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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and 大廈招牌 問題
發起人 BARRY      2007-03-28 16:32:20 IP:125.232.79.***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e-40.htm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

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

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

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

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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