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BARRY
2006-10-30 19:23:55 IP:59.121.213.***
大學劍橋因為溫泉公設 不是劍橋居民的產權
所以建商 可以對外開放營業 來賺錢收取費用!!!
1.我們應向劍橋管委會 要求 遠雄應該給付劍橋管委相關比例的營利費用,以彌補降低社區居住的代價
(畢竟外人多 管理困難,增加髒亂 吵雜 居家安全降低)
2.如果對外營業 出入口管理的 方向 如何安排,是否只動脈就可以完全區分 ,及保障安全(如果陌生人從後面一起跟進即可,他只要說我是來泡溫泉)
3.中庭的泳池,業代說溫水,真的嗎?也對外開放嗎? |
回應者:kokokeeper
2007-03-05 13:20:06 IP:125.232.142.***
回覆 kokokeeper 於 2007-03-05 10:42:20 的發文內容: ~~一個邏輯~~
遠雄把房子賣給一家人
他說: 價錢含蓋客廳, 臥室, 電器, 浴室, 傢俱,及其它設備等
給錢後, 他說: 喔, 忘了跟你說. 馬桶我保留, 等著當收費公廁對外開放. 我可沒明說浴室及其它設備包含馬桶喔 | 續
可憐的阿牛帶著一家老小去擊鼓鳴冤. 在法官面前細說原委. 法官問阿雄: 你怎能說放在人家家裡的馬桶是你的呢?
阿雄說: 法官大人, 在我們的合約裡, 都沒提到馬桶兩個字. 浴室(遊閒設施)是洗臉, 洗澡的地方. 而馬桶是拿來拉的設備, 當然我可以保留當收費公廁.
法官問: 阿牛與其它人等一同去申訴. 是指阿牛一個人嗎 ? 阿春等族繁不及備載 是指一個人嗎?
你不知道馬桶可以讓科蚪游泳, 幫小狗洗澡嗎? 更何況現在都有洗屁屁的了.
你給阿牛看房子時, 你有跟阿牛說, 屋內其它設備等歸他們全家. 但不包含馬桶嗎? 那你是刻意隱瞞事實以誤導阿牛全家嘍
博君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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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kokokeeper
2007-03-05 10:42:20 IP:125.232.142.***
~~一個邏輯~~
遠雄把房子賣給一家人
他說: 價錢含蓋客廳, 臥室, 電器, 浴室, 傢俱,及其它設備等
給錢後, 他說: 喔, 忘了跟你說. 馬桶我保留, 等著當收費公廁對外開放. 我可沒明說浴室及其它設備包含馬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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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BARRY
2007-03-05 09:22:25 IP:125.232.64.***
哇老師,
您上物提到 劍橋800坪spa溫泉產權,沒有如同
風呂一期分配給各用戶,故其產權為建商所有
那建商可否 對外開放經營
劍橋管理會 可否要求 建商提供 回饋金?
建商如將 獨占溫泉水 再三調漲,社區是否只能
全盤接收?
建商如對外營業 環境 安全 噪音等管理
建商是否有責任改善
謝謝 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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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BARRY
2006-11-21 11:28:49 IP:125.232.67.***
回覆 kokokeeper 於 2006-11-21 10:59:54 的發文內容: 建風呂時 一片荒蕪 為鼓勵 遠雄把溫泉會館納入私人權狀各1坪, 未納入公設比 My sales rep told me yesterday.
劍橋溫泉屬休閒設施,共同持有. 除非合約內有排除此設施 遠雄如擅自對外營業 即有誤導詐欺行為 所有住戶可聯合提起訴訟或1人1告. 因為是獨佔, 溫泉水費不合理可向公平會伸訴 遠雄為永續經營應不至於如此 我們歡迎遠雄說明
Took me one hour just to type it. Yah, yah, I\\\'m trying... | 正如各位大大 補充說明的 已經 很清楚了
當初我只想讓大家 能正視這問題,
所以用聳動的說法,只希望 不要有模糊空間
很高興 各位劍橋 鄰居們 已有共識
但最重要的 我們希望 遠雄成立
七大建案 物業管理
這對他們並不難 遠雄是建造商 維修保養等 並不難
請 各位鄰居們 能盡ㄧ份心力
告知遠雄 將心聲 說出來
讓遠雄成立 物業管理
在事情 尚未 塵埃落定前 將制度建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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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kokokeeper
2006-11-21 10:59:54 IP:125.232.143.***
建風呂時 一片荒蕪 為鼓勵 遠雄把溫泉會館納入私人權狀各1坪, 未納入公設比 My sales rep told me yesterday.
劍橋溫泉屬休閒設施,共同持有. 除非合約內有排除此設施 遠雄如擅自對外營業 即有誤導詐欺行為 所有住戶可聯合提起訴訟或1人1告. 因為是獨佔, 溫泉水費不合理可向公平會伸訴 遠雄為永續經營應不至於如此 我們歡迎遠雄說明
Took me one hour just to type it. Yah, yah, I\\\'m tr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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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rickie
2006-11-21 00:42:49 IP:125.232.208.***
關於溫泉的疑問,經近一步了解如下:
大學風呂的溫泉井確實是在大學風呂的基地內,所有權屬於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好處是水權自有,沒有水費問題,缺點是溫泉井及抽水相關設施需自行管理維護,所費不貲
本區內其他遠雄建案則都是共用在大學耶魯左前方那一口溫泉井
至於大學劍橋的溫泉SPA,所有權是屬於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的,開不開放要由管委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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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AA+
2006-11-06 16:28:57 IP:220.228.206.***
1、11/4(六)前去做客變最後確認時特別詢問業代這個問題,她表示所有權為住戶所有,並拿出契約書確認(與Rickie兄於10/30所發表的二則內容一致),至於水權的說法也與Pkrabit兄(10/31)引述的一致。
2、Barry兄,感謝你的熱心與用心,由於你的提醒,讓我去注意並釐清這個問題,我覺得不論實際狀況如何,能攤在陽光下談總是好的,支持你,期待日後能再多看到你提問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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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BARRY
2006-11-01 14:18:31 IP:61.30.73.***
王飛鶯處長是遠雄 大學風呂系列建案中的其中ㄧ位處長 ,看來他說的是有份量,但如果說話不正確,它必須擔負更沉重的商業責任
1.大學風呂系列 第一期也就是 招待所蓋好正對面的建案,它的溫泉源頭在該社區建案的正下方,溫泉會館坪數所有權狀 平均分配給所有客戶,在權狀書上大壆風呂第一期權狀上,明顯會多ㄧ坪
2.大學劍橋的溫泉源頭是在美國學校旁邊,合約書上寫的很清楚,要使用溫泉,需用部分社區管委會購買,並且社區用戶 權狀上並不會多溫泉會館的坪數
3.除了 王飛鷹處長外,遠雄其他處長級以上人士 在購屋時也曾說過 ,除了大學風呂第一期 溫泉會館權狀是歸屬於社區用戶,大學劍橋 均沒有此權狀,事實上 當我對照權狀後 確實是如此
4.事實勝於雄辯 在接下來的時間中 希望大學劍橋的好鄰居們能正視這個問題,社區環境是大家的,建商說法反覆,是事實,遠雄保有大部分 社區休閒公設是事實
我們要的是 單純 乾淨 安全 的社區環境 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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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傑克
2006-11-01 13:51:54 IP:220.135.198.***
我今天問過遠雄王飛鶯王處長,她說大學劍橋所有的公設產權全部是屬於所有住戶的,要不要對外營業要經過劍橋管委會同意,所以應該不會有這樣的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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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BARRY
2006-10-31 15:54:35 IP:61.30.73.***
回覆 BARRY 於 2006-10-30 19:23:55 的發文內容: 大學劍橋因為溫泉公設 不是劍橋居民的產權
所以建商 可以對外開放營業 來賺錢收取費用!!!
1.我們應向劍橋管委會 要求 遠雄應該給付劍橋管委相關比例的營利費用,以彌補降低社區居住的代價
(畢竟外人多 管理困難,增加髒亂 吵雜 居家安全降低)
2.如果對外營業 出入口管理的 方向 如何安排,是否只動脈就可以完全區分 ,及保障安全(如果陌生人從後面一起跟進即可,他只要說我是來泡溫泉)
3.中庭的泳池,業代說溫水,真的嗎?也對外開放嗎? | 遠雄畢竟是營利事業
溫泉水要買才有,也就是壟斷
因為本社區 只有他家這一個 供應商
今天它這樣賣 明天漲價 後天漲 天天漲
改天社區不願如此承擔時 它就對外開放了
社區各位好鄰居 真的 開始需要團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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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pkrabit
2006-10-31 15:48:18 IP:61.62.3.***
我看到的合約裡(p.41)是寫,社區管委會需向溫泉取供事業者購買溫泉,也就是用部份管理費去買溫泉水,所以溫泉公設應屬於社區所有沒錯,只是溫泉的源頭在遠雄那裡,要買才有溫泉水,應該是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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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誠信很重要
2006-10-31 14:46:06 IP:61.218.87.***
回覆 rickie 於 2006-10-30 23:58:57 的發文內容: 要不要對外開放並不是由遠雄決定喔,
應該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的
簡單的說就是由大家開會決定啦 | 之前看屋的時候就一直追問,銷售人員不會主動說的很清楚。
大學風呂的温泉是在社區基地裡,產權歸社區所有。但大學劍橋温泉則是在外部(海洋公園)後方,產權規遠雄建設公司所有,大學劍橋的温泉是從外部引入,非屬大學劍橋社區住戶所有權人所共有。
還有部份公共設施是不是歸社區住戶所有權人所共有,這部份可能有疑問,這部份銷售人員的說法曖昧,只說住戶有持分,但不可能全部分攤到各住戶,因為公設比會增加,所以猜測建設公司可能另外有持分,所以可以對外營業。
請各位推派代表集體向建設公司確認一下,銷售人員講的有時口說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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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BARRY
2006-10-31 09:26:26 IP:61.30.73.***
我會這樣質疑,是有根據的
我買過 大學風呂兩房,各位大大在下訂前,應該有收到
白色的那ㄧ張 每期要付多少以及坪數權狀 登記
大學風呂第一期 明顯多ㄧ坪 業代說這是遠雄將溫泉坪數分給所有用戶,也說只有這一個建案有 以後都不會有 ,當我買劍橋後 權狀明顯少ㄧ坪 ,美其名 是每月少付60元 管理費 ,但是以後要去使用溫泉 據我網路查到的資料 除了依各戶點數 ,還需要繳清潔費,最重要的是 建設公司保有對外營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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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BARRY
2006-10-31 09:16:48 IP:61.30.73.***
公設比高 產權結構差異大
在討論休閒設施的產權問題之前,應該先了解,所謂的公共設施,
依照土地登記規範,是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同持有,即便是如樓梯間等小公,也是屬於部份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
休閒公設內容越豐富、所佔空間越大,公設比也隨之增加;
但是也有一種情況,休閒公設不會計入社區公設比中,這種情況就是發生在休閒公設產權非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而是由建商持有。也由於休閒公設部份的產權所有人為建商、而非住戶,因此住戶分攤的公設比例即可降低許多,
就成本的角度來看,似乎可以省下不少購屋成本。但是,換個角度想,建商持有的目的與好處是什麼?
對住戶可能的影響又是什麼?
建商最有可能的做法,應是以收費的方式,開放社區以外的民眾進入使用公設,對於社區住戶最直接的影響是,
公設使用者增多,進出份子複雜,不易控管社區安全或公設使用安全。
因此,購屋凡遇休閒公設,最好先弄清楚產權持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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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rickie
2006-10-30 23:58:57 IP:125.232.208.***
要不要對外開放並不是由遠雄決定喔,
應該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的
簡單的說就是由大家開會決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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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rickie
2006-10-30 23:52:19 IP:125.232.208.***
溫泉會館和泳池的所有權應該是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的
1.合約第二章/第四條/第四項/(一),定義了共同使用部分(也就是大公設)的範圍,其中包括了社區遊憩設施,溫泉會館和泳池應該是屬於遊憩設施,所以也包括在內
2.合約第二章/第四條/第二項,大家所購買的房屋面積是包含共同使用部分(也就是公設)的面積,所以所有權應該是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的
3.合約第五章/第十一條/第一項,共同使用部分其所有權歸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持分共有
以上淺見提供參考,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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