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討論版 》 |
他山之石 |
發起人 meow
2008-06-21 01:20:16 IP:118.165.146.*** 2266的設計好像問題有些類似 http://tw. |
回應者:kokokeeper
2008-06-21 12:58:21 IP:76.118.50.***
2.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 第一節 健康與安全保障 第七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七條之ㄧ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第二節 定型化契約 十一條之ㄧ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十二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刑法第十三條(故意之意義)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權利濫用之禁止)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 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物之瑕疵擔保之效力一--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 民法第三百六十條(物之瑕疵擔保之效力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
回應者:菜菜子
2008-06-21 11:49:37 IP:203.70.97.***
石才合約若沒註明清楚何等品牌材質告不贏,設計缺失需舉證有多嚴重會危害性命,需長時間訴訟還不一定贏!!!賠償談談看還要看雙方談的紛圍與感覺(奇蒙子)像之前台北社區委員協調得宜,速點交重要公設,除要到賠償金一千多萬作為日後公設(也是泳池湯屋之類公設)維修基金外甚至要回預付之管理費,約七八成好幾千萬回來作為增列設備之公基金!good!耍硬,亂罵,白布條只會害死住戶降低社區價值罷了!以上為本人這幾年經驗供大家參考!宏國琺國小鎮前年好像還上壹周刊結果房子轉賣不出去壞名遠播 !!!劍橋委員是有智慧的高知識份子,若要白布條搞大的話請三思,未經大多數住戶同意而造成社區及住戶嚴重損失還可能吃官司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