席亦算數,因主為鼓勵各所有權人
 關心社區、表達意見,遺憾的是出席人數約為80~90人,一半以
 上為委託出席;以此類推是否應有更大誘因才能促使各所有權人
 參與?因此提出此優惠方案:親自出席者減免兩個月管理費,委
 託出席者減免一個月管理費;因時間緊迫,且除主委外,多數委
 員都未住在本棟大樓(包含住在台北的監委),要開會研商恐有
 時間不足之慮,因此主委交付管理中心聯絡各委員偵詢意見,並
 在過半數委員同意下執行此決議,偵詢期間因管理中心疏失,在 監委未告知之下未能預知監委出遊兩星期,所以未能傳達此議
 案,若是因此造成監委認為未達合議制之誤解,在此跟監委致歉
 ;至於監委之虞慮是否造成本社區財務問題,與社區無法召開區
 權會進而順利推展社區事務相較,恐為後者較為需要先完成,在
 此做說明。
3.若是要提高會議出席率,使會議可以順利進行,可以採用其他
 獎勵措施,建請所有住戶仔細思考若是成為日後開會常態,此一 優待措施金額過於龐大,恐對社區日後經營產生影響。
2、『社區的事務最好由社區所有人決定』這是管委會主委之一貫
 之宗旨,無奈社區所有權人因各自事業繁忙,相較之下區權會可
 能變成比較不那麼重要,為了使社區推動事務儘量為多數人所支 持,勢必須提高此會議於各區分所有權人心中之重要性,而此減
 免管理費之方案是為最簡單之方案之ㄧ,當然日後若有更好之方
 式管委會也虛心接受,只是不知監委於開會前兩日提出此質疑,
 是否有更立即更佳之方案,願聞其詳;且若如此為社區財務著
 想,為何又提案管委會各委員每月支薪並領取出席費?實為矛盾
 之制,若監委有獨特見解及看法,管委會願虛心領教。
4.委託出席視同本人出席,為何要分 區分所有權人出席和委託出 席優待不同,依照民法委託 視同本人出席,應該優待也要一
 樣。

 再者 請問 配偶出席是否也是為委託出席呢???????

 依據 夫妻共有財產制,配偶是擁有房屋權利。依照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得由一人出席。

3、如同前項所述,『社區的事務最好由社區所有人決定』,委託
 他人出席當然視同本人出席,管委會站在希望鼓勵所有權人關心
 自己的財產,關心自己所屬的社區的立場,希望所有權人能排除
 萬難親自出席,並親自發表意見,在各項決議時親自決定支持與
 否,並親自參與管理委員之選舉,這對所有權人及管委會皆是雙
 贏局面;當然,有些所有權人真的無法出席必須委託他人,感念
 其熱心參與之心,亦予其獎勵;相較之下排除萬難參與會議之所
 有權人,管委會理應致上更深的敬意,此次優惠之不同旨在於 
 此,並無其他目的。
4、若無優待區別,更易造成有心人士刻意收集無暇關心社區事務
 之所有權人之委託書,以達一己之私慾,因受委託者代表委託人
 執行各項權益,但難保會有某些議案會有不同之意見,管委會亦
 要提醒各位所以權人保護自己的權益,小心淪為逞一己之欲的幫
 兇。
5、在民法上,夫妻共有財產制,配偶是擁有房屋權利,此點無
 議;但若夫妻意見不同,那社區又應該以何者為依歸呢?所以依
 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無論是夫妻、兄弟、父子,皆以區分所有
 權人為依歸,若區分所有權人對自己的先生(太太)所決定之事
 無議,也應填寫委託書以資證明,以避免日後爭議;至於幾人出
 席,歡迎一起出席。
5.優待管理費一至兩個月,造成每一戶每一票價值不同,大坪數所
 繳納管理費用多,優待多獲利最多的是誰??????一樓和地
 下一樓所有權人,且規定親自出席者優待兩個月,更顯不公平,
 大家想想 地下一樓和一樓店面所有權人是誰???????興 富發,那麼 此一優惠措施 顯有圖利他人之嫌?????
6.若規定 必區由區分所有權人出席才優待兩個月,那麼 興富發的
 產權 出席人應該是該公司的董事長,因為他才是公司代表人, 
 如果由該公司員工出席也應該出具委託書才是。

6、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有明訂,需超過一定數量之區分所有權人
 及區分所有權比例才為有效會議,意指不單只是出席人數夠就 
 好,還要能代表相當的區分所有權人,每戶的面積大小不同,若
 每票價值一樣,是否意指每戶應繳納之管理費應相同?且指責店
 面及地下一樓為獲益最多,實為原罪,那是否意指買兩戶,買三
 戶以上之所有權人亦同罪,且優惠之立意已說明清楚並告知所有
 所有權人,圖利他人之嫌恐為過於主觀之見。
7、至於最後一點,管理中心已告知興富發建設填寫委託書,此點
 無議,感謝監委指教。
8、監委種種指教,日前已透過電話和主委及管理中心溝通過,如 今於會前兩日提出種種質疑,且無具體改善方案,實不知所為為
 何?且監委亦為管委會一員,代表住戶對管委會指教,如此大公
 無私精神令人敬佩,只是此提議未於管委會會議提出,而以版主
 身分公佈於公布欄,此舉令人不解,且亦降低此網站之公信度;
 主委一向希望以合情合理合法之方式,理性和諧之態度處理社區
 事務,對於種種指教亦虛心接受,歡迎各住戶批評指教,同時也
 衷心期盼管委會團結一致,共同為社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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