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carnival
2010-03-12 00:54:48 IP:118.165.77.***
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台灣百姓在全面的在憲法的保障下,宗教自由蓬勃的發展享譽國內外,例如今年南北極冰島暖化現象,所產生的變化天災連連,菲律賓非常嚴重,當地政府求助於佛光山等宗教團體,台灣莫拉克造成的災害,政府求助於慈濟與佛光山等各宗教團體。宗教自由,使得宗教家能真正依照該教之教義傳揚,而百姓信仰自由,自願樂意的接受該教宗教家的領導與教化,以實踐其教義,追尋人生宇宙之真理,故其善心已非一般無宗教信仰之善心,不但較能持久,甚至終其一生,也因此宗教團體的志工每個人都將愛心發揮到極致,博得世界人士之肯定。台灣人民之愛心,尤其世界在各地發生災難時,都能看到慈濟或者佛光山等之宗教團體,傾力救助的場面,博得各國政府重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施、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岐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宗教自由為二岸憲法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利,不僅人人生而享有,國家亦不得為非法之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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